加盟遇陷阱 撤销合同要申请

2010-05-14 14:54陈小华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0年4期
关键词:加盟费张帆加盟商

陈小华

创业之风盛行,越来越多的人怀揣创业梦想,跃跃欲试,想要成就一番事业。然而,苦于对相关行业的了解有限,很多人不知如何入门。于是,许多门外汉选择了加盟的创业方式,通过与加盟总部签订合同,交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获得总部在多方面的经营指导,希望在总部的辅导下,顺利走上创业之路。但是,加盟市场良莠不齐,上当受骗的事儿自然层出不穷。

合同水分多细看是关键

张帆一心想当老板,却苦于没有合适的创业项目。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上看到了某时尚产品加盟店的广告,广告称该时尚品牌知名度很高,市场占有率很大,总部为加盟商提供充分的广告、技术、培训、管理等支持,给加盟商超低折扣,加盟商可以毫不费力,坐享滚滚财源。张帆很激动,马上交纳了数万元的加盟费和保证金,签订了加盟合同。

但签了约,交了钱,张帆却傻了眼。所谓的技术支持、管理培训就是发给一本经营手册,而总部提供的货品与当初宣传的品质相差甚远,毫无特色,随便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就能买到,而且价格比总部给的还低。张帆又租房、又装修、又雇人,结果却严重亏损,连成本也赚不回来。张帆觉得受了骗,向法院起诉,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总部签订的加盟合同,要求总部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帆与总部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张帆所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关于总部提供的产品,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根本无法判定总部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最后只得驳回张帆的诉讼请求。

评析:张帆的问题就出在太轻信总部的加盟宣传,而没有认真审慎地查看推敲合同内容。宣传得再天花乱坠,最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还是合同。张帆签订的合同中,就一些对维护张帆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模棱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总部有提供广告支持的义务,而对于至关重要的产品质量问题,既没有约定产品品牌,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可以换货、再换货,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一概不提,而就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内容及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张帆拿着一份对自己的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是很难胜诉的。

提示:在决定加盟之前,不要光听信总部的宣传,一定要自己做一些市场调查,以确定加盟总部的实力,心中有数,才能不被忽悠。签约时应有风险防范意识,想一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就相关条款,要尽量约定得明确、详细。通常,总部会提供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化合同,加盟商一定要仔细阅读,就约定得不清楚的问题,或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的条款,一定要签订补充条款予以明确,千万不能只听总部一口答应。真到对簿公堂的时候,口说无凭,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硬道理。

宣传材料保存好 诉讼也要讲技巧

李小华也是在网上看到了某国际企业管理公司的加盟宣传,很是动心,总部公司向李小华提供了加盟手册。该加盟手册上载明,公司具有国际背景,涉足服装营销几十年,集合国内外名牌货品,资金实力雄厚,品牌纯正,质量上乘。李小华还到总部的样品室参观考察,看到的服装样式新颖,做工精细。李小华看后认为值得一干,于是交纳了高额加盟费,签订了加盟合同。但是后来发现,总部根本没有什么国际背景,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与当初承诺的有很大差距,不但不是名牌,而且款式陈旧,质量低劣,都是过季的库存积压品,价格还比市场上高出许多。李小华意识到自己上了当,但是总部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钱。

李小华采取了与前例中的张帆不同的诉讼角度,她向法院起诉,认为总部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李小华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虽然李小华与总部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李小华也很不利,但她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采取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讼策略。李小华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样,在签订合同之前,总部向其提供的加盟手册虽然不能作为总部履约行为的依据,却可以有力地证明李小华系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赖才签订了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因此,这纸合同并不能反映李小华的真实意思,是李小华在受加盟商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予以撤销。

评析:李小华的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李小华在签约时,也没有足够的细心和清醒,合同内容对她也很不利。但李小华没有选择违约之诉,而是以加盟总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可以说,撤销合同是加盟商寻求保护的有力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近年审理的加盟纠纷中,授权人夸大宣传、不实宣传的现象很普遍。例如李小华的案子,总部向李小华提供的宣传手册的内容,应视为其对加盟相关信息的披露,在该加盟手册中总部对加盟品牌的历史、知名度、经营产品的品质、经营管理的模式均做出了不实宣传,足以诱使李小华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加盟合同,因此总部公司违反了如实披露义务,提供了虚假信息,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其与李小华签订的合同应该予以撤销,并返还李小华交纳的费用,赔偿李小华的损失。而且,根据国务院去年出台的相关条例,授权总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提示:加盟经营确实能给门外汉提供指导,引导其走入创业的大门。然而投身商海,几多凶险,还是应该时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也能给您保驾护航。在签订合同之前,请仔细研读一下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慎重签约;在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也应该依法寻求救济,相同的事实,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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