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重大案件报道的原则和导向

2010-05-29 08:27程瑞生
中国记者 2010年2期
关键词:大案时效性审判

□ 程瑞生

原则一:时效性有时是相对的,不同案件的报道有不同的时效性,关键是不缺位,不越位。

对重大案件的报道,媒体应针对案件的性质,对报道时间作出正确选择。在操作层面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应放在首位,对于查处腐败大案的新闻,因办案的复杂性和对案情真实性的严格要求,时效性应无条件服从办案需要,做到“帮忙不添乱”,这是报道查处腐败案件时必须坚守的新闻纪律。不能为追求一时的所谓“轰动效应”而越位,也不能因“缺乏”暂时的“时效性”而缺位。

2009年2月25日,南京市原栖霞区区长助理、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潘玉梅因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天,《南京日报》独家推出长篇报道《严惩腐败不手软 深挖线索揪贪官》,迅速被多家知名网站转载,引起广泛关注和震动。这篇通讯从采访到发表历时近两年。该案是市纪委在2007年元月查处另一起案件时“拔出萝卜带出的泥”,长期负责纪检报道的资深记者掌握独家资讯后,迅速进入采访角色。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党员干部多达15人,多次阶段性报道稿件为服从办案需要被扣压不发。记者深知查处大案的新闻备受读者关注和欢迎,但为服从办案全局,不但没有去追求暂时的所谓“轰动效应”,而是抓住不放,积累了近2万字的采访笔记。两年磨一剑,尽管两年前记者采访的案件查办新闻没有见报,但两年后以法院判决为报道由头,并没有影响新闻的时效性。

与腐败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的是,刑事大案往往具有突发性、公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来自包括民间舆论在内的不同渠道的舆论都会从不同角度发出声音,形成舆论的多元效应。过去由于一些限制,造成主流媒体常常缺位、失语,要么不报,要么作为简讯报一下,给一些小报散布一些未经核实的小道消息留下传播空间。对突发性刑事大案的报道,应迅速跟进,以最快速度占据信息披露和舆论话语权的制高点,发布权威信息,维护正常传播秩序,这是主流媒体的传播责任。

2009年4月18日,两名歹徒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抢劫一名从银行取钱出门的女市民,52岁的共产党员于葆林和71岁的张定华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一人牺牲,一人重伤。《南京日报》迅速组成专题报道组,第一时间深入采访,通宵达旦坚守公安局侦破组采访第一手追捕资讯。短短三天,把案件真相,歹徒逃窜路线、警方破案过程第一时间准确披露,及时、充分满足了公众渴望了解案件有关信息需求,杜绝了劫案可能引发的小道消息和因此产生的恐慌感。

原则二:案情细节描写应体现正确舆论导向,坚定人们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信心。

对于腐败大案,有的媒体将腐败官员贪污受贿的数额以及包养情妇、醉生梦死等等作为重点细节,往往忽视了纪检部门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的办案艺术,以及查贪肃腐决不手软的斗争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腐败斗争的今天,容易给读者造成腐败严重、反腐软弱的印象。

潘玉梅受贿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南京日报》的报道没有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具体数字上。在将其从婉拒礼品,到一次收取数百万元贿赂也麻木不仁的演变轨迹剖析给读者的同时,还详细介绍了这一大案线索的获得过程、潘玉梅被“双规”后办案人员与她的较量,直至她的心理防线被瓦解,悉数交代罪行的“突破口”,以及潘玉梅发出的“我被他们执著敬业的精神所感动,被他们谈话时的健康心态所吸引,被他们看问题实质的深刻犀利所折服”的感叹等等,突出了党和政府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性和主导性。

许多网民读到这些细节后纷纷留言,赞扬纪检人员是“火眼金睛”“心比针细”,感谢办案人员为党和国家铲除了一个大毒瘤。由此可见,媒体通过报道将办案情节透明化,不仅满足公众知情权,增强对纪检部门的信任感,也有助于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刑事大案有的有违人性道德,甚至是凶残血腥,往往会给人特别是青少年带来心理上的阴影。对于这类案件的报道,笔墨不应过多渲染血腥的场面,而应该突出人民群众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斗歹徒的细节描写,弘扬普通市民在见义勇为的行动中体现出的真善美,引导公众崇尚社会正义。4·18劫案发生后,正是南京解放60周年纪念活动高潮期,报纸仍辟出版面,在头版分别刊登长篇通讯《热血谱写正气歌—追记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烈士于葆林》和《阳光老英雄—记71岁见义勇为好市民张定华》等等,立体展示了在4·18大案中自发形成的一个见义勇为的市民英雄群体。

原则三:防止舆论情绪化可能造成的“舆论审判”,充分尊重独立审判的司法准则。

“舆论审判”出现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案件的判决与媒体报道观点相吻合,或是由于媒体的报道使案件得以改判;其二:媒体的舆论导向错误,但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而作出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一时大快人心,但公正性值得怀疑。平心而论,第一种情况并不少见,但究竟是舆论监督使审判公正,还是公正的审判恰恰与正确的公众舆论相一致很难判断,第二种情形则完全背离了独立审判的司法精神。

2009年6月30日,南京发生一起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特大肇事案,一时成为各种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热点,出现了多个版本,作为包工头的肇事者张明宝一度被说成是“党政干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人命要用命来还”成为一些媒体的大标题。尽管我们认为新闻干预不会影响司法独立,但媒体毫无节制的报道也会给审判带来许多麻烦,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当影响,甚至会出现司法审判完全倒向媒体的“舆论审判”。

面对6·30大案引起的公愤,《南京日报》在反映社会各界严厉谴责声音的同时,保持清醒头脑,首先对张明宝的身份进行了澄清,消除误解。同时结合杭州胡斌、成都孙伟铭等类似交通肇事案的判决,邀请司法界专家学者依据目前有关法律,针对此案可能出现的几种判决进行探讨。由于主流媒体不偏激、不越位,反映舆情,尊重司法,带动了整个舆论趋于理性。12月23日,南京市中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同舆论再次发出不同声音。《南京日报》迅速邀请专家学者作出法律解释,引导舆论尊重受害者家属对判决不满行使上诉权的同时,也尊重司法的一审判决。

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自由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三者并不矛盾。媒体的新闻监督在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的同时,尊重和支持 司法 机关 公正 执法 和 独立 审判 权,二者不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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