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环境下网络伦理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010-08-15 00:48坤,李
滁州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伦理信息

音 坤,李 琳

(滁州学院共青团滁州学院委员会,安徽滁州239000)

P2P技术环境下网络伦理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音 坤,李 琳

(滁州学院共青团滁州学院委员会,安徽滁州239000)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其传递的信息也是鱼龙混杂。当Web2.0时代来临之时,P2P技术出现并不断广泛应用于网络传播中。P2P的网络模式像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社区,使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相对于传统的网络传播模式来说更为复杂与困难,网络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改进技术以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才能解决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

P2P技术环境;网络伦理问题;途径

一、网络伦理是一个“虚拟”的“延伸”命题——对网络伦理的再认识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作为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继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传统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文化的概念受到网络大潮的严重冲击,一个以信息为中心的跨国界、跨文化、跨语言的全新空间已经形成。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使网络传播不可避免地会对现实社会的道德和伦理造成深远的影响。网络的精神核心是自由、开放性。在虚拟网络化社会里,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发言权,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自由地进行选择和取舍,无须他人命令。尤其是当Web2.0时代来临之时,P2P技术(Peer to Peer,即点对点传播)出现并不断广泛应用于网络传播中,网络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更加日益突出。P2P的结构改变了互联网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现状,使互联网重新回到了早期互联网无中心的状态,网络实现了真正的平等。

因此,网络尤其是 P2P环境,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白由、民主意识得到了全方位的锤炼和提升,这是道德主体能动性、创造性获得张扬的重要标志。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每个网民在互联网中也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原则活动,网络伦理道德由此形成。也就是说,网络伦理是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新要求。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往打破了现实社会中时空的限制。“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使人们之间缺乏相互理解、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与手段,因特网的全球化为人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手段。全球性、开放性、全方位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虚拟’网络社会’,动摇了现实社会道德的基础。”[1]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容易发生改变,人的社会角色发生转化,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都与现实社会生活有较大差异。“在网络中,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即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使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2]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所引用的一幅画比较精辟地道出了网络匿名性的深意: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身边的另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人的形象、身份、特性等的“数字化”,使一切好像是进入了一个无踪迹可寻的黑暗世界。因此,不论是网络从业人员、研究者还是普通网民,都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传递的信息也是鱼龙混杂。网络蕴涵了巨大的潜能,但其中包括了巨大的破坏力。特别是P2P的网络模式,更像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社区,使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相对于传统的网络传播模式来说更为复杂与困难。那么,人们应该如何使用网络?如何发挥互联网的正功能而尽量规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怎样处理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怎样才能使人合情、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会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的问题,也是其不应该解答的。就如一个人的精神素养和能力不能以他掌握的财富数量来衡量一样,技术本身也并不能自动地改变人的精神世界,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不可能天然地包含相应的道德关怀。因此,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和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网络现象、网络行为,充分认识网络伦理问题,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其负面作用的出现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网络伦理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延伸”命题。所谓“延伸”,也就是说它并不意味着一种新的伦理道德体系的出现。“网络伦理这一概念的出现表明,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网络世界中的适用是有差异的,网络伦理道德是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新要求,它与植根于现实空间的既有道德有所不同。”[1]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一味要虚拟空间中重新确立一个与现行道德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片面强调和无限扩大网络伦理道德与现行道德之间的差别。实际上,传统伦理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所谓的虚拟世界,对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人的社会行为应该具有统一性,社会的发展也应该具有连续性,网络伦理只是现实伦理道德体系在虚拟世界里的一种延伸。因此,对现实既有道德和网络虚拟伦理道德绝对不能割裂开来认识,应该立足于在发展既有道德的基础之上,培养网络伦理的生成、运行机制和网络伦理的规范体系,通过协调现实与虚拟之间的关系,形成为信息社会服务的更高水平的伦理道德体系。

二、P2P技术环境下网络伦理问题的综合表现

互联网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技术革命,带给人们许许多多的伦理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及早地研究这些问题,使人们在这些问题刚有大行其道的趋势之时就加以重视,是保证未来网络朝健康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之一。在网络传播时代到来之前,个人要凭借自己的身份和力量,影响大众传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在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强烈技术色彩的网络中,由于其包容性和强大的技术支持,个人可以随意成为传播主体,根据自身喜好或怀着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内容进行传播,或者强迫他人接触特定信息。网络的强互动性也使得接受者的地位空前提高,受众再也不是传统媒体时代“乖巧”、“听话”的听众、观众、读者,在匿名性的外衣保护下,广大网民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尤其是在Web2.0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P2P技术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更使网络伦理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对近年来网络传播尤其是P2P环境中传播内容的分析,可以对当前网络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有的属于法律范畴)概括如下:

(一)造谣污蔑蛊惑人心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P2P模式中,中心的意义被大大弱化甚至完全消解。去中心化的特点越来越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虽然 P2P模式将会比传统的网络模式更接近于大众传播,但这样一个“无政府主义”社区,这样的传播结构,使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与控制相对于传统的网络传播模式来说更为复杂与困难。充满自由、民主的网络,有时会成为反动言论滋生的温床。这些伦理失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往往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及其附庸者,充分利用已经深入到生活各个方面的网络媒体和P2P软件,通过建立网站、发电子邮件和提供下载资源等各种形式,散布大量的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宣传反动对立思想,企图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对我国进行分化、“西化”,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国内一些P2P软件运营商,对在网上传播的极端自由化的言论和信息也不加监控,致使此类信息被大量复制传播。甚至有些网站和P2P软件运营商不顾国家法律的有关法规,不惜违背新闻伦理,自行采写新闻,任意在网上传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之时,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和极强的时效性,造谣惑众。更有甚者无中生有,通过散布各种耸人听闻的消息来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求得一时的虚假繁荣。

(二)泄露国家机密、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

在网络中特别是商业网站上,随着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为了吸引眼球,获得利益,泄密现象甚嚣尘上,已经成为危及国家安全的一个大问题。“病毒”和“黑客”,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网络的安全。许多不适宜对外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被个别商业网站或故意破坏者泄露出去,有的政府网站或新闻网站把关不严,有意无意地泄露国家机密的现象已发生过不少。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会在普通网民和P2P客户之间大肆传播。至于当下流行的“人肉搜索”,更是利用技术手段和群体的力量,把原本隐匿较深的普通网民赤裸裸地暴露广大民众面前,这也引起了包括立法机构在内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色情淫秽暴力以及信息欺诈和信息污染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行为

网络信息传播的过度自由化,把关意识淡薄,致使传播内容严重娱乐化和低俗化。网上色情、淫秽、暴力、丑恶的内容已成为毒害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一大公害。处于世界观成型期的青少年受众群体会由于接受了这些不良信息,有可能降低道德意识,模糊是非观念,弱化社会责任感,继而身心健康受到戕害,出现不道德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眼下诸如 Naster、Maze、Emule等 P2P软件的普及以及点对点技术的不断完善,使网民终于可以不受限制地“为所欲为”地搜索和下载自己想要的娱乐性质的视频、音频和文档。对搜索关键词的屏蔽不能杜绝不良内容的大量出现和泛滥传播,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而垃圾信息、虚假新闻、“标题党”大量充斥互联网,也已成为网络媒体的一大公害。黑客的入侵、木马的植入、病毒的破坏,使得连接到互联网的个人电脑不再安全,个人密码和其它数据信息有随时被盗取的可能性。

(四)信息共享与信息独占(版权)之间的矛盾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音乐、影像、文字、软件等文化内容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网络世界里,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特别是P2P文件共享引起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包括P2P技术在内的网络技术是有助于信息社会化和满足人们共享人类精神财富愿望的先进技术,但目前该技术的非法应用使文化生产领域的资本循环发生了问题,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文化的发展。

而与此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有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属体(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3]不管这一预言是否准确,当下在互联网中各传播主体的传播权利是不均衡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为技术领先而占据着信息传播的优势地位,同时利用这种优势地位去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传播学的研究范畴“知沟”、“信息鸿沟”,在网络传播时代,有愈加扩大之势。这也与网络追求诚信、真实、平等的网络秩序的初衷相违背。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处理信息独占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

(五)网络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和情感沟通的方式,也使得人们“异化”在虚拟的世界里

人与人之间沟通交往的方式,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发生着变化,网络超越时空界限,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受国界、地域、民族、宗教、性别、身份等因素的限制。无可厚非,网络技术的发展,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促进了社会进步。但网络交流平台的匿名性、非语言符号的介入、点对点交往、点对面传播等等,改变了人们面对面的通过语言、表情、手势、体态等进行情感交流的方式。一些人因为过分依赖网络进行交流,反而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面对面交流时出现语言表达和情感表达的障碍,甚至出现心理障碍,人格异化,出现所谓的“因特网综合征”。这些现象不仅会改变网民对世界的认识,而且严重影响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的人格成长。许多青少年沉迷网络世界尤其是网络游戏和网络恋情中不能自拔,沉浸在P2P软件提供的无限下载世界里,混淆了现实和虚拟世界,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这也是诸多家长视互联网为洪水猛兽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途径新探

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具有深刻的现实根源。既有“数字化”、“虚拟化”等特点引发的网络运行自由、难以控制这一互联网自身的内因,又有网络运行和存在的环境——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问题和道德矛盾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加以放大这一外部原因,还有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失范导致网民基于心理调节的本能需要而寻找心理宣泄的诸多途径的心理原因。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无疑有助于认识和把握网络伦理问题的实质,并为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和控制提供有价值的思路。而人们应该如何“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尤其是 P2P技术,而不是利用其产生危害,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其负面作用,更是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因此,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尽量避免和有效遏制网络技术被恶意使用,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历史还不是很长,许多具体的伦理规范还没有得到系统的整理,但其取得的成果和进展还是可以作为我们进行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可借鉴的资料。

(一)整合传统的伦理资源,建构网络道德规范

网络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由此引发的网络伦理也是社会伦理的一种延伸,不是独立于社会伦理之外的。那么,积极追溯传统伦理的范畴,整合其中可为网络道德所用的资源,是解决当下网络伦理问题的一条思路。传统伦理一些修身自律的宝贵思想都可以运用到今天的网络伦理规范建设当中,比如“忠恕之道”强调仁爱之心,强调宽容、平和、决不强加于人的心态,要求人们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的自我把握和自我完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如今诸如恶意进行破坏活动、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中违背伦理的行为也是一个有力的自律原则。可以说,传统伦理资源仍然是网络时代个体道德建设的重要源泉。网络时代,完全可以依托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进一步建构适应虚拟环境需要的道德规范。

(二)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不断完善相关法制建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府便颁布《信息与通信服务法》,规定互联网不准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1999年12月,澳大利亚通过《ASIO修正案》,允许其国家情报机构ASIO合法监控个人电脑和监听在线通信,对’目标’电脑进行添加、删除或改变数据的操作。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1996电信法》,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文字或图像的行为,将被处以法律制裁。”[4]我国第一个网络新闻业指导性法规是在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不仅从机制上对网络新闻源进行了严格规范,而且还对错误信息的类别作了具体限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5]同时明确了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此同时,国家安全部门也颁布了保障网络安全的相关条例。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也颁布实施相关法规,为网络新闻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使新闻网站合法化、规范化。通过道德他律,以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违反网络传播伦理道德的行为不得出现。

(三)加强教育,提升网络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自律意识

网络世界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为了网民的话语权的平等,为了激发网民的创造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传播信息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永远是相对的。互联网作为科技进步的产物,在其发展的初期必然会出现一定的负面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途径仅仅靠法律的强制约束是不够的,对网络从业人员、P2P软件运营商及网民的道德自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对作为网络信息传播把关人的网络从业人员和P2P软件运营商的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把关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抵制各种不健康信息和虚假信息进入互联网,净化网络环境。同时,学校、社会、家庭还要形成合力,多管齐下,加强对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的教育,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强对他们使用网络的技能培训,正面引导其充分利用网络浏览查阅有益信息,利用网络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教育引导他们远离不健康网站,学会在鱼龙混杂的信息汪洋中辨别真假。

(四)提高网络控制的科技含量,从技术层面加强防范和监控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仅靠对传播主体进行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还是不够的,必须从技术层面入手,提高抵御力。例如,对网吧以及其他公共上网电脑,强制安装能够一些软件,阻止其进入黄色网站和浏览不健康内容,鼓励在个人电脑上安装这种软件,应用技术手段筑起一道“防火墙”。对一些有传播黄色、不健康信息嫌疑的网站进行技术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对经营者绳之以法。对于难以监控的P2P世界,要进一步下大力气研究对敏感的搜索关键词的屏蔽,防止恶意传播不良信息者打“擦边球”;要完善惩罚和举报奖励机制,对传播和下载不良信息者删除其ID,对举报者给予提高积分和下载速度等奖励;要推动实名制在P2P用户注册时的落实。

网络是现代进步的一个坐标。尽管网络带给人们种种新奇而又困难的伦理问题,但是它并不像有人渲染的那样可怕甚至可恶。我们不能陷入技术决定论中无法自拔,科技、社会的进步与道德水准之间也不会是“二律背反”的。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技术的改进以及思想道德教育的加强,可以相信网络传播中,特别是Web2.0时代P2P技术的推广使用所带来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1]王志萍.网络伦理:虚拟与现实[J].人文杂志,2000(3):30.

[2]严 耕,陆 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1997(2):16.

[3]戴黍华.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7.

[4]徐宝才.试论网络传播中的伦理问题与对策[J].新闻实践,2001(9):48.

[5]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Z].2000-11-8.

B82-059

:A

:1673-1794(2010)04-0011-04

音 坤(1983-),男,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网络传播。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2008sk352);滁州学院科研基金项目(2007ky002)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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