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无讼法律观的历史功能和当代价值

2010-08-15 00:47荆晓梅
关键词:无讼教化纠纷

荆晓梅,陈 昌

(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150027)

传统无讼法律观的历史功能和当代价值

荆晓梅,陈 昌

(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150027)

传统无讼法律观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观念在维护经济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社会功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它所包含的主张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注重纠纷调解等合理因素,对摒弃“法律万能主义”倾向、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吸取其精华,加以继承利用。

传统无讼法律观;历史功能;当代价值

一、传统无讼法律观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无讼法律观念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和民众的认可,人们以无讼为德、以有讼为耻,无讼成为司法的最高境界。传统的无讼法律观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乃至在现代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无讼”一词的直接含义是指“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但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组成部分的无讼法律观念,并不排斥诉讼的存在,它只是把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司法境界加以追求,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无讼社会是一种理想社会。人类的理想是建立一个没有纷争、无须诉讼、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所有人都能够互谅互让、和睦相处。(2)道德教化是实现无讼目标的主要途径。诉讼的根源在于争端的发生,而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可以提高人们的自身修养,使人们安分守己,和睦相处,不生或少生争端,从而减少和预防诉讼的发生。(3)调解是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调解和诉讼都是用来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古人认为,诉讼虽然可以解决纠纷,它却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如果进行诉讼最终将会产生不良后果,“讼,终凶”。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即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一般认为无讼法律观念是在儒家的倡导下创立的,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是无讼法律观的奠基人。孔子的言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被视为是无讼法律观的起源。孔子的弟子有子把这一法律观念进一步阐释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此后,他的后继者孟子、荀子等人纷纷对无讼法律观念做了充实、完善。直至汉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成为正统思想和主流文化,主张“天人合一”、“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最终使无讼这一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并被不断地付诸实践。

二、传统无讼法律观的历史功能

无讼法律观根植于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形态结构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经过长期的演变,它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观念在维护经济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

(一)维护了传统社会的经济秩序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商品生产极不发达的小农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传统无讼法律观产生的经济根源,而无讼法律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维护传统的经济秩序的作用。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下,人们聚族而居,家族或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其生产出的产品基本可以满足内部成员的日常生活需要,而无须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易。因此,家族之间相对隔绝独立,彼此之间很少进行往来,再加上统治者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缺乏商品经济发展的土壤,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纠纷发生的数量较少,即使发生纠纷,也多是发生在家族或家庭内部。因此传统社会中,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关键在于处理好家族或家庭内部的关系问题。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的经济秩序。无讼主张纠纷前的道德教化和纠纷后的调处息讼,相比较于诉讼而言,更加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关系问题的解决。历史的发展证明,在中国古代虽然从未实现过无讼的理想状态,但历代统治者通过向人们灌输无讼法律观念,推行无讼政策,在客观上确实是促进了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自给自足的经济秩序。

(二)缓和了封建国家的社会矛盾

无讼作为一种法律观念,其目标是追求一种和谐秩序,建立一个没有纷争,所有的人都能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的大同世界。“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要相互妥协,和睦相处。”[2]在传统社会里,历代统治者都将无讼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来加以运用,并逐渐将其设计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和调解的特殊制度,使其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了古代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封建大家庭是社会的生活和生产单位,社会成员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所属的大家庭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一旦纠纷发生,绝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往往会引发家族内部或家族之间的矛盾。由于纠纷波及面广,如果这种矛盾处置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不良因素。因此,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封建统治者所不愿见到的。诉讼的办法解决纠纷,费时费力,荒废农业生产,而且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中国历史上因争讼而导致宗族间数代仇恨不休的例子并不少见。历代统治者都深刻地意识到诉讼可能会给封建国家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大力提倡无讼,在无讼法律观念的指导下,采用调解争端的方式,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降低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最佳的方式。诉讼的启动需要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百姓也需付出诉讼的成本。诉讼的发生不可避免,但诉讼的过度发生则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尤其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府中人员极为有限,责任却非常繁重,除刑狱外,官府还需负责税收、教育等各项事务,其资源非常缺乏。如果诉讼案件迅猛增长,则会使官府不堪重负,案件大量积压,难以维持国家秩序。对于百姓而言,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一方面,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致使诉讼涉及的范围广,影响的程度深,对争议双方的损伤大。另一方面,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由于时代的局限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司法腐败和贪官污吏的横行。百姓进行诉讼很可能会付出巨大的成本,消耗大量精力,甚至会招致冤假错案。降低诉讼的发生,无疑是减轻官府的压力、减少百姓的损失、降低社会成本的最有效方法,而无讼法律观念则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中国古代统治者通过道德教化、推行息讼政策,使整个社会普遍形成了贱讼、厌讼的诉讼法律观念,虽然致使人们对诉讼缺乏一种正确的认识,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诉讼发生的作用。同时,统治者通过大量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古代社会诉讼案件的发生大大降低,减轻了社会负担,降低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可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讼法律观念对维护古代中国的稳定和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三、传统无讼法律观的当代价值

传统无讼法律观产生于古代封建社会,必然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现代法治观念背道而驰,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它确实“造成了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以息讼为目的而使司法程序的价值被淡化,法律信仰缺失而使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3],对现代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法律观念中包含着许多合理的因素,诸如主张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注重纠纷调解等内容,对今天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史鉴价值。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吸取其精华,加以继承利用。

(一)主张礼法并用有利于摒弃“法律万能主义”倾向

当代中国,一些人错误地把“依法治国”曲解为“法律万能主义”,“凡事必言法”,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而完全否定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从“法律虚无主义”走向了“法律万能主义”的另一个极端,这无益于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法制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4],否则将会产生十分有害的结果。法律和道德是缺一不可的。实践证明“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既相互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维度相互交叉、融合。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缺一不可”[5]。

古人已经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礼法并用”、同时运用道德和法律来治国安邦。这种综合治世的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值得我们现代人学习。在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要摒弃“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传统的无讼法律观进行客观分析,借鉴传统无讼法律观中“礼法并用”的主张,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抛弃“法律万能主义”错误认识,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二)强调道德教化有利于预防犯罪

从古至今,人类社会都在追求一种和谐的生活状态。在现代社会,对秩序与和谐的追求仍然是民众的最高追求。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犯罪则是对社会秩序的最为严重的威胁。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尤为重要。传统的无讼法律观强调道德教化,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注重犯罪的预防。无讼观念认为刑罚具有强制作用,通过对违法犯罪人进行制裁,威慑人们不敢犯罪,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道德教化对犯罪却具有预防作用,可以使人们从内心里认识到不应该犯罪,不愿犯罪或不想犯罪,从而起到治本的作用。强调道德教化对纠纷的解决更为有效,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同时也可以起到减少纠纷、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由此可见,在无讼法律观的引导下,古人更倾向于运用道德教化的手段治理国家,期望以此来使人们远离犯罪,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借鉴古人道德教化的治世思想,对于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预防犯罪、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及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注重纠纷调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无讼思想中包含的纠纷调解机制在中国传统社会整个宏观文化背景、政治因素和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应运而生,并成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方式,在传统社会中为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代社会,纠纷调解机制在消除滥讼现象,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觑。

然而,当前很多人对传统无讼法律观念和调解机制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无讼观念推崇的息讼止争和纠纷的调解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妨碍了现代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无讼作为一种根植于传统社会的法律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法律观念在某中程度上也有着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的部分,它所包含的法、理、情相融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和民众对实质正义追求的司法意识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完全吻合的。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层出不穷,出现了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总量中农村人口占绝大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如果片面强调司法万能,一味鼓励诉讼,可能会导致滥讼现象的发生,不但无益于纠纷的解决,而且将会导致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原本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不堪重负。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不排除诉讼解决纠纷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广泛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争议大、复杂的纠纷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对于争议小、简单的纠纷尽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既可以避免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减轻政府的司法压力。

无讼法律观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走向,在传统社会里,成为封建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在维护经济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等方面发挥过巨大的社会功能。时至今日,它仍然是一笔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尽管无讼法律观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我们不能对它进行一概地否定。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在完善现代法制的过程中,不应该抛弃自己的法律文化遗产,而应对无讼法律观进行客观地分析,将其合理因素继承下来,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7.

[2]张志民.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J].活力,2009,(12).

[3]舒国兵.无讼法律思想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9,(1).

[4]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8.

[5]郭毅玲.中国传统“无讼”理念及其现代价值[J].安康学院学报,2008,(12).

The Historical Function and Contemporary Value of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View of Law

J ING Xiao-mei,CHEN Chang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view of law is the cornerstone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and it has significant influ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In traditional society,this legal ideology keeps the economy orderly,softens social conflicts,and reduces the litigation costs.Now,we are constructing a har monious society, of which legal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dimension.In leg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 m,what the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view of law emphasizes is still of great value.We should do some scientifi Cresearch on it,carry on and make good use of it.

The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view of law;Historical function;Contemporary function

DF08

A

1008-7966(2010)12-0012-03

2010-10-22

荆晓梅(1973-),女,黑龙江鸡西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陈昌(1970-),男,黑龙江鸡西人,副教授,医学硕士,从事心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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