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国的法治社会

2010-08-15 00:47
关键词:亚氏政体亚里士多德

邓 琦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国的法治社会

邓 琦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思想史上著名的哲学家,法思想家,对整个西方法哲学具有重要影响。他师承柏拉图,并在柏拉图理念论的基础上树立了现实主义法哲学。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提出了对整个西方哲学、伦理学、法学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理论,在今天全球化浪潮下亦呈现了其国际化的魅力。梳理与探究其思想形成的因缘,可以为构建中国法治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

一、西方文明的起源及启示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思想史上著名的哲学家,法思想家,对整个西方法哲学具有重要影响。他师承柏拉图,并在柏拉图理念论的基础上树立了现实主义法哲学。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师徒三人奠定了此后二千多年西方法哲学的理论基础。为什么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会产生如此对整个西方哲学、伦理学、法学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理论呢?我们当然不能说是上天赐予的,这须以西方文明的渊源说起。之所以谈及这一点是因为认识这一重要历史对于我们反思历史,推进当代人类文明进步是有启迪的。

地中海克里特岛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北靠欧亚大陆,面临古埃及,东邻古巴比伦。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人种学上的证据肯定了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最早在爱琴群岛的任何一个岛屿上居住的人们乃是由于亚非草原的干旱而迁来的居民”[1]。无论古代克里特岛人来自哪里,现代人通过考古追溯证明:米诺文明即迈锡尼文明的前身,与古巴比伦、古埃及文明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产生过很大的影响。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变迁使得希腊人在对外贸易的不断交往中眼界开阔,知识广达,同时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在著书立说前都曾经游历了许多地区,这更使得他们能够对现实进行客观的比较。柏拉图《理想国》中理念的创造绝不是在封闭及抽象的想象中形成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唯物主义及现实主义的法哲学观则更是构筑在不断开放、对外交流与观察思索之上的。

古代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智慧的前人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当今中国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蒸蒸日上,我们有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的良好环境,百花齐放,畅所欲言;西方法学思想的引入又给了人们一个进行思想比较的好机会,学者的视野开阔了,思想深化了,中国法学界也同样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一切都构筑在改革开放基础之上。

二、《正义论》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被界定为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无疑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里引发了一个争论,即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没有历史?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整个法学没有独立的研究历史,古代法学依附于哲学,中世纪依附于神学,当代又依附政治经济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克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基础上的哲学思考。……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也有学者指出,在西方文明史上,法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在古希腊城邦时期,法首先是指宪政制度,即宪法,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政体的设想属于法哲学范畴。无论以何种角度来看,古罗马时期的城邦宪政制度是政治与法二合一,道德与法更难分解,甚至在荷马史诗中也不难发现法律是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亚里士多德法思想集中于对城邦宪政制度的研究,尤其对城邦政体构成要素的观点与设想,更有学者认为就是“现代宪政制度性结构的雏型”。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最先系统阐述了正义观,无论是《理想国》还是《法律》篇,正义是他法哲学的基调。这种正义观是一切政体、城邦生活及法律的内在生命力,没有了正义,人将永远不能过幸福的生活,也就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从柏拉图开始,后代大师无不论及法的价值,法律的正义及人的正义,“没有任何其他问题比正义问题引起人们如此热烈的争论……至今人们还是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人们只能尝试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2]。亚氏师承柏拉图,在《伦理学》与《政治学》中继承了其师的思想,开宗明义就讲,《伦理学》讲人的善,《政治学》讲群的善,“一切为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为了完成某种善——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一善果”[3]。他还区分了法律的正义和自然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说:“自然的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法律正义是那种制定时可采取不同形式,一旦制定后便有决定意义的正义。”[3]自然正义就是自然法,永恒不变,由人制定的法律并非到处一样,因为政体不同,法律的制定也不同。可见,正义是亚里士多德法律哲学的伦理基础。

亚氏的自然正义可以说是一种道德观,他认为作为人们政治生活的善,包括幸福和各种道德品质。中国人的道德观对比古希腊的先哲们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这也许是人类的文明总是相通或人之本性使然。中国的礼要追溯到先秦,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礼治的至高地位,宋明礼学则是在自然科学发展的冲击下,为了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将儒家的礼学精髓推向了高峰。如果说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西方文化传统的深层价值奠定了理论基础,那么同样,中国的礼治观,则是二千多年来贯穿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精髓,也给中国人设立了一个正义价值判断的标准,亲其亲者、尊其尊者,举家团圆,维护国家统一等依然是现代中国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等道德要求的根基。

在当代,现代化是人类文明成长与飞跃的过程,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历史过程导致各国在彼此交融过程中都面临着道德、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撞击与挑战。固守本国标准,还是全盘西化?在现代化进程中,确实存在着体现人类文明普适的价值观,并且被反映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但正如人权一样,法律道德的含义在不同的民族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在不同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式与结果是不一样的,因而文化也是多样化的。”[4]塞缪尔·享廷顿宣称未来世界政治的中心轴乃是所谓西方与非西方之间的冲突以及非西方诸文明对西方文明的挑战[5]。塞缪尔的论断具有政治煽动性,但另一方面却可以说他的这段话恰恰说明了当代世界道德、法律文明发展的多样化、民族化、国际交融化及其对全世界深刻的影响。

结合我国道德、法制建设,怎样面对这一历史关键性的冲击?马克思主义哲学讲一般寓于个别之中,个别现象的背后又隐藏着规律性的本质。只有深入研究不同人类文明发展的各种历史进程,才能深刻地找到不同道德法律体系共有与特殊的本质关系,不但要透过各种道德法律现象,提示世界文明运动的一般规律,同时又要处理好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在全球开放的大潮下,世界经济一体化导致各国法律道德文明也具有融合的趋式,每个国家的价值观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对外排斥的。由于统一性的存在,必然导致借鉴与吸收,改良与发展,我们必须在尊重世界各族人民文明的自身发展,又符合全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上,结合本土化与国际化,确立符合中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文明进程与方向。

三、《政治学》的启示

柏拉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理想主义,不仅是他个人的政治向往,也体现着动荡年代中希腊人对社会和谐、国家强盛的向往与呼唤。柏拉图早期崇尚人治,贤人之治,主张富有知识,襟怀宽广,理解力与记忆力超群的哲学王治理复杂的社会,哲学王会制定法律,法官也是知识渊博、理性主义的完美人物。以正义原则进行政体的设立是国家的一个基本法,不是一个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原则,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关键还是要有哲学王来设定这一工具,可见他轻视具体法律的功能。《法律》篇中虽已转向以法治国,却仍留有哲学家当国王的理想,哲学王统治是最佳的,以法治国是次佳的。

亚里士多德也经历着希腊城邦的动荡,他师承柏拉图的同时却批判了柏拉图的唯心主义,虽然不彻底,动摇在唯物与唯心主义之间,但他在回答柏拉图法哲学的主题(人治抑或法治,孰优孰劣)所确立的法治观却成为影响至今的西方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基础。《政治学》集中体现了亚氏法哲学思想,并呈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伦理学》与《政治学》继承柏拉图的思想路线,探寻人的行为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构设理想城邦的政体模式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动物,人类天性要过政治生活,天生趋向联合,组成群体,而且人类天生具有明辨善恶的能力。国家的根本宗旨就是谋善,谋求全人类最大的幸福,追求最高善的社团是政治性的。在谈法治之前,他首先确立政体的框架。亚氏依是否追求城邦全体人民的共同善将政体分为六种,三种是正态的,三种是变态的,凡是谋求共同善的政体都是正确的,是合乎绝对正义的;相反,仅仅为了实现统治者的善的政体都是错误的[3]。法律的性质则取决于政体的性质,国家或城邦的政体可以因地理、气候,人口数量,民族各性而有所不同,有所相适应,每个国家或城邦的法律也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作为国家美德的正义意味着它是人类为了过善的生活而自然形成的,法律的运用则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条件,首先确立相应的政体,再制定与政体相应的法律。可见,亚氏认为法律是从属于政体的统治手段,归属于政体的性质,法律有好坏之别。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亚氏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它影响古今。按现代理论来看,亚氏所谈法律从属于政体的性质,也具有历史唯物主义意义。在阶级社会,阶级的基本经济利益就表现为政治利益,政治的实质就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6]。亚氏不否认人的阶级性,正因如此他强调中产阶级执政以达善果。马克思讲,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政治紧密相联相辅相成,它在阶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也许正是在现代意义的理解上,许多学者认为古希腊时期,法是指宪政制度,现代国家或通过改良或通过革命都首先确立一套宪政体制并用法律加以确认,即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国家的国体、政体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制度。

(二)奴隶没有法律地位,是有生命的财产

依《理想国》,一个城邦中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上帝用金、银以及铜和铁分别铸作了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而奴隶则根本不是人,只是活的财产,会说话的工具,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亚氏同样持有如法炮制的奴隶观,认为“工具有些无生命,有些有生命”,“奴隶,于是,也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3]。亚里士多德不承认强权合乎正义,他否定由战争造成的强迫奴役,这是不合自然的,但由于人类本能天生差异,像劣种从属于优种的奴隶,就合乎自然。

不同政体公民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在民主政体中,公民是指有资格参与城邦审议或审判的人,凡是父亲或母亲具有公民资格,其子女自出生之日起也享有公民资格。由于亚氏把奴隶排除在公民之外,奴隶也就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亚氏的奴隶观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而且前后矛盾,他没有科学解释人不平等的真正原因,却成为希特勒优种奴役劣种属正义理论的依据。他讲“野蛮民族天然是奴隶”[3],野蛮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他在谈及平民政体和民主政体时,认为公民资格的放宽是因城邦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容许某些农奴入籍为公民,可见奴隶的地位并非生而有之而是人定的。除与亚氏奴隶观相一致外,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还有另外一种人也是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的,那就是君王,这一特权级的人物,他的地位高于法律,“朕即法律”。

古希腊哲人的奴隶观随着时间的长河绵延发展,直至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天赋人权”才有所动摇,但资产阶级原始积累时期的“殖民掠夺”甚或是当代美国的“种族歧视”不仍就是“野蛮民族天然是奴隶”的深层反映吗?中国也同样经历了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共性,封建统治思想似乎成了血脉,被各时代人所承袭。近代中国虽面临现代化的挑战与全球国际化的冲击,但旧有道德、阶级、人性观依然存留。文艺中常见,“我下辈子就是做牛做马也会……”“当官的脸就是难看”,闲谈中常听到“天生就是让人使唤的”。在法制文明日趋成熟的今天,如何在社会群体心中树立法治观,让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法制现代化建设所提出的要求。

(三)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晚期柏拉图在认识到《理想国》的不成熟后,将治国方式转变为法治,包括法治者也应是法律的仆人,法律不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还要有良好的形式,尤其是法律条文的规范和法典的结构,为确保法治而必须加强守法等等。如果说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阐述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先河,亚里士多德则接受了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并发展成为西方法治论的系统倡导者,成为后世洛克、孟德斯鸠以及所有重视法治思想的理论源泉。

首先,亚氏认为法治具有两重意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城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12]。即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应当是一种好的法律,第二,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3]

其次,法治的根据在于“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又有三点理由:第一,法律是经过众人审慎考虑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相比,具有更大正确。比之柏拉图进步的是他看到:“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3]其法治观带有民主精神。第二,每个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法律没有感情,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7]。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人的感情很易变,而成文法的优美则是借助文字这一固定的形式体现着,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公正性、可知性与传播性。

再次,法律至高无尚。法治不仅指统治者依法治国,还意味着统治者本身要服从法律。亚氏采用国家根本制度制约君主,君主不能终身制而应轮换,强调以法治国实质上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的统治。

在上述基本的指导精神下,亚里士多德还系统论述了加强法治的各项措施,包括法律的分类,如何加强立法,如何加强执法等。亚氏特别强调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并由此引出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教育和培养。亚氏十分重视对公民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不但著书立说,还开办学园,言传身教,正如罗素所评价的:“他是第一个像教授一样著书立说的人,他的论著是有系统的,他的讨论也是分门别类,他是一个职业的教师而不是一个凭灵感所傲舞先知。”[8]法治文化是进步的,这毋庸置疑。中国有史可察曾经闪烁这一进步之光的时代论著当属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然而法家的法是重法,用重刑治乱世,用愚民、穷民政策来统治国家,既不是良好的法律,也不注重对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更重要的是法家的治国路线是着力为统治者服务的,君主不包括在守法的范围之内,法律只是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

近代中国虽接受了西方法治文化的思潮,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仍然贯彻人治路线,弱化法律的功能。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们至今仍未在实践中解决好。法律和权利一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进行商品交换的双方之间,自然地形成“人的法律因素”,再由国家将其提升为法律。任何市场经济客观上都要求法治的保障,都是所谓“法治经济”,这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客观原因。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果没有法治建设的紧张配合,是注定不会成功的”[9]。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国家纲领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的依法治国理论,这是法治观念历史性的突破与飞跃,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法学界早在确立市场经济之前就已经对依法治国以及法治建设的问题展开了热热闹闹的讨论。学者强烈反对人治,要求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并提出了许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治理论(从这里,似乎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法治的真理性以及它给数千年之后中国人所带来的影响)。笔者不想谈一谈如何认识依法治国,只想提出几点思考并侧重于法制教育问题。

第一,市场经济的口号提出以来,见诸报端而且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除了“市场”以外,就要数“法治”和“法制”了,学者们报怨的也多是民主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在许多人心目中,法律似乎成了一记万能的金钥匙,只要有了法,法律法规健全了,万事都能解。陈金钊曾对此现象评论为“中国浪漫主义的法治观”,“在这里,之所以把这种思想称之为浪漫主义的,是因为我们发现多数信奉者和宣传者基本上对法律这种抽象的东西采取一种模糊的整体认识。他们并没有深究法律的内容及其历史作用,采取的是一种深信不移的理想主义态度。虽然法治的崇信者申明他们反对法律万能但他们的很多想法确实如此”[10]。依法治国不是说赶紧颁布几项法律,推出几条法规就可以了,关键还在于具体的操作。

第二,对于是什么法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构成了法哲学派别的基本分野。我国属大陆法系,即是成文法系,在我国,法是行为规范规则体系的总称。从方法上看可说以成文法为主干,以政策为辅充。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要求是十六字方针。但在法官运用法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对成文法律原文的理解不同,或者发挥原意,按立法精神来适用法律,这就渗入了个人的因素,再由于法官个人的素质不同,即便排除法官违背正义,枉法审判的因素,实践中也常会出现法律适用的悬殊,明明应是正当防卫鼓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却判成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每年最高法院对这样的错案纠正屡见不鲜的①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讲座上的报告。。民何以从?而且人类社会的无限发展和客观事物千姿百态的特殊性是成文法的设计者不可能完全预料的。可见,法律的适用与理想化的法治还有出入。在大谈法治的今天,如果只看到法治的优点而对法治的弊端不加重视,也许我们会尝到失败的教训。亚里士多德提倡“中庸”,中国儒家解决社会问题的调解方法是不是值得我们反思呢?

第三,我国的用人体制上也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受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的人往往与司法实践部门相脱节,不是改行了,就是弃法从商了。当然,法学院校的每个学生不能个个毕业就进司法机关,法学院校也是培养学生(公民)树立法治精神的园地。可是司法公务人员法律素质如何,大家是有目共知的。尽管我们大力宣传要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但效果又如何?

第四,亚里士多德强调对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更强调对公民加强教育。中国成批量的法律已陆陆续续出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也基本上达到了有法可依,且不说有些立法是否超前,是否正确,但如此众多的立法若不被广大社会个体所熟知,即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亚氏经典的法治的含义,已生效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法,这些思想至今还闪耀着真理的光辉。

西方法治文明的演进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里程,同时也经历了无数次历史的考验。中国已踏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接轨与融合,同样须要有在社会经济生活这一归根结底的因素支撑下经历探索与发展的行程。自然的演进进程是必须的,这里没有奇迹。

[1]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Hans kelsen,uhat’s Justice,Unirersity of Calitfornia Press 1957:1.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时间挑战,法理学丛论(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Sammdl p.Huntington,“The clash of Cirilization?”,Foreign Ahairs;Vl72,NO.3 Summer1993:22-49.

[6]张贵成.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8][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9]吕世伦.关于法制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C]∥法理学丛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陈金钊.走出法治的误区[C]∥法理学丛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From Plato and Aristotleπs Philosophy of Law to ChinaπsLaw-based State

DENGQi

Aristotle,a student of Plato,ranks among the distinguished philosophers and jurists in western intellectual history.Based on his teacherπs achievement,he has broken new ground in realistiClaw philosophy.Greek philosophers ranging from Plato to Aristotle have contributed remarkably to western ethics,philosophy,and jurisprudence,and presently,the theoretical impact of those greatmasters still persist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Thatπs to say,a probe into their theoriesmaywell help shed light on China in her pursuit of establishing a law-based state.

Plato;Aristotle;Law-based

DF02

A

1008-7966(2010)12-0008-04

2010-10-16

2004-2005哈尔滨商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创新项目,2006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11514053)

邓琦(1975-),女,黑龙江鸡西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法理学、经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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