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及对策的探讨

2010-08-15 00:51
山西建筑 2010年12期
关键词:条款招标工程造价

李 斌

0 引言

现在承揽到的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参建单位及专业也越来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较短,还有人工费不断上涨和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巨大的影响,不可摆脱的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几乎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承包工程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行业。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造成了施工企业在履约合同期间会与建设单位存在这样那样的合同纠纷,现结合在陕西省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工程量清单模式实施以来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中的应对对策进行归纳总结,供探讨。

1 办理现场签证难的问题

根据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约定,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发生后14 d内,一般由承包人(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14 d内提出,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于14 d内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往往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人员分工的安排或其他原因,只对以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事实予以认定,以上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就放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处理,这样就把施工合同范本的一件事分成两阶段了,而现行施工合同范本中未对此种情况的时间界限进行详细约定。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工程师迫于控制工程造价或其他原因,对现场签证迟迟不签,对施工单位而言,可能面临做了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而没有收入的情况,或者最后签了,此项工作的盈亏也只有在工程审计后才能见分晓。

对策:签订合同时明确批复时间界限和送达方式,发生现场签证工作内容时,由施工企业上报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于施工企业上报后14 d内予以批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现场签证单送达之日起14 d后视为现场签证单已被确认。合同中需详细约定现场签证的范围、程序,且具可操作性,特别需明确接收现场签证单的人的职位、姓名、联系方式(包括传真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送达方式明确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直接送达的签证单时,由送达经办人在有证明人证明的条件下,将应送达的签证单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电话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通知;对方拒不接收书面形式的现场签证单时以发送电子版的电子邮件为准,同时在违约条款中明确每拒接书面形式送达一次支付对方违约金2 000元。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现场签证的内容有争议时,合同中明确应以合同履行地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的为准,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另外,作为施工企业,首先应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按合同的约定履约施工质量和工期,并与监理人、建设单位建立融洽的协作关系,为办理现场签证奠定良好的基础工作;施工企业也要设身处地替建设单位考虑,并且有控制项目工程造价的责任,施工过程中不能一味为了提高项目盈利点,提出一些不是很合适的变更建议,盲目提高了建设标准,最终导致结算总价有可能超出工程概算上限,这也会给后期签证带来很大的难度。

2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按不利于施工方处理的问题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施工企业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基本上处于经济链条的下游,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有些条款约定不明确,往往施工企业为了权衡利弊,建设单位按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利益进行处理,施工企业就会遭受到合理利益的损失。

对策:合同条款约定一定要详细、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字眼,约定的用词有几种解释的,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的合同纠纷,尤其是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办法、违约处理、争议解决。对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要有如不执行的详细违约处理约定。一些时间概念要有起止界限,如避免多少天后的约定,改为多少天内或多少天后。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为首选执行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约定,其次为合同履行地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第三步为双方都认可的咨询公司,第四步再考虑向法院起诉。这样做可以降低施工企业解决合同争议的负面影响和维权成本。

3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问题

目前,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在施工招标时的招标文件中有了详细的约定,且往往有许多对施工企业显失公平的条款和施工企业违约的详细处理办法,对应建设单位的相应条款未提及或很笼统。

对策:首先建议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的政府审查部门加强对施工合同的显失公平条款的审查;其次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承诺格式条款中增加“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显失公平条款,中标后施工企业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有争议的可提请合同履行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合同主管部门调解”。

4 建设单位招标时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的问题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下转第222页)析认为确有怀疑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性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再根据检测结果按照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按以下4种不同情况处理:

1)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后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5 结语

监督检测已成为监督机构不可或缺的质量监督手段,它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和客观,规范监督检测工作也是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一项长期的任务。

[1] 张元勃.建筑施工中的实体检验[J].建筑技术,2008(2):5-8.

[2] 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3] 赵广林.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初探[J].山西建筑,2008,34(22):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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