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山,郑吉辉
(1.大连海洋大学海洋工程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2.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辽宁大连 1161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占地球表面积约71%的浩渺海洋分成了内海①笔者认为,中文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internal waters”译为“内水”为误导性翻译。一些学者进而将其解释为包括沿海国内陆河流、湖泊的观点是不可取的,是无法自圆其说的。若此解释成立的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不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味着构成一国领域之河流、湖泊的法律地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前依然悬而未决。更严格地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waters”一词都应译为“海域”,而非“水域、水、海水”。、[1]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等若干法律地位不同的区域,并对划定邻国间海洋边界的原则、各国利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活动规则以及解决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以来,许多缔约国都在积极实践,调整国内的海洋立法和政策。本文将探讨群岛水域制度以及印度尼西亚的国家实践,并简要评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9条至第53条,群岛国可划定群岛基线,由该基线所包围的水域,除了用封闭线所封闭的河口、海湾、港口水域外,构成其群岛水域。如同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权,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享有主权,且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所包含的资源。区别只是所受到的限制相对多一些,主要是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不但享有无害通过权,而且还享有群岛海道通过权(还适用飞机),以及群岛国应尊重现有的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维护现有海底电缆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