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450011)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逻辑严密、表述严谨。但是,在当前的部分逻辑学教材中,个别定义表述不准确,影响了逻辑学教材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引起学生理解上的混乱,使其无所适从。
1.假言推理。李小克的《普通逻辑学教程》认为:“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1]但其列举的推理形式有:(P→Q)∧P)→Q,(P→Q)∧等等。这些推理的前提中或者有性质命题,或者有性质命题的负命题。所以,该定义是不准确的,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是国内较早的具有权威性的逻辑学教材之一。《普通逻辑》认为,“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为假言命题,并且根据假言命题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假言推理也可以分为三种,即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与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2]。较多的逻辑学教材采用了类似的定义,比如说,陈树文的《逻辑学基本原理》认为,“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是假言判断,并且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3]。这种定义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这是狭义的假言推理,还是广义的假言推理。狭义的假言推理即假言直言推理,广义的假言推理一般还包括假言易位推理和假言联锁推理等。即使教材中列举的有关推理形式都是狭义的假言推理,也应该给予简单的介绍,避免读者以为教材中列举的推理类型涵盖了所有假言推理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