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智心 孔祥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 ry)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按照某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或雇佣另外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加上两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是工资津贴、闲暇时间等的最大化等),使得委托—代理契约执行在事前容易发生逆向选择、事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情况。所以,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对代理人实行有效的激励。
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如公司股东和公司经理、选民与官员、医生与病人、合作社经营者和广大社员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正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普遍性,使得与该问题相关的研究文献非常多。例如,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是委托—代理理论发展的基石[1],威尔逊构建了不确定条件下的激励结构模型[2],罗斯讨论了存在道德风险和代理人预算约束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3],詹森和麦克林研究了委托—代理成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因素[4],埃斯瓦瑞和科特威构建了一个激励模型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