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敏 ,陈 蕾,张欣涛,白玉萍,黄志禄 ,杨 悦
近年来,我国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不仅使公众深受其害,而且使监管部门陷入监管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违法广告监管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环节较多,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及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美国不仅允许非处方药(OTC)广告,而且允许处方药直接面向消费者做广告,其监管任务更为繁重。但美国拥有良好的药品广告环境,其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药品广告的监管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为隶属于美国政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和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FDA主要负责监管药品标签和处方药广告,而FTC主要负责监管除处方药广告外的所有广告。除FDA和FTC外,美国还有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药品广告的环境。
FTC与FDA一致表示,需要明确各自的法定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两个机构的雇员及其他资源在保护消费者方面都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意味着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两个机构联合制订协调方案,并随时进行信息交流[1]。因此,FTC和FDA开展了以下沟通合作工作:1)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达成了两个谅解备忘录。1954年,FDA和FTC达成了“工作共识协议”,FDA主要负责相关产品标签的监管,FTC负责对除标签外的广告的监管;为了配合监管职能调整,1971年该协议修正FDA为处方药广告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