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户主资格的变迁*

2011-02-10 10:45韩树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户主人选户籍

韩树峰

汉唐户主资格的变迁*

韩树峰

两汉时期,在男性尊长存在的情况下,女性、卑幼均可充当户主。孙吴基本上承袭汉制,但女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魏晋时期,户主资格趋于严格,责任能力较强的男性尊长成为户主的首要人选。到唐代,户主一律由男性尊长充任,只有户内没有男性时,女性方可充当户主。汉唐户主人选的变迁取决于户主对政府所负经济义务的强弱,是汉唐赋税制度变化的结果,与儒家强调的伦理道德无关。

汉唐;户主;资格;变迁

一、北朝隋唐时期充任户主的资格

唐代充任户主是有资格限定的,玄宗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户令规定:“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1](P155)户主必须由家长充任,但何人为一家之长,唐代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社会观念,家中辈分最尊者为家长,同辈中年长者为家长,与性别无关。不过,在大量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在户内有男性成员存在的情况下,尚未见到女性充当户主的实例。相反,母在子为户主的实例十分普遍,祖母尚存,孙为户主的例子也并非绝无仅有,如刘智、令孤海宾两户,祖母、母亲俱在,刘智、令狐海宾却充当了户主。[2](P55、80)刘智29岁,令狐海宾24岁,可说都已成年,其充任户主是合乎情理的。但是,男性婴幼儿充当户主的也不乏其例,如萧望仙户中,有寡母,有丁女,但户主却是年仅三岁的萧望仙。[3](P539)在女性任户主的家庭中,均无男性存在。这说明,所谓“户主以家长为之”,是首先将女性排除在外的。同时,在这些文书中,如果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的男性,户主一律由父、兄这样的尊长充当。在某些户籍中,父、叔被列为一般成员,子、侄为户主,但这是因为父、叔已经去世,子、侄事实上已经成为户内尊长的缘故。据此可以肯定,户令中的家长指男性,不包括女性,充当户主,男性优先,只有在户内不存在男性成员的情况下,女性方可为户主;而在男性成员中,又以尊长为先。具体排列顺序如下:(1)男性尊长;(2)男性卑幼;(3)女性。

男性尊长优先充任户主的规定颁布于开元二十五年,但在此之前,唐代户主已经一律由男性尊长充当了,这在《周大足元年 (701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唐开元四年 (716年)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唐开元十年 (722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唐开元十年 (722年)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等文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4](P24-26、30-44)所以,开元二十五年的户令不过是对旧制的重申,并非新创设的制度。

如果再向前追溯,我们注意到,西魏大统年间 (535—551年),户主由男性尊长充当的迹象已经出现。大统十三年计账中,明确标有户主的共七户,其中白丑奴户有母亲、妻、子、弟、侄,但户主为白丑奴。[5](P20)较此更早的西凉建初十二年 (416年)籍中,列名首位的也全部是该户中的男性尊长;而在前秦建初廿年 (384年)籍中,崔奣户有妻、子、弟、侄,张晏户有母亲、叔母,但列名首位的却是崔奣与张晏。[6](P177、179)虽然这两份名籍不能确定为户籍,但至少是以户籍为蓝本登录的,所以,尽管籍中没有明确记录两人为户主,但登录者显然是将他们按户主对待的。

由于例证较少,仅凭三份名籍难以确定十六国北朝时期男性尊长充任户主是政府的法律规定,还是民众的自行选择。如果将其置于户主身份变迁的历史长河中考虑,并结合历史背景进行分析,我们倾向认为,唐代以前男性尊长充任户主同样是政府的硬性规定,当然,这一规定可能受到了民间行为的影响,而唐代规定“户主皆以家长为之”,不过是对十六国北朝制度的沿袭。

二、汉吴充任户主的弹性规定

湖南里耶出土的秦代户籍档案中,有三户母子俱存,但户主均为儿子,而母亲只是一般成员。[7][P204-206]据此,似乎早在秦代,户主的人选就已经优先考虑男性了。但是,这三位户主或已娶妻,或已纳妾,意味着他们均已成年,由其出任户主也算得上顺理成章。假若儿子如唐代萧望仙那样尚在幼年,母亲是否不能充当户主并不能确定。因此,不能根据户籍档案的记载,推断秦代在法律上已经将女性排除在户主人选之外。

在秦户籍档案中,有三例兄弟共籍的联合型家庭,均以长兄为户主。[8](P203、205)其中宋午户尤其典型,他本人有三个儿子,两个弟弟熊、卫也已娶妻生子。该户总计男性成员7人,户主宋午辈分最尊、年龄最长,他之担任户主可以说与唐代户主由男性尊长充任的规定十分契合。但是,仍然难以判断这是秦政府的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的自行选择。

在吕后当政的汉代初期,对户主更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年律令·置后律》:“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9](P60)根据这条律文,当时户主继承顺序如下:(1)儿子;(2)父母;(3)寡妻;(4)女儿;(5)孙;(6)曾孙;(7)祖父母;(8)兄弟姐妹。这个规定对代户人选虽有限制,但是,与唐代户主人选排除女性、必须以男性尊长充任的规定不同,并不特别歧视女性。户主寡妻、女儿的代户顺序固然在儿子之后,但却在孙、曾孙与祖父母之前,更远在户主兄弟姐妹之前。这就意味着,原户主去世后,妻子、女儿有可能成为户主,而男性成员如孙、曾孙、祖父无论尊卑长幼,均可能以一般成员的身份出现。至于男性卑幼,与尊长相比,不仅不会受到歧视,反而更受重视。以服制而言,户主与子、父及孙、祖的亲疏关系相等、服制相同,但是,户主去世后,身为卑幼的子、孙代户顺序却分别排在了作为尊长的父、祖之前。

男性卑幼为户主、尊长为一般成员的情况并非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大概也不少见。《二年律令·户律》:“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按这一法律,孙为户主,如不能善待祖父母,将不得不将原住宅让与祖父母居住,自己另觅居住之所。这条律文显然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孙为户主,待祖父母不善的现象而制定的。律文续云:“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 (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10](P55)按以上代户条文,父母代户顺序位于第二,而祖父母位于第七,远逊于父母,这样,就出现了儿媳为户主、公婆为一般成员的现象。儿媳继承户主之位后,未必能善待公婆。在现实生活中,其具体做法或者是驱逐公婆,或者招夫入赘,或者转移儿子遗留下的财产。为保证年迈公婆的基本生活权利,汉政府特别禁止儿媳有以上三种行为。但是,儿媳继承户主于法有据,这一权利不可剥夺,这样,儿媳为户主、公婆为一般成员这种在唐代绝不可能存在的现象,在汉代却可能屡见不鲜。

《户律》又规定:“诸 (?)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 (假)母,及主母、叚 (假)母欲分孽子、叚 (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11](P55)政府不禁止儿子将父母、自己的儿子及兄弟从本户分离出去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析户分籍之前,儿子为户主,父亲为一般成员,同时,也不排除户主之兄为一般成员的可能性。也许可以这样说,汉代对户主代位有顺序规定,但无身份限制,不分男女长幼,均可为一户之主。与唐代相比,汉代充任户主是比较自由的,政府并不特别关注户主的人选。

与户主人选资格密切相关的是户籍的分合与财产的析分。唐律规定:父母在世,既不能别籍,也不能异财,否则罪入十恶,永不赦免。但是,汉政府对户籍的分合并不在意,准许户主与父母、儿子、兄弟分籍。立户的儿子要求与父母重新合户,法律也予以同意。至于分家析产,汉政府不但不予禁止,而且为保证这一法律行为的顺利进行,特别规定要为其制定籍簿,如相关官吏对分财的先令券书加以留难,将被处以罚金。[12](P56、55、54)既然无论尊卑长幼均可从户内分立出去,另立户籍成为户主,那么,在一户之内何人充任户主也就不是重要的事情了。

汉代初年的制度基本上承袭秦代,虽有创新,但变动不大,从这个角度考虑,大概秦代对户主的人选也没有特别的限制。至于户籍档案中户主均为男性尊长的现象,可以从民众的自行选择角度得到解释。也就是说,在遵循代户法的前提下,民众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还是选择了男性尊长为户主,从而造成秦代户主亦以男性尊长为之的假象。

东汉户籍资料稀少,长沙东牌楼出土有户籍简六枚[13](P107-108),但残缺严重,户主人选有何规定,据此得不出明确结论。但东汉制度大致一仍西汉,而且影响户主人选的关键因素——赋税制度在东汉也没有什么变化,或许可以推测,东汉与西汉一样,对户主资格也没有特别规定,男性卑幼可以充当户主,不必以尊长为限定条件。这可以从孙吴户籍文书中得到验证。

从孙吴户籍文书看,男性尊长充当户主的现象固然十分普遍,但子、侄、弟为户主者也所在多有。为免繁复,就相关问题仅撷取现已出版的竹简 [壹]、[贰]、[叁]①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以下引文之后为各简简号,不另注页码。各一例为证。子、侄为户主,父、叔为一般成员:潘父司年六十六踵病,司妻大女益年五十七 (壹·8419);午妻大女傅年廿口,午父公乘范年六十一 (贰·1699);硕父公乘车年六十六,车妻大女惕年五十四(叁·6247);棐叔父负年廿八筭一 (壹 ·10079);昭小父绪年六十七,绪妻大女妾年卌一筭一 (贰·2414);经叔父迫年卅二筭一肿两足(叁·3002)。弟为户主,兄为一般成员:杨兄善年卅六筭一 (壹·4949);·钉兄公乘桐年六十盲左目,桐妻大女梨年六十二 (贰·1588);豪兄礼年卅四,礼妻大女左年廿二 (叁·4338)。孙为户主,祖为一般成员的情况同样存在:·狶祖父读年五十一筭一 (贰·7482);嵩祖父华年七十六老钝 (叁·1772)。女性充当户主的实例在户籍文书中也比较普遍,如:义成里户人大女石舞年卅三 (壹·8430);安阳里户人大女周妾年六十八 (贰·4674);平乐里户人大女黄妾年卅三 (叁·6159)。这些女户中,未登录男性成员,从迹象上推测,大概孙吴女性充当户主以户内没有男性成员为前提条件。如果情况属实,那就意味着孙吴的户主资格较两汉有了一定的变化。

概括说来,自秦至吴,政府对户主的人选并没有严格的限制,秦汉户主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尊长也可以是卑幼。孙吴时期,虽然女性受到一定限制,但卑幼仍可继续充当户主。总的说来,孙吴一仍两汉之旧,户主人选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消灭孙吴的西晋政权,对户主的人选有了严格的限制,这是当时赋税制度变化的结果。

三、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

西晋灭吴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户调制,这一新的赋税制度直接导致户主人选的变化。《晋书·食货志》载:“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14](P790)户调制的主要特点在于,调的征收以户为单位,与秦汉算赋、口赋计人不计户的征收方式大相径庭。这样,缴纳户调的责任就落在了一户的代表——户主身上。一旦不能完纳,政府问责和惩罚的不是户内一般成员,而是户主。与此相对应,在正常情况下,户主必须由责任能力较强之人而不是婴幼儿充任,否则,政府就失去了问责或惩罚的对象。

更为关键的是,是否需要缴纳户调、所纳数额多少,均取决于户主的身份,与户内人口多寡无关。按当时法律规定,百姓分为四类:16~60岁为正丁,13~15岁、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为小,66岁以上为老。按上引《食货志》,户调制的缴纳仅涉及正丁与次丁,即:丁男为户主,全额缴纳;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缴纳一半。老、小没有提及,大概他们担任户主时,是无须缴纳户调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听任百姓自行选择,为免纳或少纳户调,即使在户内存在丁男的情况下,他们也必然以丁女、次丁男甚至老、小为户。作为政府而言,为避免户调的流失,必然对户主的资格进行硬性限制。如户内有丁男,不允许丁女或次丁男为户主;有丁女或次丁男,不允许次丁女、老、小为户主。具体说来,户主的人选按如下顺序排列: (1)丁男;(2)丁女、次丁男;(3)次丁女、老、小。可以看出,西晋户主的继承完全以责任能力为原则,与汉代以直系、血缘为主要原则截然不同。西晋户主继承顺序与唐代相比也有一定的区别,即:西晋丁女位于第二序列,而唐代妇女不分年龄一律位于最后序列。西晋的第一序列包括了65岁的男丁。古人平均寿命较短,超过66岁的并不普遍,所以,65岁基本上就是户内的男性尊长。他们作为户主的首选,与唐代户主优先考虑男性尊长十分相似。所以,西晋对户主资格的认定更近于唐,可以说,唐代以男性尊长为户主的原则在西晋已初现端倪。

以责任能力作为户主人选的第一原则并非西晋首创,而是肇始于汉魏之际。曹操在建安九年(200年)颁布了新的赋税制度:“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15](P26)租调制下的租按田亩征收,与人、户均无关系,不会影响户主的人选,可以不论。但是,调却按户征收,与两汉税制以人为主比较,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当然,调的征收额是否像西晋一样,根据正丁、次丁作出区分,不得而知,但缴纳调的责任完全落在户主身上是没有疑问的。户主对政府承担的经济责任被强化,责任与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户主的人选就不会像汉代那样听之任之了,只能选择责任能力较强的户内成员充当,而最佳人选无疑是男性青壮年,也就是西晋的丁男。西晋制度大多袭自曹魏,大约户调制也不会例外,也许西晋进行过某种程度的更改,但主体精神还是来自于曹魏租调制。与此密切相关,西晋根据责任能力确定户主的人选,同样也承自曹魏,只是将户主继承人选的顺序更加具体化而已。

四、结 论

两汉时期,户主的人选是比较开放的,男性尊长固然可以充当户主,而女性与卑幼也不受歧视,在男性或尊长存在的情况下,她们仍然可以成为户主。何人充任户主,两汉百姓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之所以如此,与当时的赋税制度密切相关。两汉赋税按田亩产量、人头征收,户主不过是政府在户籍上识别每户的符号,何人充当户主对赋税征收不会产生根本影响,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在户主的人选上锱铢必较。这种状况一直沿袭到孙吴时期。汉魏之际,国家实行新的税制——租调制,调要求百姓按户缴纳。这样,作为一户代表的户主,就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要代表全户完成户调缴纳的任务,一旦不能完纳,政府将追究户主的法律责任。户内卑幼固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等情况下,女性的承担能力亦较男性为弱,这样,政府对户主的人选自然首先固定在男性尊长方面。西晋立国,继承了曹魏的租调制,并将其进一步具体化,户调是否缴纳、缴纳多少依户主身份而定。概括而言,户调的缴纳与户主的责任能力成正比,丁男为户主全纳,丁女、次丁男为户主缴纳一半,次丁女、老、小为户主不纳。为保证基本的赋税收入,政府对户主人选进行严格限定,将丁男列为户主的首选对象是必然的。丁男作为户主的第一人选,实际上开启了唐代户主由男性尊长充任的先河。

十六国北朝政权更替频繁,但赋税制度的主体部分都是户调制,在这些政权中,大概户主的人选也首先考虑男性尊长,前秦、西凉名籍中,户主均为男性尊长,或许就是政府硬性规定的体现。与十六国、北朝对立的东晋、南朝政权,由于缺少具体的名籍资料,户主人选不得而知,但考虑到这些政权的基本制度来自于西晋的现实情况,大概户主人选与西晋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唐代对户主身份的限定直接源头来自北朝,间接地说来自西晋。但是,唐代女性担任户主,以户内不存在男性为前提条件,这与西晋丁女位于老男、小男之前的继承顺序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仍然是经济原因所致。因为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女性一般情况下既不受田亦不纳税,她们既无经济权利亦无经济义务,作为代表一户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户主,自然与她们没有多少关系。除非户内没有男性,否则她们是不能充当一户之主的。

从以上所论可以看出,汉唐户主身份的变迁是经济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汉代女性、卑幼可以位于男性尊长之前充任户主,固然不能反映其地位的重要,唐代位于男性尊长之后,也不是其地位下降的体现。汉唐户主身份的变迁,归根到底取决于户主对政府所负的经济义务的强弱,是汉唐赋税制度变化的结果,与儒家强调的伦理道德无关。

[1]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七《食货·丁中》,北京,中华书局,1988。

[2][4][5]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北京,中华书局,2007。

[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6]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

[7][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

[9][10][11][1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13]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14]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74。

[15] 《三国志》卷一《武帝纪》注引《魏书》,中华书局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59。

(责任编辑 李 理)

The Change of the Qualifications for the Head of Household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Tang Dynasty

HAN Shu-feng
(School of Histor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During the West Han Dynasty and the East Han Dynasty,female may serve as the head of household,as well as the low and immature,even if male and senior exist.The Wu mainly followed the institution of the Han Dynasty except that woman was limited to a certain extent.During the Wei and Jin period,the qualifications for the head of household tended to be strict,the male senior who had capabilitiesfor responsibility became the first choice.Until the T ang Dynasty,all the heads of household were male.The female acted as the head of household unless there was no male in the household.The change of the qualifications for the head of household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Tang Dynasty depended on the ability for the economic obligation.This was the result of the tax system,having no relation with the ethic of the Confucian school.

the Han Dynasty;the Tang Dynasty;head of household;qualification;change

韩树峰: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北京100872)

* 本文的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新时期项目经费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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