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精人工授精前对不孕症患者的伦理关怀

2011-02-14 08:33田晓华赵邦霞陈冬丽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生殖精子夫妇

田晓华,赵邦霞,陈冬丽

(湖北医药学院附属十堰市太和医院不孕不育专科,湖北 十堰 442000)

人工授精技术(Artificial A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治疗来自男性原因的不育。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使用丈夫精子的同源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AIH)和使用供体精子的异源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AID)。此技术对不孕症患者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但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患者因对AIH认识不足而产生困惑、压抑、自卑等心理。因此,在应用此技术的同时给予患者适当的伦理关怀,消除其认识误区,帮助其树立治疗信心显得尤为必要。

1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法律、法规及伦理要求

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范、原则,这些规范、原则为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原则中明确要求:在实施AIH过程中,为了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必须坚持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和伦理监督等七项基本原则。

2 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时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伦理关怀

大多患者一提到人工授精就以为是用别人的精子,担心通过此技术出生的孩子会出现生理及心理畸形等诸多问题,本能地产生一种抵触心理。因此临床医师接诊时,应当仔细了解患者心理,采取措施,消除其抵触情绪,取得患者夫妇的最大配合。

2.1 明确告知夫精人工授精用的是不孕症患者配偶的精子,而非供精者的精子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只是将丈夫的精液经优化处理、去掉精浆等成分后,再将精子通过人工的方法注入妻子生殖道的一种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对有人工授精适应证的夫妇,应当让他们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每周期的成功率、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让患者作出合理选择;应使接受人工授精的夫妇知道,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在患者夫妇双方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该技术。有研究表明在患者了解这些事项后,有85%的患者可以接受夫精人工授精技术。[1]

2.2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所生育子女与正常生育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通过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所生育子女既是双方社会学意义上的子女,又是双方遗传学意义上的子女。该子女与正常自然受孕分娩子女地位相同,[2]因此接受人工授精治疗的夫妇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所生子女对不孕夫妇也有赡养义务。医疗机构还会对通过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而出生的孩子进行必要的随访。研究表明,ART儿童的早产率、低体重发生率、住院率较高,流产的情况与ART本身无关,而与父母的不孕等相关因素及多胎发生率高有关。[3-4]刘薇等[5]报道,药物诱导排卵后进行 AIH 者妊娠率要比自然周期妊娠率高,多胎、流产及异位妊娠的发生率也具有显著性差异,但主要出生缺陷无显著升高。[6]

2.3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是通过人为辅助或改变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环节来完成生育的技术,与其他科学技术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提高人类生命质量,解除不孕夫妇痛苦的作用巨大,但也应看到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时,通常都会进行药物诱导下的超排卵,可以同时促使多个卵细胞发育成熟。这样,在提高成功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双胎或多胎的可能性。而双胎或多胎又增加了妊娠本身对母婴双方的危险。为了保证母婴安全,促排卵过程中,一般优势卵泡数目过多时,有可能会放弃治疗周期。一旦出现三胎或三胎以上的妊娠,则会进行选择性减胎,仅保存一至二胎。

2.4 AIH技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患者实施AIH时取出的精液只会用于本次手术,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允许进行商业化目的的各种形式的夸大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学成功率(如临床妊娠率、出生率)的宣传活动,医生也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医务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术前会按要求查验患者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三证,按要求留取复印件存档;不得进行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等措施;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不得实施此项技术。

2.5 详细告知患者术前、术中及术后的注意事项及成功率,避免患者期望值过高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在解决不孕不育的同时也给患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且每治疗周期的临床妊娠率只有10%~20%。实施AIH前,医务人员应告诉患者术前、术中、术后的注意事项及期望值不可过高等,以免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医务人员应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3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临床应用在为广大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①传统生育通过性活动来完成,性生活促进了夫妻感情交流,AIH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会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丈夫或妻子对通过此技术出生的孩子的感情心理是否会受影响?毕竟辅助生殖技术在近二三十年才开始应用于临床,还缺乏远期的伦理学观察结果。[7]②在实施该技术时,一般由不孕患者配偶自己在取精室手淫取精,临床医生和实验室医生会反复核对患者双方姓名,但怎样确保患者交给实验室人员的精子一定来自于不育患者本人?若不孕患者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同时有婚外性生活,一旦怀孕,如何认定责任?伦理上应如何规范患者的行为,以规避医疗风险?③随着冷冻技术的发展,精子已能长期保存,但冷冻、贮存精子同胚胎冷冻一样存在伦理问题,如精子冷冻的时间有无限制?一旦夫妇离婚或一方死亡,冷冻的精子应如何处置?幸存的一方有没有权利继续使用这些冷冻精子?至今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阐述,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引起社会的伦理争议。[8]④丈夫在司法囚禁期间,夫妇双方提出人工授精的要求是否允许?2001年5月,我国浙江舟山市曾发生类似案件。我国尚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而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却令人深思。

结合以上伦理困惑,我们可以看出,在尽量规避伦理风险的同时,医务工作者在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中应不断提升自我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遵循“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等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给予患者适当的伦理关怀,造福不孕不育患者。

[1]应锋,任光圆,王建华.不孕不育者与卫技人员对人工授精技术伦理态度的对照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3):70 -71.

[2]田晓华,陈冬丽,赵邦霞.无精子症患者夫妇对人工授精技术的伦理态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3):45-46.

[3]李晓虹,张清学.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儿童的生长发育[J].国外医学: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分册,2006,25(3):150-153.

[4]黄舒娥,陈志恒,刘萍,等.AIH妊娠相关因素及对新生儿健康的影响[J].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8,16(6):96-97.

[5]刘薇,罗克莉,范立青,等.1054周期不明原因不育患者的治疗效果分析[J].生殖与避孕,2005,25(4):251-253.

[6]Olson CK,Keppler- Noreuil kM,Romitti PA,et a1.In Vitro Fertilization Is Associated With An Increase In Major Birth Defects[J].Fertil Steril,2005,84(5):1308-1315.

[7]胡丽娜,王芳,罗小东,等.辅助生殖技术中的性心理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性科学,2004,13(6):8 -10.

[8]苗德军.辅助生殖技术中应注意的伦理学问题[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7,13(12):114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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