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罪刑化:现状及其演变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2011-02-19 01:00:33赵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5期

赵淑敏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民事罪刑化:现状及其演变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赵淑敏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我国民事罪刑化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立法上的民事罪刑化是解决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正是基于社会结构弱化、行为人角色冲突、社会规范失调、个体自由过限等这种情势,公法的矫治才能取得正当性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刑法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甚至就我国犯罪圈的划定范围来看,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趋势应是民事罪刑化。

刑法修正案(八);民事罪刑化;正当性基础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除增设新罪名如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外,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将一般的民事行为和治安管理管辖的行为纳入刑法管辖范围,还对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展了刑法调处的范围,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去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在当前国际社会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潮流下,中国社会的民事罪刑化要做到既符合国情、又顺应国际趋势,使其具有正当性,还是一个理念建构和路径选择的过程。

一、我国民事罪刑化的现状

民事罪刑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民事罪刑化意味着刑事法网的扩张,它是随着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动而在刑事政策上作出的某种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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