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新,王明慧
(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2.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辽宁大连 116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辽宁大连 116001)
1999年12月11日,载有约31 000吨2号燃油的“Erika”轮在法国沿岸断裂沉没,导致400公里长的法国海岸线受到燃油的污染。2002年11月13日,载有77 000多吨原油的“Prestige”轮货油泄漏,西班牙500公里海岸受到严重污染。灾难性的生态污染让世界震惊,更让国际各界追问,谁是污染的责任人?扮演船舶设计、建造、维护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提供者以及海上航行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者的船级社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一直以来,航运界和司法界都留传着船级社免责的惯例,然而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正确认定船级社在此类油污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其抗辩的免责理由到底是公约及国内法下赋予的实质权利还是其为逃脱责任而进行的诡辩已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笔者从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含义和历史沿革出发,重点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的主要抗辩理由,对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各船级社尤其是中国船级社做出警示和启迪。
自20世纪开始,船级社的功能日趋完善,地位也日渐重要,成为海运业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展,船级社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诉讼,但是纵观整个20世纪有关船级社的案件,各国法院在审理船级社责任时都普遍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判决船级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