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军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 361009)
提单管辖权条款指的是承运人在其签发的提单上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某国法院对提单争议具有排他管辖权的条款。通常规定由承运人所在国即主营业地的法院管辖,或由承运人熟悉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极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澳大利亚等,予以明确否认。因而每每涉及提单纠纷,管辖权争议常常成为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小结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以侵权为诉因进而规避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适用已是当事人的一种普遍选择,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案件中更为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2009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赋予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就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即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当正本提单持有人(即受害人)是国内货主时,便往往选择以侵权为诉因起诉承运人,试图规避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适用。鉴于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尽统一、合理,实有提出探讨的必要。
以侵权诉由改变提单纠纷的管辖权似乎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定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