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02-19 04:44:33胡建洲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8期

■韩 雄/胡建洲

(1.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湖北 孝感 432100;2.孝昌县矿管中心,湖北 孝昌 432900)

1 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形势

近两年来,国土资源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27号),明确要求地市州一级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并规定新的采矿权必须公示公开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样一来,不少县、市为了确定乙类矿产采矿权出让底价,不得不找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县级发证的乙类矿产采矿权评估工作量不断增加,为规范乙类矿产采矿权出让转让行为,以及收取乙类采矿权价款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特别是乙类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普遍不高,一些评估所需要的经济、技术参数无法准确确定,许多评估方法无法选择使用,可供选择的评估方法又存在不够合理的问题等等。

2 主要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原因

目前,由于乙类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普遍不高,一些评估所需要的经济、技术参数无法准确确定,许多评估方法使用受到一定的局限,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主要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

造成这种单一方法选择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1)因为收入权益法比较简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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