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臣/崔荣国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 100812)
对于优势矿产,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在各项具体研究和资源管理中,所指的范围基本一致,从某种程度上讲,优势矿产类似于“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对于优势矿产的判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三个标准,一是资源丰富、储量巨大;二是品质高、质量优;三是产量较大,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果按照储量居世界前二位,人均储量超过或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标准,我国优势矿产包括钨、钛、锑、钼、稀土、锡等有色金属,菱镁矿、芒硝、石膏、石墨、硫、重晶石等非金属,以及煤等。但是,像煤这样资源丰富的矿种,我国已开始进入大量进口的阶段(2009和2010年连续年净进口超过1亿吨),当然已很难作为优势矿产。
《矿产资源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1991年,国家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2005年又明确提出,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特定矿种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