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CISG的根本违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解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是英美法系关于违约行为的区分,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受害方合理选择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有助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后损失的承担主体。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点,以但书为界,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不同的角度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也不同。而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十分笼统,在适用上极不明确,因此,应明确作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划分,明确公约里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明确认定严重后果的预知时间,以此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公约;根本违约;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英文缩写是CISG),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是英美法系对违约行为的分类。英美法系的国家从违约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对违约进行划分,而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从违约行为的形态出发来划分违约类型。
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体现在第25条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