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丽娅
(1.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
罗丽娅1,2
(1.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教案的著作权问题是教育界和法律界面临的崭新课题。教案属于作品范畴,应当作为著作权客体,享有著作权。教案的著作权保护应从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属、对作品外延做扩大解释等方面入手,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纠纷的解决,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更加完备。
教案;独创性;著作权
教师作为教学工作的主体,其所书写的教案是讲授内容与自己逻辑思维的一种最紧密的结合。2002年,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高丽娅老师教案丢失事件,引发了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讨论。2005年9月7日,高丽娅接受了检察院让其改变诉讼请求的建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私自处理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00元,这起全国首例教案维权官司,以高丽娅胜诉而告终。
这宗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的首例“教案”官司虽已告一段落,但教师对自己的教案能否真正拥有著作权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中,仍然没有对教师教案权属问题的相关规定。而笔者认为,教案应属于作品范畴,享有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