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建议

2011-02-20 00:12陈庆殊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壁垒标志

陈庆殊



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建议

陈庆殊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在这种大潮流之下,各国间对外贸易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环境之下,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为WTO/GATT所禁止,各国转而采取更为隐蔽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分析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影响入手,论述了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措施,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

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国际贸易

我国从实行改革开放到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就当前世界贸易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形形色色的新型贸易壁垒已经逐渐的取代原有的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降低关税、数量的限制等)。这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来说显然是一个全新的挑战。而在这些众多的新型贸易壁垒中,“绿色壁垒”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我们有积极的影响,为我们更加健康的发展对外贸易创造着契机,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及对我国外贸的消极影响

(一)绿色壁垒主要表现形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简称GBs) ,指的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些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凭借其优势,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立法或制订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而设置的相关贸易壁垒。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1]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种类繁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绿色关税制度;是指进口国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设备加征额外的环境关税,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而作出的强制性规范,发达国家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处于垄断地位。3.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这些绿色包装有利于保护环境,但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成为一种绿色壁垒。4.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消费、使用、处理等全过程也符合环保的要求,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环境标志和一般的商品标志不同代表了对产品环境质量的全面评估,本身并不构成绿色壁垒,但由于获得该标志需要通过认证,如果认证过程繁琐,就会造成贸易歧视。5.环境卫生检验制度;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十分严格,对农药残余量、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和集装箱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从而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具。[2]

通过以上对贸易壁垒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绿色壁垒是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名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显然,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也就是说,贸易壁垒在环境保护方面确确实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对于整个世界生态失衡,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将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3]但是,这不是绿色壁垒的全部,对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并不能掩盖其变相的贸易保护的不合理性。这把“双刃剑”将使得世界性的自由贸易不再自由,具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优势更加明显,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处于更加不利的处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绿色壁垒具有不合理性的一面。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消极影响

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许多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绿色壁垒使我国的出口市场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我国目前的出口市场是以发达国家以及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为主的,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环保事业起步较早,公众环保意识强,而且大多是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其环保技术和立法均位居世界前列。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因此出口产品要在段时间内符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发达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方面的优势,制定较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并将环境保护和贸易挂钩,扩大绿色壁垒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出口市场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其次,绿色壁垒使我国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弱化了企业的竞争力。绿色壁垒涉及到产品的生产,消费,处理等各个环节,从而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效益,减少了我国出口总值。由于在出口贸易中,生产商为了使产品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接受各种各样的检测、认证和技术鉴定,这些程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大大增加了出口商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进一步提高了出口成本,这无疑会使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绿色壁垒使我国的污染转移现象进一步加剧。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越来越严格,许多污染产品和污染产业以投资和贸易的名义向中国转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低,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机制也存在明显缺陷,使得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投资的形式将一些高污染产业移到中国或是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将国际公约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输入中国,从而实现污染转移。最后,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经常采取单方贸易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由于目前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国将不可避免的与发达国家或区域经济组织因环境保护问题产生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

二、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由绿色壁垒基本价值取向所决定的。我们都知道,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相对于客体所体现出来的有用性或者说是法的积极意义。那么,绿色壁垒作为调整各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措施的产物,它又体现出了何种法律价值取向呢?通过前文对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概述我们不难总结出,绿色壁垒主要体现着以下两种价值:一是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这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与形式正义相对的实质上的正义,因为虽然绿色壁垒会暂时性的损害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利益,但是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高自身的绿色标准,进而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于冲破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屏障,防止污染转嫁,减小对我国国内企业的冲击都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前面已经提到过,虽然绿色壁垒对于人类的健康和整个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它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手段和工具。[4]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更大程度上提高自身的环境标准,设置绿色壁垒,他们将本国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设置在国外,通过“国外办厂”的方式转嫁工业污染。在这两步完成之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管是在技术还是在其他方面的竞争力上都会受到很大的抑制,最终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惨遭淘汰。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不仅是紧迫的而且是势在必行的。

再次,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不理想的现状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决定了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自从加入WTO以来,虽然我国环境经贸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尤其是绿色壁垒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已经初步形成(涉及宪法,对外贸易相关立法,环保法和卫生检疫法等),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尚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陈旧,没有体现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思想,很多立法早已过时,对国际贸易当中的环境问题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立法权限方面,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界限有时不甚明确,并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立法权限界限有时也不明确,这都导致了目前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体系庞杂,内容缺乏协调,条理不清,缺乏内部严肃的统一性。

3.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缺陷还表现为很多具体的环境制度存在着缺陷,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缺陷不仅导致我国现阶段绿色壁垒构建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持也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

生活在麻栗坡县董干镇新寨村委会城寨村小组的彝族支系白倮人,他们平日的衣食住行方面和其他地区的彝族比起来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他们的穿着显得十分古朴,文化习俗也非常奇异,他们的居所也是颇具特色的干栏式建筑。城寨倮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及神秘色彩,一直到现在,白倮人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当中,最富有特色的主要还是麻栗坡县董干镇新寨村委会城寨村小组的这一支系,他们现今还保持着族内通婚的习俗,这些年来还保持着相对封闭的生活状态,和外界的交流非常少,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他们是直接由原始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少数民族之一。

4.除此之外,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缺陷还表现为很多绿色壁垒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够与WTO的有关规则或者说国际上的通用规则相协调。这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区分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与WTO的有关规则不相符合;很多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够透明。

最后,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绿色经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21世纪议程》第二章第19段是这样阐述的:“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如果有一套有益的环境政策的支持,将会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由此可见,建立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在国际环境下与其他国家竞争,我国不能缺失自己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应该顺应人类进步的方向和潮流,以积极的态度认识和对待“绿色壁垒”。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适应国际贸易竞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完善我国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等手段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和绿色标志制度,努力谋求与国际标准接轨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环保标准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不仅仅是国家政策在技术层面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绿色贸易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93年,中国就参与了IS014000系列标准的制定的全过程,在1996年开始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后,中国国家标准局将这套系列标准等同转化成代号为B/T24000-IS014000的标准。这套标准在1997年4月1日正式得以实施。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过低,很难发挥出环境标准的实际效用。除此之外,在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显得很混乱,有的甚至互相冲突,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会遇到不小的困难。以上的问题要求我们要尽快的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努力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环境标准体系,使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能够切实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绿色标志制度

绿色标志制度,也即环境标志制度。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第13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这可以说是我国绿色标志制度的法律依据。1994年5月14日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可以说,我国在绿色标志制度领域的相关机制已经启动很多年了,但是这一制度目前来说仍旧不够成熟和完善,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体现为: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并未制定出明确而富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这使得我国的绿色标志制度在实践中的很多环节缺乏法律依据;申请绿色标志主体的范围过窄,仅限于内资企业申请我国的绿色标志无疑排除了大量的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这就使这些企业只能申请其它国家的环境认证标志。[5]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和绿色标志制度的具体环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在环境标志问题上相互承认,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国际化。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与先进法律文化,不断完善绿色壁垒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要把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使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保护法》可以说是调节两者的重要杠杆,调节得当会使得两者相互促进发展,否则全盘皆输。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很多方面作了规定,但是不够细致,执行的力度也不够大。《环境保护法》可以在原基础上进行内容的充实和修改。

(三)充分利用WTO中的有效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

首先,要充分利用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力图公正合理的解决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目前,有关绿色壁垒的争议大多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虽然该机制自身还存在不足,但WTO仍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值得信赖的场所。我们应该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WTO的谈判机制、合法对抗机制、报复机制、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所认可的最惠国待遇提出抗辩等机制,因此,当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绿色壁垒限制时,要积极主动的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

其次,要灵活运用WTO的各种优惠政策,以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最大化。GATT/WTO处理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在这条基本原则的支撑下,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的支持。只要我们能够充分灵活的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我们就能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较少的受到他国绿色壁垒的限制,同时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也将提供一个很好的契机,争取到过渡时间。

最后,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环保组织,参与国际贸易和环境谈判,加强与他国有关绿色壁垒问题的对话与协作。例如,我们要广泛的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通过广泛的南南合作实现发展中国家力量的集中,从而为我们冲破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增加更大的筹码。[7]与此同时,我们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对话,通过合理的南北对话来借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从而不断完善本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当充分认识到绿色壁垒“双刃剑”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积极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本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要做到通过立法等手段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和绿色标志制度;加强国内立法,不断完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WTO中的有效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构筑起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绿色壁垒,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

[1] 苗建军.试论“绿色壁垒”下的纺织品服装出口[J].国际贸易问题,2004(7):31.

[2] 吴玲琍.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 郭登科,郭颖洁.绿色壁垒之法律透析[J].现代法学,2004,26(6):142.

[4] 方时姣.WTO绿化趋刍议[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4(6):39.

[5] 张太海.入世后我国企业如何面对绿色壁垒[J].经济经纬,2002(3): 45.

[6] 倪正茂,等.国际规则: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M].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10.

[7] 廖华.论我国构建绿色壁垒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J].法律研究,2002(6):27.

The legal advices for our country dealing with green trade barriers

CHEN Qing–shu

(Fuzhou 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2,China)

Owning to the world unifinication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green trade barrier is upgrading continuously; after crossing the tariff barrier which obviously be banned by WTO/GATT, there is another non-tariff green trade barrier waiting for us.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domestic market,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resort more and more hidden measur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mported products become increasingly stringent, and the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ssued one after another. This essay explores areas of green trade barrier in term of the basic theories of legal system in link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green trade barrier as well as the legal advice to help the enterprises to use legal means to actively respond to suits.

Green Trade Barriers;Legal System;Environment Protection;International Trade

(责任编辑:马圳炜)

2010-10-22

陈庆殊(1984—),男,福建泉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

D922.29

A

1673-1417(2011)01-0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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