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 IC合同条件下由工程款延期支付引起的工期索赔计算

2011-03-12 05:31王凯郭彬闫金兵
中国港湾建设 2011年2期
关键词:预付款工程款工期

王凯,郭彬,闫金兵

(1.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 300457;2.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北京 100011;3.天津市水务局,天津 300074)

0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施工合同条件在世界上应用广泛,不仅为FIDIC组织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项目均采用该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招标。

在国际工程中索赔事件屡有发生,其中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工期索赔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第二类是费用索赔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工期索赔有很多原因,从承包商提出索赔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图纸及设计文件;2)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坐标点及水准点;3)业主未能即时提供场地条件;4)工程或设计变更;5)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错误;6)业主指定分包未能完成任务;7)拖欠工程款;8)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1]。其中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业主,而非承包商。对于拖欠工程款的情况,FIDIC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利息索赔的计算方法。但很多情况,承包商更需要进行工期索赔计算,以得到急需的工期索赔时间或者同时索赔费用和工期,目前还没有能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由拖欠工程款而索赔工期的计算方法。本文通过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支付条款的规定,提出了采用比例法和权利补偿法两种方法进行工期索赔计算的建议。

1 工程款延期支付造成的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1 比例法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版中的通用条款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有如下规定:

60.10付款时间[2]:工程师按本条款,或按合同的其他规定所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所列的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遵照条款47在上述规定的进度付款证书送到业主后的28 d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所颁发的是属于子条款60.8的决算证书,则在该决算证书送到业主后的56 d内支付。如果业主在上述时间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照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利率,对所有未支付的金额从该金额应支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利息。本子条款的规定并不损害承包商按条款69所享有的权利。

该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给出了明确定义,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基于FIDIC本款的规定,结合实际支付的日期可以计算出该期工程款延误支付的拖延时间,而该期工程款应支付总额和合同总价为已知,则各期工程款延期支付对整个合同工期造成的累计延误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TD表示各期工程款延期对合同工期造成的累计延误的时间;TLCi表示第i期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的当地币部分延误支付的时间;TFCi表示第i期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的外币部分延误支付的时间;Pi表示第i期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的工程师批准的金额;RLC表示合同中规定的当地币支付比例;RFC表示合同中规定的外币的支付比例;PC表示合同总价。

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大多数大型的国际项目的合同中会要求使用工程所在国的当地币和外币(多数情况下为美元)支付,并同时给出两种货币的支付比例和汇率换算的规定条款。由于各期工程款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货币,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于两种货币的应该支付时间一般是不同的,如在某一国际工程中规定当地币需在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的14 d内支付给承包商,而外币部分则是在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的28 d内支付。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以单一货币作为支付货币可以令式(1)中的RLC=1,RFC=0即可。

使用式(1)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合同总价PC是否包括不可预见费用(暂定项费用);

2)第i期工程款Pi支付证书中的工程师批准的金额的取值问题,一般情况下Pi是指工程师在确认当期工程款后还要减去应扣款项(预付款返还,保留金等)的余额,而承包商倾向于采用不扣除预付款返还金额,应扣保留金数额,应扣税金额的账单总额;

3)当地币和外币应该支付的截止时间是从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之日起计算,还是从业主签收支付证书之日起计算;

4)存在平行延误和同期延误造成的延误时间重复计算的问题,由于可能存在诸如第i期工程款延误支付的时间延续到了第i+1期,甚至持续到了第i+2期,这时就存在同期延误的情况,对于大型的国际项目一般有合同总价较高,工期较长的特点,第i期工程款相对整个合同总价比例不大,因此各期工程款延误时间相对总工期有一个缩放比例,除某几期工程款存在的同期延误时间特别大时需要考虑延误时间重复计算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忽略其影响;

5)鉴于预付款对于承包商的重要意义,不应只考虑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比例,而是在计算预付款延误支付所造成的总工期延误时引入重要性调节系数ω(ω≥1),则考虑预付款延误对整个合同工期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的计算式为:

式中:TLCA表示预付款中当地币部分的延误支付时间;TFCA表示预付款中外币部分的延误支付时间;RLCA表示预付款中当地币部分的支付比例;RFCA表示预付款中外币部分的支付比例;PA表示合同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总额;ω表示重要性调节系数(ω≥1);其它同式(1)中定义。

1.2 权利补偿法

FIDIC合同条件下一般会规定业主延误支付工程款时承包商享有的权利,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版中的通用条款对工程款延误支付时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规定:

69.4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2]:如果在子条款60.10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28 d内,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师任何一期支付证书中的金额扣除按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款项后的余额,则承包商在发给业主28 d的事先通知并将复印件送交工程师后,有权暂停工作或者放慢工作进度。承包商这样做并损害按子条款60.10规定承包商的权利也不影响他按子条款69.1终止合同对他的雇佣关系。如果承包商按本子条款规定暂停或者放慢工作进度,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①按条款44承包商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②应加到合同价格中去的这种费用的金额。并应通知承包商,同时将复印件送交业主。

上述条款中明确了承包商有权在业主延误支付的时间超过期限后,在给出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停工,但在实际的施工中,考虑到和业主的友好关系,以及工程的重要性等等原因,承包商一般不会轻易做出停工的决定,即承包商保留了停工的权利而未使用,这时承包商如果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基于工程款延误支付这一事件,向业主提交了各种支持性文件以及可以停工的事先通知,并抄送工程师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后,承包商保留停工权利,继续施工并没有放慢工作进度,运用权利补偿法来计算本应可以的停工时间即延误时间,计算式为:

式中:TD表示各期工程款延期对合同工期造成的累计延误的时间;Ta表示由预付款延误支付引起的承包商有权停工时间;Ti表示由第i期工程款延误支付引起的承包商有权停工时间;Tr表示被重复计算了的停工时间。

运用式(3)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一般情况下,FIDIC合同条件中预付款延误支付引起的承包商有权停工时间计算的起始日期和各期工程款延误支付引起的停工时间计算的起始日期是不同的。

2)承包商应在业主付款期限截止的第一时间提交可以停工的事先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附上各种支持性材料。

3)由于可能存在诸如第i期工程款延误支付的时间延续到了第i+1期,甚至持续到了第i+2期,造成承包商有权停工的时间存在重叠部分,这些重叠部分的时间应该只计算一次不应多次计算,被重复计算了的停工时间Tr的计算可借助横道图等进行,剔除重复部分。

2 工程实例运用

某国际工程采用的是1987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总价19 200 000 000当地币,合同工期749 d(日历日),其他关于工程款支付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1)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后14 d内支付当地币,42 d内支付美元。对于竣工结算,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后28 d内支付当地币,56 d内支付美元。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工程款,从应该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

2)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发给业主28 d的事先通知并将复印件送交工程师后,有权暂停工作或者放慢工作进度。

实际业主支付情况和延迟支付时间见表1。

表1 某工程支付情况统计

由式(1)用比例法计算得到2号账单延期支付引起的延误时间

依次类推得到由比例法计算的延误时间见表2。

表2 比例法计算延误时间

由表2得到不考虑同期延误用比例法计算的累计延误时间为TD=17.28 d。

根据合同条款,假设承包商在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后的第一时间递交了事先停工通知及其相关文件,采用权利补偿法计算的延误时间过程见表3。

表3 权利补偿法计算延误时间

通过表3结合横道图剔除平行延误可得到由权利补偿法计算的有权停工时间段为2009-08-19至2009-10-14以及2009-10-22至2010-06-30,则由权利补偿法计算的累计延误时间为TD=56+251=307 d。

3 结语

通过比例法和权利补偿法两种方法计算同一个工程的索赔工期时所得结论通常有较大差距,比例法计算的索赔工期结果通常小于用权利补偿法计算的结果,建议在实际使用时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将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进行数学处理,辅以必要的说明,得到一个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接受的结果。另外工程款延期支付是由业主延误导致的索赔事件,如果在业主延误事件发生的同期发生承包商延误事件,根据工程惯例业主延误和承包商延误同期发生的平行延误,承包商可索赔事件将变成不可索赔事件,因此在进行工期索赔计算时应注意此类特殊情况。

[1] 顾君进,赵迎利.海外工程工期索赔的方法和应用[J].建筑经济,2001(10):43-45.

[2] FIDIC委员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4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3] 丰醒明.在FIDIC合同下进行施工索赔的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J].中国港湾建设,2008(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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