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企业常见的欠税问题及责任

2011-03-13 03:33顿慧
中国农资 2011年5期
关键词:滞纳金义务人税款

顿慧

北京德瑞通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清晰地了解企业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及相应的责任,从而实现按时完税,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按期申报但未不缴或少缴的情况

对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有些企业属于无意识的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的情况,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上给出了较轻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纳税人当期未实现任何应纳税款,也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零税额申报。如果纳税人认为当期未实现应纳税款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就属于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

当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时,其行为只是违反了一般性管理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只是程序上的违法,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所以一般处罚比较轻。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期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的情况

如果农资企业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在实际上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的行为,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就需要承担较重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制度决定了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就难以全面地、充分地向有关纳税人了解相应的纳税情况,这样就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其危害结果比上述第一种的一般程序性违法要严重得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进行不实申报需区分故意与恶意

纳税申报不实不等同于虚假申报。虚假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

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

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虽然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但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应比照此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实申报但逾期未交税的情况

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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