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本来思想

2011-03-31 04:47李济广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恩格斯公平马克思

李济广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本来思想

李济广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由“公平”范畴的主观性、利益性、多角度和多标准特点所决定,公平感和公平观难以统一,客观唯一性的“公平”并不存在,抽象的“公平”口号容易掩盖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关系本质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马克思主义不把“公平”作为研究范式、研究对象、理论范畴和纲领口号。但日常生活中公平感、公平观和一定条件下的角度公平、比较公平和有确切内涵的社会公正不能回避。处理公平问题要创造符合群众利益的公平感,遵循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平观,在可行的情况下首先实现结果平等和财产平等的最大化,然后在可取的情况下推动不同程度的对称性。

公平;平等;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政纲

某一问题是否“公平”?如何处理才算“公平”?“公平”与相关范畴的关系是什么?这比哪个问题都要认识繁乱而且难以弥合。公平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到现在为止也很难说统一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来了。目前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虽然有些论述接近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但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误解误读甚至曲解反对的观点还非常之多。廓清“公平”问题,必须深刻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的认识和态度,澄清“公平”概念包含的矛盾与冲突,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公平”问题。

一、客观唯一性的“公平”并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对于“公平”的科学认识

深入研究“公平”内涵的学者大都会同意:公平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评价(公正、公道、正义等用语的含义与“公平”相近,只是侧重于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评价;“公平”则不仅包含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评价,而且更侧重于对人际利益关系被处理状态的评价)。正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评价这一“公平”的本质性特性决定了公平问题的复杂性,即由于其主观性质、主体利益、观察角度和评价标准不同,决定了公平观具有难以统一的必然性,决定了客观唯一性的、抽象的“公平”并不存在。

第一,“公平”作为一种评价性的主观范畴,必然产生价值冲突。马克思认为,“公平”并无客观标准、是一个主观性的或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观念”范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①恩格斯认为,“公平”属于“观念化”范畴和“道德感”: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②当工人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满而说这是不公平时,这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③“公平”的主观性,可以通过“公平”概念与“平等”概念的区别来理解。不可否认,“平等”与“公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一致性:公平观经常以某种平等为基础,某种平等往往被认为是公平的,但是两个概念的含义和性质完全不同。“平等”是指人们的地位、权利和福利等的相同,而“相同”是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是客观事物。“公平”则是按一定标准对某一事物进行的主观评价,是人的主观世界认为“应当有”的价值性认识和主张,是善恶评价的伦理范畴,总之是主观的东西,而且不是对客观事物“是什么”的写实性反映。面对同一个客观的“平等”,伦理性公平观点却会不相同。首先,“平等”虽然也可以被附加上伦理色彩,经常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但它可以脱离开人的主观评价而存在,因为平等和不平等的比较具有客观标准,可以进行实证性研究,而对“公平”则不行。收入差1倍比收入差2倍更平等,这无可争议,但何者公平,争议则难以避免且客观判定标准不存在。其次,平等具有不同的程度,认为应当保持多大的不平等差距,这一差距就被评价为是公平的,而“公平”对“平等”进行考量时,“平等”与“公平”往往不一致。公平公正原则应当是越公平越好,而平等原则在收入方面却不是越平等越好。非常平等是平均主义,一般被(但不是被所有的人)认为不公平,非常不平等也往往被(但不是被所有的人)认为是不公平。某一程度的“平等”例如收入差距不超过1.5倍会被一部分人看作公平,而被另一些人认为不公平。最后,平等或不平等有不同的原因,有的被看作公平有的被看作不公平,如受贿或贡献造成的不平等就是如此。

第二,“公平”作为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认定,评价主体受利益的影响必然产生不同的公平感和公平观。从职称评定中年龄资历、业务工作、科研成果以至于不同成果各自应占多大权重,到各个国家应当拥有多大范围的领海权或二氧化碳排放权,统一的答案永远也不会产生。其原因,利益受损者必然经受的消极情绪会影响他们的“公平感”和“公平”判断,经常是“只有赢家才说公平”。不仅如此,“公平”和“平等”常常成为利益要求的工具,利益当事人及其代言人为了保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常常会“没理辩三分”或构造自己的公平理论。一个社会公众如果被某个公平理论所说服,就会同意它,甚至无理的观点被重复千遍也会被很多人所接受。此外,在不同的情形下,“公平”呼声往往包含不同的要求。在贫富悬殊即特别不平等的情况下,或者对于弱势群体及其代言人来说,要求公平就是要求收入平等些;在平均主义即特别平等的情况下,或者对于强势群体及其代言人来说,要求公平的就是要实现按劳分配或要素分配的“收入不平等”。“公平”表达想要的东西,表达了人们对现实利益关系或者维护或者破坏的意图。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④而保守和革命总是相伴而行,相互矛盾。由于公平评价容易受阶级立场所左右,在阶级社会中公平的要求更是无法达成共识,马克思指出:“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⑤

第三,同一事物不同要素相对于同一评价标准表现出不同特性,着眼于不同角度的“公平”评价必然产生认识分歧。“公平”评价要用某一标准反映复杂的客观事物,对于价值观和利益相对一致的情况,马克思也认为公平观难以统一:“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⑥关于“公平”评价的常见内容指向和角度,从社会事物发展过程简单把握,大致有起点、过程和结果三种状态。与生俱来的身份等级、家庭背景、先天素质、对资源的占有享用权,竞争主体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后天素质、资本占有等,都是起点问题。过程主要涉及机会是否均等、规则是否合理和程序是否公正。结果则包括人们在收入、财产、福利、地位、荣誉和获得性权力等方面的差别。人们指称的“公平”有不同的所指,不同角度的“公平”会产生矛盾;从一种角度的内容来看是公平的,换个角度的内容来看就显得不公平。不同角度的“平等”也是如此。首先,起点与过程中的机会、规则、程序之间有矛盾。具有不同天赋、不同特长、不同背景的人参加同一题目的“公平”考试,无疑包含诸多不“公平”。一人一票权与知识、见识水平差距有矛盾,平等竞争权与以人为本的生存发展权有矛盾。其次,过程中不同的合理规则、不同的正确程序之间有矛盾。知识产权规则与平等竞争原则有矛盾,保护民族产业规则和市场开放原则更加不一致。再次,不同的结果之间不一致。由于家庭人口不同,劳动收入差距与人均收入、人均财产差距不统一。由于年龄、地点、健康等原因造成人的需要不同,人均收入、人均财产与人均生活水平也无法统一,“公平的分配”以哪一方面的平等和适宜的差距为基准呢?最后,起点与结果,过程与结果之间的矛盾更是不可避免,而且更加突出。“天赋”的平等权力与实际地位差距不到共产主义就无法统一,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均等必然导致收入不平等,实行收入分配均等则机会均等必然被否定。

没有注意公平和平等的差异使我国理论界在讨论公平问题时出现了大量不必要的争论和混乱。奥肯“平等与效率交替”的说法不仅被人们演化为“公平与效率的交替”,其生活水准平等和收入平等还被演化为许多其他的平等,如机会均等、生产资料和资源占有的平等、市场交换的平等、经济民主的平等、劳动就业的平等、福利保障的平等、乃至政治上和人格上的平等。公平是最抽象的主观范畴,而公平的具体要求却多种多样,如果在一个词中包含着作用和性质相反的内容而又未加区分或没有权威的力量去区分,就难以得出合乎逻辑的一致结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人就归纳我国有17种关于什么是公平的意见,其实,这不是关于公平内涵的分歧,而是关于“怎样才算公平”即“公平观”的分歧。比如当有人说“权力平等就是公平”的时候并不能回答公平是什么,那只是他的公平观而已。同是主张公平优先者,一些人认为机会平等是最“公平”的,而收入平等不公平,另一些人则认为收入平等、福利平等是公平,机会均等导致不公平,所以机会公平观和收入公平观没有办法统一起来。

“公平”作为主观范畴产生的认识分歧不限于起点、过程和结果。客观世界纷繁复杂,而“公平”概念涉及内容甚广,很容易在复杂的认识之网中忽视某些关节点、以偏概全、以个别代一般、以特殊代一般,以至概念混淆、逻辑混乱,最终各唱各的调。另外,贡献不同造成的分配不平等差距应当有多大,事实上难以达成共识。现代社会每种产品都是在社会组织中通过诸多要素和共同劳动而生产出来的,社会工作也是协同努力的结果,哪个要素贡献有多大难以区分,利益所得与贡献数量的公平对称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平”评价标准,也会对同一事物是否“公平”产生不同观点。马克思指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因为“公平”的观念是由发展变化的生产方式及其利益分配方式决定的,例如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是不能不认可的,“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⑦公平评价标准分歧产生的观点冲突,首先产生于不同时代公平观的同时代交叉。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主流意识对公平的要求大不相同。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⑧然而时代变迁后原有观念并不会完全消失,旧时代传流下来的价值观必然与新时代价值观发生矛盾。其次,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观念的影响,同一时代也会产生多元的价值观。“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⑨亦即客观的唯一性的“公平”并不存在。

日常公平标准的非同一性也使分歧不可避免。公平标准是人类在人际关系实践中产生的社会需要的高度概括。纵观日常生活和有影响的公平观对“公平”一词的运用,人们在指称“公平”、“公道”、“合理”时,暗含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称,二是平等与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无论是把收入平等当作公平还是把机会平等当作公平,都有平等即公平的意味。所谓对称,就是人们得到的东西应与其具有或付出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行为与报偿或报应等的相称。不过二者的权重还是不一样,虽然对称原则在判断具体事物时使用频率更高,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等同于平等一样,平等更为人们所追求。但两类具体公平标准含有不可调和的对立。对伤人的罪犯不能予以体罚,体现了人格的平等,但是对称吗?判处死刑实现了一定的对称,但还有平等的生存权吗?

公平作为人与人合理关系的最高概念(《美国百科全书》),其评价标准似有一定公理性但无公理的确切性。

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著述大都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用语,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用“公平”判断事物,实则不然。(1)马克思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⑩。马克思这里是在分析生息资本,马克思分析生息资本的目的不可能要说生息资本剥削的公正性,恰恰相反,马克思说,“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正义性就是在既定的生产关系下,个人行为只能如此,而生产关系不能说是正义的。马克思还说过,劳动力的买卖“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的。”显然这里说的公平就是符合等价交换原则,而实质是剥削。(2)恩格斯说:“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占着首要地位。”与上例相似,马克思的“历史正当性”也不是从通常所说的“公平正义”评价的角度谈论问题的,而是从“历史必然性”角度称其为“历史正当性”:“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正当亦不等于公平正义。

被很多人奉为圭臬的罗尔斯的公平观建立在无知之幕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假设在人们不知道自己的地位阶级、资质能力、心理观念和社会状况的前提下,人们为规避风险必然推崇平等原则,这就应当成为公平标准。但事实上人们知道以上一切因而他的公平观难以被公认,即便假设人们不知道这一切,人们的风险偏好和价值观念也不可能都一样。事实上他的思想实验已为一些实验室试验所否定。在“公平”问题上,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倒是观点最鲜明,理论最彻底,且不无合理之处。他把“社会正义”称之为“准宗教性质的迷信”、“幻象”,甚至是一种“欺骗”,认为“‘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根本就是空洞无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对待“公平”的科学方式

(一)揭示资产阶级“公平”观的虚假性

如果说客观唯一性的“公平”并不存在的话,资本主义制度的“公平”则更不存在。马克思的深刻性就在于从世俗肤浅的公平用语中挖掘到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重要著作向人们展示了:“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徭役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酬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酬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

难道我们不承认世界上有公平存在?难道我们不应当要求公平?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有没有公平,而在于你所说的“公平”等等具体指的是什么。抽象的“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普世价值”,实际是资产阶级的护身符。他们把“自由”定位于自由市场竞争,是为资产阶级剥削劳动群众提供道义基础;就算是劳动者可以自由地说东道西,自由地寻找雇主,可是依附于资本、被市场规律所统治的雇佣劳工,有什么真正的自由可言?又怎能实现自由发展?他们把“平等”定位于所谓的人格平等,把“人权”定位于投票权,但否定人民群众享有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权”,不允许人民群众享有平等地支配人类地球资源的“人权”,否定人民群众应当平等地共同富裕,人格平等和选票还有多大价值?资本主义把“公平”定位于买卖的公平、程序的公平、法律的公平,可是这些“公平”对冲不了由这些“公平”带来的惊人的贫富鸿沟、富人操控和百姓的被役使。有人说社会主义等于市场经济加社会公正。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正是什么?也许主要就是“最基本的保障”吧?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意味着什么?正像一位苏联一位高级干部在苏联解体时所说,不过是一些人狂吃豪饮,另一些人喝着救济稀粥。我们要把形式公平、程序公平与真正有意义的结果平等和财富平等辨别开来。

(二)反对把“公平”作为研究范式、研究对象、理论范畴和党的纲领

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公平”缺乏客观标准和明确内涵,因而反对把公平当作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思维范式,反对以主观的“公平”为工具评判现实,不从“公平正义”出发推断未来。马克思斥责“公平的分配”等用语会歪曲党的“现实主义观点”。“现实主义观点”就是科学社会主义依靠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公有制必然性以及按劳分配、社会统筹分配等社会主义特征。马克思说,“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马克思还说“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不是我的观点,因为按照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必然归资本家。同样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恩格斯还指出,“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拒绝把“公平”当作分析范式,也不把“公平”作为研究对象。一些人觉得马恩主张分析社会公平,因为恩格斯说过:“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实际上这句有特定语境的话并非是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研究公平,恰恰是为了反对提“公平”;这里的政治经济学是指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资本论》是“政治经济学批判”)。这篇文章是专门批判“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口号的。文章说,“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那么,政治经济学把什么叫做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那不过是雇主和雇工在自由市场上的竞争所决定的工资额和一个工作日的长度和强度。”“按照资本家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来说,这正是公平的最高典范。”但“在与资本家的竞争中,劳动者不仅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相当于他的劳动产品。但是按照政治经济学,这并不是公平的。相反,工人劳动的产品落到了资本家手里,工人从中得到的仅仅是生活必需品。所以竞争这种异常“公平”的比赛,其结果就是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不可避免地积累在不劳动者手里,并变成他们手中最有力的工具,去奴役正是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我国学界以“公平”论政策引起的诸多混乱证明了恩格斯的论断:“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接触到的关系很简单,那么公平的、不公平的、公平感、法权感这一类名词甚至应用于社会现象也不致引起什么大误会,可是,在关于经济关系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名词便引起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企图保留燃素论的术语会引起的混乱一样。”

马克思主义既然不把“公平”作为研究对象,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也就不是经济学范畴、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范畴甚至也不是哲学范畴。

由于抽象的“公平”乃至“正义”、“平等”、“权利”、“自由”等抽象用语缺乏客观标准和明确内涵,容易掩盖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关系本质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因而马克思坚决反对把“公平”、“平等”等“陈词滥调”和“废话”列入党纲(《哥达纲领》)。由于“公平”诉求难以根本改变被剥削阶级的经济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坚决反对把争取分配上的公平作为无产阶级斗争的口号:“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对于“公平”,恩格斯“要永远埋葬掉这个旧口号”。

在较为流行的抽象口号中,只有“民主”一词不但客观而且歧义较易澄清,因而被马克思作为纲领写进了《共产党宣言》,不过马克思主张的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内容不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实质民主,而非仅仅是精英操控下的选举民主和贵族共和。“平等”、“自由”以及“权利”和“人权”,虽然是客观性概念,但歧义较多,并由反封建的进步思想演变为资产阶级欺骗群众的虚伪口号,马克思恩格斯也不把这些空洞抽象的范畴列为革命的纲领,成熟的马克思恩格斯尤其是不把“平等”和“人权”这种资产阶级的政治“遮羞布”作为理论范畴来使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态度是把这些含义不具体的范畴具体化,把社会主义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与资本主义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区别开来。他们把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平等要求明确为消灭阶级,把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追求的自由明确为人的自由发展,把首要的人权和其他权利的基础明确为平等的财产占有权。至于“公平”,由于其属于主观性范畴,使用混乱,缺乏实证性标准,并且容易掩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根本要求,马克思则是根本排斥。与此相似,甚至高喊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的资本主义政党和右翼思潮一般也不把“公平正义”作为政纲。

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著述大都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提出了“公平正义”要求,但事实绝非如此。(1)有人说,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完善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其实恰好相反。恩格斯的原话是:“平等,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第一,恩格斯的原意是讲“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个“观念”,不是讲“完善的社会制度”的“原则”。第二,这里是讲“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的观念,而不是讲“公平正义”“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的观念。第三,这不是恩格斯的观念,是社会观念。第四,恩格斯是在强调这个观念是“历史地产生的”。第五,恩格斯接下去阐述了这一历史,得出相反结论:“如果想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那是荒唐的。”甚至“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平等和正义,除了在历史回忆的废物库里可以找到以外,哪儿还有呢?由于诸如此类的东西在今天对于鼓动是很有用的,所以它们绝不是什么永恒真理。”(2)恩格斯的一句话近年至少有200多篇论文引用,用以说明马克思主义主张社会公正:“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实际上这是恩格斯1843年未完成向科学共产主义者转变时讲的话,恩格斯对从事共产主义移民区实验的共产主义者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原译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他们就都会站到你们方面来。”成熟的恩格斯的许多论述,例如公平观“因人而异”、“一人有一个理解”,在经济分析中引入公平会引起不可救药的混乱等等,都是反对用正义论证共产主义制度。还需注意,恩格斯说的是“正义”而不是“公平”。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社会性、政治性的品德,正义应有这样的内涵:人追求自身本质的最高理想,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与公理,人类发展与完善的价值真理。(3)大量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著述,都把马克思恩格斯一些似与公平有关特别是提到“平等”的语句,当作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例如恩格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如上所述,平等与公平是有着原则区别的,不能说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要求。

(三)科学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公平问题

“公平”不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范式、研究对象、理论范畴和纲领目标,我们对待“公平”不能忘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停留在公平正义的抽象话语层面,不能过分纠缠“公平”口号,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回避它。不存在客观唯一性的抽象“公平”不等于不存在公平观和公平感,不等于不存在角度公平、比较公平和有确切内涵的社会公正。“公平感”和“公平观”是一种客观伦理现象,“公平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发生。恩格斯注意到了社会公平方面的“道德感”。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整体经济关系的分析渗透着道义批判和正义谴责态度,对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的分析充满了超越于一般人所能觉悟到的道德感和不公平感。马克思说剩余价值就是“盗窃”,就是形象地表示资本主义的制度(不是指个别资本家)是非正义的。总之,马克思主义以经济规律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与正义评价存在高度的一致。恩格斯也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接触到的关系很简单,那么公平的、不公平的、公平感、法权感这一类名词甚至应用于社会现象也不致引起什么大误会。恩格斯“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的话也正视了法律标准的相对公平和道德领域历史公平问题。

由于研究社会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评价,坚持什么样的公平观关系到能否尽可能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对现存社会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的公平呼声,给人们群众以最大的公平感;要适当利用社会广泛使用的公平正义用语的“鼓动”作用推动社会进步,辨别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平”方向,实现某种条件下的角度公平、比较公平和有确切内涵的社会公正。

1.以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原则作为处理公平问题的根本导向。在财产占有的平等和共同性是社会主义公正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以及民主管理就是当代社会所应追求的根本公平,最终目标是按需分配和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说还有社会主义公平观的话,这就是社会主义公平观,应当成为判断社会重大问题公平与否的最高准则。

2.公平一词更适合于处理日常事务和具体问题。因为平等和对称是决定人们公平感的基本因素,处理具体问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实现平等、一视同仁和对称的最大化。在平等和对称矛盾的情况下,要在可行的情况下首先实现结果平等和财产平等的最大化,或像亚里士多德所说“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3.权衡不同的“公平”,寻求“公平”的最大化。对不同角度、不同内容的“公平”,要对其利弊大小进行比较加以取舍;对社会褒贬不一的现象和政策,要根据大多数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公平感判断其是否“公平”;与多数人利益和多数人同意原则相辅的还应有照顾弱者原则和需要原则;最后还要注意平等、对称和效率相结合,实现综合福利最大化。

[注释]

⑩《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9页。

[责任编辑:杨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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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1)06-0125-06

本文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编号08EYD036)的成果之一。

李济广(1954-),男,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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