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宗教观及其当代省思

2011-03-31 04:47孟宪霞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宗教观马克思

孟宪霞

(1.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马克思的宗教观及其当代省思

孟宪霞

(1.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马克思宗教观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经历了从有神论到启蒙无神论再到科学无神论的渐进发展过程;马克思的宗教观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宗教的本质、宗教产生的根源、宗教的发展和灭亡、宗教的社会功能等几个方面。加强对马克思宗教观的批判性继承及省思,对于当下我国正确认识宗教及其社会功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马克思宗教观;批判性继承;中国化

马克思的宗教观是马克思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看法。由马克思的宗教观为发轫,后逐渐发展并最终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及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政策的总和,是无产阶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科学指南。马克思的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奠基理论,是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当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马克思宗教观的形成

(一)马克思宗教观产生的时代背景

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快的发展,资产阶级反封建和争取民族统一的斗争再度高涨。但是,当时的德国继续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统治,基督教是封建专制的精神支柱,国家则保护基督教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绝对权威。长期的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使任何民主改革运动都受到严厉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就不可能像法国大革命那样采取纯粹政治革命的形式,只好通过反宗教的斗争来曲折地表达自己反封建的革命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言,在当时的德国,“有实践意义的首先是两种东西:宗教和政治。”但是政治在当时只是“一个荆棘丛生的领域,所以主要的斗争就转为反宗教的斗争;这一斗争,特别是从1840年起,间接地也是政治斗争。”[1](p221)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知识阶层中即开始了蓬勃的争取自由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思想和运动。马克思的宗教观即萌发于这种社会环境。

(二)马克思宗教观的形成历程

卡尔·马克思1818年5月5日生于德国莱茵省的特利尔城。其父亨利希·马克思是一位深受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影响的具有开明思想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人士,后来放弃犹太教而改信路德新教,并给儿女们实施了新教洗礼,马克思16岁时其父给他安排了再洗礼。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德国是一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宗教是当时德国封建统治者的精神支柱,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根据当时普鲁士国家的规定,宗教课是一切学校的必修课,生活在这样环境中的马克思必然受到宗教思想的强烈影响。马克思于1835年8月12日写的中学毕业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方面反映了马克思的宗教信仰,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的理想主义路向。他在文中写道:“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宗教本身也教诲我们,人人敬仰的理想人物,就曾为人类牺牲了自己——有谁敢否定这类教诲呢?”[2](p7)在马克思写于1835年8月10日的中学考试《论宗教问题》的作文中,也同样表明了他的宗教信仰及理想主义色彩。

马克思1835年秋入波恩大学学习,一年后转入柏林大学学习。当时正值黑格尔哲学风靡柏林大学,马克思通过与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接触,了解了黑格尔哲学。对宗教的批判是当时青年黑格尔派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反映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对他的影响。在其博士论文的序言中,马克思明确表示了反对宗教的无神论思想:“哲学,只要它还有一滴血在它那个要征服世界的、绝对自由的心脏里跳动着,它就将永远用伊壁鸠鲁的话向它的反对者宣称‘渎神的并不是那抛弃众人关于所崇拜的众神的人,而是同意众人关于众神的意见的人’,哲学并不隐瞒这一点。”[2](p189-190)但是这时马克思对宗教的批判依然是站在黑格尔唯心主义立场上进行的。

从1841-1844年,马克思开始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随着这个转变的初步完成,马克思在宗教观上也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初步提出了科学无神论的思想。1841年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一书的发表,对当时进行的宗教批判运动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这部著作在马克思由黑格尔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马克思在世界观上发生转变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马克思从1842年起直接投身到当时德国的政治斗争中去。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同年10月至次年3月,马克思任该报主编。在此期间,马克思接触到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与不同阶级的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的观点产生了怀疑,促使马克思不得不去研究经济问题,这也成为引导他逐步走上历史唯物主义方向的“最初动因”。马克思深深感到,只有深入研究物质利益问题,亦即经济问题,才能解决使他“苦恼的疑问”。而这一研究就将马克思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引向历史唯物主义,其标志是1844年3月他和卢格合作出版的《德法年鉴》以及这一时期他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社会维度展开了对宗教的批判,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阐明了宗教的社会根源;论述了宗教在阶级社会中所起的社会作用;指出了克服宗教的正确途径,实现了对青年黑格尔派的超越,从而创立了马克思的宗教观。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 —哲学手稿》、《神圣家族》这两部著作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思想转变的最终完成时期。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体系得到全面系统建立,他的科学无神论思想、科学的宗教观得到了科学的论证和阐述。

二、马克思宗教观的内涵

(一)关于“宗教的本质”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在异己的外部力量的压迫下产生并虚幻地反映这种力量的一种信仰和实践的体系,是以信仰超人间力量的社会意识形式为核心的观念、情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和组织与制度所构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3](p32)对于宗教的本质,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不止一次地作过回答,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自我感觉说”。马克思首先提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4](p1)这是把宗教当成某些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对此,吕大吉先生解释为,宗教是那些尚没有掌握自己命运的人的自我意识,是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异化。[5](p66)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并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以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了的世界意识,因为它就是颠倒的世界。”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宗教世界意识是“颠倒的世界意识”的著名论断。

二是“鸦片说”。在密切关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马克思认识到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人民群众的武器,使人民群众丧失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4](p2)马克思提出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重要的论断,同时也交待了宗教的社会功能,这一论断的提出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基础。这一论断被列宁称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6](p375)

三是“异化说”。“异化说”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马克思同意并接受了费尔巴哈的这个观点,但两者的真正分歧在于人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了:“费尔巴哈是从宗教上的自我异化,从世界被二重化为宗教的、想像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这一事实出发的。他致力于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世俗的基础使自己和自己本身分离,并使自己转入云霄,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这一事实,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p8)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人的社会属性。他指出:“我们不是到犹太人的宗教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而是到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犹太教的秘密。”[4](p1)这就是说,必须到现实社会中寻求宗教的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指出:不能从人的自我意识和人的本质中去寻求对宗教的解释,而应当从宗教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物质世界上、从社会上人们的生产方式中去寻求宗教的本质,这样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二)关于“宗教产生的根源”

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真正根源不是人们的无知和愚昧,而是产生无知和愚昧的落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8]马克思认为,要从客观现存社会的阶级对立、阶级矛盾中去寻找宗教产生的根源,只有用革命的方法才能找到克服宗教的正确道路,要去改造世界,若仅限于思辨式的揭露宗教世界的世俗基础,是不行的。马克思在揭露宗教产生的根源时还把宗教异化与劳动异化联系起来,进一步揭露出宗教的本质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已经指出:“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4](p2)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异化劳动的种种表现,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在分析劳动产品的异化和劳动本身的异化时,和宗教的异化联系在一起,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宗教的社会根源。关于劳动产品的异化,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东西,作为不依赖于劳动者的独立力量与劳动者相对立,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与他们对立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越强大,而劳动者自己越贫穷。马克思联系到宗教的异化时指出:“宗教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人奉献给上帝的越多,他留给自身的就越少。”[9](p91)

(三)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

马克思在探讨“宗教的本质”时曾对宗教的作用以及社会功能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探讨。

首先,“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它的通俗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热情,它的道德上的核准,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4](p1)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宗教具有一种为“颠倒了的世界”提供总的理论上的辩护、感情上的安慰和道德上的核准的作用,充当了使颠倒的社会得到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显然这是一种维护存在剥削、压迫的社会制度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它是一种消极的社会作用。

其次,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p2)同时,马克思强调,这种抗议是消极的,不过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而已,这种抗议不会给造成现实苦难的剥削制度以大的危害,也无助于人民自身的根本解放。因此“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即人民信仰宗教就如同吸食鸦片以后能产生使人兴奋,精神上获得一定满足的幻觉一样,这种幻觉的麻醉作用,只能解除一时的痛苦,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现实苦难。这正是宗教所特有的对人民的精神麻醉作用。

(四)关于“宗教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认为宗教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它最终的命运难免要走上消亡,这是一种客观规律。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发展肯定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必定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非常明显,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也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10]实际上,在人类社会中,宗教经历了由原始的自然宗教到人为宗教、由多神教到一神教、由部落宗教转变为民族宗教、国家宗教、世界宗教的发展过程。同样,当人类可以完全把握自己的命运,成为真正的自由自在时,宗教就会走向消亡。“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自行消灭。”[10](p436)马克思对于宗教的消亡有这样的预见:“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面纱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11](p96-97)也就是说,只有在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人们精神状态极其饱满,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灵寻求精神寄托时,宗教才会走向最终的尽头。

三、对马克思宗教观的批判性继承与应用

(一)以马克思的宗教观为指导但要实现其中国化

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宗教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宗教观,但要坚持发展了的马克思的宗教观,实现马克思宗教观的中国化,并科学地总结国内外处理宗教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要对马克思的宗教观有完整准确的把握,而且要进一步将马克思的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宗教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马克思宗教观的当代发展。

马克思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现实的宗教和宗教问题,而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并没有充分的实践。加之中国的宗教问题毕竟不同于马克思所处的德国,无论是在旧中国还是在新中国,中国的宗教对中国革命的阻碍远比基督教对德国阻碍小得多,因而我们不能照搬马克思的宗教观。[12]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逐步走出了一条将马克思的宗教观与中国宗教问题逐步正确结合的独特道路,形成了一整套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宗教观,实现了马克思宗教观的中国化,创立了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的宗教观,从而有力地指导了中国的宗教工作,使中国宗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这是马克思对待当代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认识,也是我国制定宗教政策、进行宗教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准则。但我们在这一基本认识问题上曾经犯过严重的错误,干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受到歧视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甚至受到打击与迫害。这些错误的政策,导致了正常的宗教活动无法进行,人们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信仰从而转入地下,其恶劣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因此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好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利益,这是我们制定其它宗教政策的根本依据。

(三)从本国实际出发制定宗教政策、开展宗教工作

要结合本国实际应用和发展马克思的宗教观。我国的宗教工作要由马克思的宗教观为指导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对马克思的宗教观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在一段时期内,我们把马克思的宗教观概括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并用之去指导我们的宗教工作。这种对马克思宗教观的科学体系和科学精神的曲解,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宗教政策上的偏差和宗教工作实践上的失误。

宗教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的宗教问题出发。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宗教政策与宗教实际的脱离是相当严重的。过分强调人们思想的重要性,企图用马克思主义来迅速代替人们的各种信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了许多不符合中国宗教工作实际的政策。新中国建立后,我们一开始便迅速地开展宗教制度的改革,这一方面有客观实际需要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和某些地区也有操之过急的行为。实际上这些举措并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使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日趋紧张,思想陷入了更大的混乱。[12]这里的教训非常深刻。由此,对待马克思的宗教观,要进行批判地吸收,不可一切照搬,也不可无原则进行否定。

(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以马克思的宗教观为指导,在我国相当长时期,片面强调宗教的负面作用,“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鸦片”、“宗教必然走向消亡“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正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挺进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耐心一样,在宗教方面也犯了这样那样操之过急的“左倾”错误。对宗教事务的处理无法可依,往往以行政政策替代法律法规,由此容易产生宗教政策上的摇摆不定,对于教产、宗教发展与宗教交流,百害而无一益。

宗教不仅是一种个人的思想信仰,它还是一种社会组织,还表现为宗教教徒的社会活动。因此,宗教的社会活动,必然与社会的其他方面发生密切联系,也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其活动的自由总要有一个限度,这就有一个管理的问题。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一方面是要管理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侵犯宗教组织合法权益的事情;另一方面,要管理那些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违背宪法、法律和政策的事情,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的渗透活动。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管理的界限。宗教组织内部的管理,是宗教组织内部的事情。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一种政府职能,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范围的事情。这种管理在于保护宪法、法律和政策在宗教方面的实施。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马克思的宗教观认为宗教必然要走向灭亡,但条件是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人们精神状态极其饱满,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灵寻求精神寄托。但在科技昌明的今天,“宗教热”在中国乃至全球不断升温,不仅宗教信徒人数不断增加,而且信教群众的内部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往我们所认为的宗教信仰者主要以老人、妇女、和病弱者居多的状况已有所改变,广大的青年、知识分子和有经济实力者已不再游离于宗教之外,成为“宗教亲近者”和“宗教回归者”;除此之外,传统宗教正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复兴运动,各种宗教“原教旨主义”层出不穷,宗教冲突加剧,而宗教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在加强。[13]

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很发达,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还比较落后,宗教的存在及发展在所难免,我们必须尊重其发展规律,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方针的提出,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宗教观创新的集中表现,也是宗教工作的大原则大方向。

概而言之,马克思的宗教观是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对社会现实、对宗教问题深思熟虑的思想结晶,是马克思致力于全人类解放而奉献毕生精力的思想精华在宗教问题上的反映,也是马克思杰出的智慧和高超的社会洞察力的重要体现。虽然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全面和具体,但它无论是对马克思本人所处的时代还是对现实社会,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马克思的宗教观进行当代批判性反思,要求我们以史为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这预示着我们必将迎来一个健康、积极、有益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发展新时期的到来。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3]时光,王岚:《宗教学引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8]许焕新,王训礼:《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唯心论、形而上学宗教观的对立》,《济南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尹建军:《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回顾与反思》,《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3]秦秋:《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在我国引起的争鸣及其意义》,《东岳论丛》,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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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1)06-0142-05

本文受到聊城大学科研基金(课题编号:Y0902032)资助。

孟宪霞,女,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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