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02)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①上世纪以来,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兴起直接导致了现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西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早已成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最早、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诉讼’,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该法提起诉讼。此后,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也都制定了公民诉讼的条款,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这些实体法的相关条款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特别是其中的第17条)相结合,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②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建立中国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域外相关法制尤其是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路径和最佳选择。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相当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