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科学发展观制度中介的逻辑依据

2011-04-03 04:43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观念科学理论

何 艳

(云南财经大学 社科部,云南 昆明 650221)

科学发展观作为科学的发展理论,从理论视角来看,其科学性在于,它既是对以往发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先前发展理论的继承、发展与超越;从现实实践视角来看,其科学性在于,它不仅能够指导发展实践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在发展实践中实现经济社会以人为本,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且能够在发展实践中不断地实现理论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实践科学发展观,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理论本身的要求,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的需要。然而,作为理论形态的科学发展观向实践的转化并不具有直接性,科学发展观所具有的理论科学性为其实践科学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但要实现向实践现实的转化必须经由制度中介。

一、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制度保障的应然逻辑

(一)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应然逻辑

首先,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是作为理论的科学发展观自身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实践对理论具有原发性与至上性。实践相对于理论的原发性体现为实践对于理论的先在性以及实践对于理论生成的根源性,实践相对于理论的至上性体现为实践之于理论生成和发展所具有的决定性的意义。具体来看,其一,任何理论的生成归根到底都源自于实践,是顺应实践的需要并在实践中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准确地把握和理解理论的深刻内涵与真实旨趣;其二,理论本身的发展离不开实践,唯有通过实践的根本推动作用,理论才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发展。虽说纯理论研究对理论的发展会有所助益,然而这种推动所实现的发展极为有限,实践活动这一途径对于理论的发展更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意义。理论只有从不断发展着的实践活动中汲取新的血液,才能保持自己的生命力和活力,不断地实现理论自身的丰富与发展。其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本身的科学性与真理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得以验证。通过实践的运用和检验,理论发生新陈代谢,理论得到不断地修正、补充与完善,过时的不符合实践需要的成分被抛弃,同时加入适应新时代的新的理论质点,从而使之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实践之于理论的原发与至上说明了理论从实践中来并回到实践中去之必然。

发展理论指引下的发展实践的结果一方面验证了既往发展实践与既有发展理论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更具科学性的发展理论的形成提出了现实性需要,并提供了生成所需的现实性条件。“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55作为一种理论,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的过程中顺应其对发展理论的需要,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催生的产物,科学发展观也只有回到发展实践中才能验证其科学性并实现其价值,也唯有如此才能够在实践验证与顺应新的实践特点和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地获得自身的发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理论自身的需要。如果科学发展观不走向实践,它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形态,什么都实现不了,这既会丧失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意义,亦会使科学发展观无从获得发展,失去这一理论的生命力。

其次,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是现实发展实践的需要。从人所从事的活动与世界的关联方式来看,人的全部活动无非包含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两个方面,全部活动形式大体上可以界分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两种类型。认识世界的活动是人认知世界并形成理论化结果的活动,改造世界的活动是人依据自己的目的以理论为指引所从事的改变客观世界的现存状况以使之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在现实中,两种活动相互联系、彼此渗透。根本而言,人们认识世界乃是为了自觉能动地改造世界,人的存在特性决定了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应是在理论指导下的自觉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从实践到实践再到实践的不断重复与经验的增多这一渠道提高实践能力。然而,依靠这种机械重复方式所实现的水平提高终究是有限的,关键还在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以在实践中形成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如同人类其他实践活动一样,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亦需要发展理论的指引。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经验与教训,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我国业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亦是加速的社会转型期。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发展实践形势和要求,需要新的发展理论的导引,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难题,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并建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不断开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从根本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逻辑

无论是从理论自身还是从发展实践来看,实践科学发展观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然而,作为一种理论的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并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必须经由必要的中介环节。

第一,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具有的非直接性所决定的具体中介的依赖性为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中介必要性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撑。任何理论都具有抽象性,抽象的理论与现实的实践不可能简单地直接关联,因而必须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以使得其能够与实践直接链接。一般而言,在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要转化现实的实践必须经由实践理念这一环节。“实践理念是相对于理论理念(理性认识)而言的。如果说,理论理念是指反映客观对象的性质和规律的认识的话,那么,实践理念则是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制定的改造客观对象的构思,规划,方案等等。毫无疑问,实践理念必须以理论理念为基础,但它并不是理论理念的简单逻辑推演。在反映内容上,它除了理性认识所揭示的关于客体的存在状况,内部结构,本质属性,运动规律等的知识外,还凝结了关于主体的需要,主体的能力和主体的活动的认识;除了关于主体和客体对象性关系的历史,现状及其未来发展的知识外,还包含着关于这种关系对主体的意义的评价;除了关于主体和客体关系‘是什么’和‘怎么样’的知识外,还加上了主体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应如何’的决断。”[2]564-565实践理念实现了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一方面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的理性认识,一方面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具体需要。超越抽象的理论形态,实践理念成为具有强烈现实感的实践意识,其具有更直接的实践现实可能性。

然而,实践理念终归还是一种观念,它本身依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向现实性的转化依然需要经由具体的中介环节。而且,理论理念向实践理念的转化亦不是直接的,也是需要经由中介的。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人们以观念的方式对发展实践的科学把握,其所反映的是客观发展实践中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作为一种理论,科学发展观具有一般理论所具有的抽象性,因而抽象的科学发展观要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就必须有赖于特定的具体路径,经由特定的中介环节及其中介作用的发生。

第二,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转向实践的主体及其实践对象的复杂性为其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提供了现实依据。“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9科学发展观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主体主要是群众主体,亦包括个人主体。无论对于何种实践主体,科学发展观的接纳必然是其真正地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决条件。对于科学发展观的接纳,科学发展观本身的科学性,即对发展实践规律性的东西做出了准确的把握与理解,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最终要靠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去实践。现实的人具有多重本性必然会影响、甚至决定着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因此,如何使得人的多重本性以及不同的人和谐相处必然成为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制度的建构与作用的发生。

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矛盾是极为复杂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诸领域,关联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与矛盾的解决不可能仅凭极少数个体之力,而必须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化运动。“发展目标在没有实现以前,只是一种冲动,一种愿望,一种追求,一种可能。将可能变为现实,必须拥有可操作的路径。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有组织的活动来说(国家、社会的活动必定是有组织的),制度即是现实的可操作的路径。没有制度,虽然观念也可以影响人的活动,但不能形成统一的社会行动;没有制度,虽然个体实践也能产生观念,但不能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在个体层面,任何事情都能发生;在社会层面,发展只能在制度规范组织下进行。更重要的,制度不仅是实现当下有限目标时的路径,还可能为进一步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换言之,还可能成为后人实现发展的路径。”[3]75-76制度建构、存在与作用的发生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和和谐关系的建立,尤其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就是走向以人为本。这里的以人为本有三层含义: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强调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和解放人(开发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实践中,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运用历史(符合规律发展的要求)的尺度,也要在制度和体制上确立并运用人的尺度,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命运确立起终极关怀。只有确立起以人为本的制度和体制,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40这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中介的生成逻辑

作为人之交往活动的产物,制度与人之生存和发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人之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制度生成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因应人的需要生成的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规约和导向人之生存和发展。

(一)人所具有的多重属性及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决定了制度生成的必要性

从人源于自然界的视角来看,人首先是一种自然性的存在,具有根本的生物性或自然属性。作为生物性的存在,人具有自己的肉体组织和生物需要,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的交换方能维持自身生命的存在。作为生物性的存在,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各种本能欲望以及满足这些欲望的活动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社会进步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能取消人的本能,而只能为人的本能的满足构设合理的途径或方式。”[5]162从根本上说,恰恰由于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人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物质生产活动在人的诸种活动中占据基础性、决定性地位。“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和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地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1]79

承认人具有自然本性,是一种生物性存在,并不意味着把人的本质归于其上。在强大的自然力面前,孤立个体的自然力是有限的,只能毫无任何自主性与自由性地遵从自然规律并受自然界的绝对支配。自然力有限的个体在孤立的状态下是不可能作为人而存在的。独立的个体必须通过一定的交往方式,借助于空间上同代人的结合与时间上不同代人的延续,将个体的力量整合为整体的力量,以超越个体自身的有限性。“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相互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344人类为了生存必须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为此而必须结成一定形式的社会,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与社会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1]2

社会是人们之间通过交往形成的,这种构成社会关系的人际交往根本不同于单纯构成自然关系的其他生物的交往活动,其中根本差别之一在于人类活动的自觉性。人类具有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精神性,是一种具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以一定的目的引导自己的活动。“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6]178由于生物性,人类必然受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由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性、意识,人具有超越自然必然性支配的渴望,具有在现实世界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具有探求生活意义的精神需要,具有在现实世界之上建构理想世界的需求和动力。

人所具有的生物性限制着精神性,使得人的活动受着客观必然性的根本制约,而精神性导引生物性,使人超越于生物本能而作为人存在,同时精神性又使得人试图完全摆脱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居于客观必然性之上采取实践活动。这就导致“人的生物性与精神性,人的现实生活和可能生活之间总是有着一种紧张。如果这种紧张被完全消除了,人将不成其为人(或者退回为普通动物,或者飞跃为神);而如果这种紧张过于严重,则亦不免导致人格的分裂。故社会须以某种方式既保持这种紧张,又使之处于无害的范围之内”[7]162-163。必须将人置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人们之间必须形成有秩序的交往关系,诸个体之间的关系必须处于和协的状态,这是使得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是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为了达至如此的社会秩序,就需要有各种各样的规范。稳定的秩序的获得与维持以规约人的活动的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制度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制度作为调节主体活动与主体间关系的规则或规范,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可以说,它体现和满足了人这一类存在物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在人类实践地发展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满足自己需求的过程中产生出来、发展起来的。制度的发展是主体摆脱其原始本能的动物存在而不断拓展其社会性的标志,它是主体社会属性的一种物化形式,是分离地存在于不同社会主体行为之中的整合机制。”[8]122-123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与人对于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导致制度生成的历史必然性。

(二)制度之于人之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决定了制度生成的必然性

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导致制度的历史生成,而制度一旦生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对的确定性与普遍适用性。对于生存于现实生活世界之中的人来说,制度是一种既定的力量,它构成人之生存和发展的现实生活世界,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以及社会关系,塑造着人的不同个性。

首先,制度影响、制约、塑造着人的活动,为人提供了活动的准则、标准和模式,将人的活动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为人之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空间。在制度限定的空间之内,符合制度规范的行为模式、自由选择的活动方式能够得到处于同一制度空间之中的人的认可与接受,反之则有可能遭到排斥、谴责。制度影响人们的选择,改变人们的偏好,激励或者约束人的发展。不同的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各不相同。“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是事实。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1]411;“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85。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同一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与潜能的发挥会有所不同,其发展程度会有差别。

其次,制度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在现实世界之中,制度体系用一整套行为规范规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赋予占有不同位置、扮演不同角色的不同个体以相对有别的权利和义务。人只有借助于这一制度中介才能与其他人、社会发生关系,才能成为现实社会关系之中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社会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制度“在空间上提供个人融入社会的通行证,证明一个人能够接受他人的交往规则,保证着一个人与同时代人的合作;在时间上提供个人融入历史的接力棒,证明一个人能够接受先人的交往规则,保证着代与代之间文化的传递和人类历史的延续。……这个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是获得和实现自己的社会性本质的过程”[9]69。制度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套框架和秩序,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和化解人际交往之间可能的冲突,从而使人际交往具有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使得人际关系处于相对的稳定状态。

再次,制度引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塑造着人的不同个性和人格。米徳指出:“没有某种社会制度,没有构成社会制度的有组织的社会态度和社会活动,就根本不可能有充分成熟的个体自我或人格;因为社会制度是一般社会生活有组织的表现形式,而只有当参与该过程的个体各自分别在其个体经验中反映或理解这些由社会制度所体现或代表的有组织的社会态度和社会生活时,才能发展和拥有充分成熟的自我或人格。”[10]231制度的稳定性、强制性,使得其规范的内容、内涵的文化价值体系反复作用于人的品质、德性、思想观念等,进而使这些社会规范、文化价值内化为个体的现实个性和人格。诚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社会结构还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在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会。所以,一种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11]285

三、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中介的生长逻辑

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发展观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中介,一方面缘于制度对于人之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必要性及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缘于制度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

(一)发展理论观念需要规约制度的建构并内化于制度之中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有意识地遵循既有的社会制度,对于制度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其规则和理念能够具有不同程度的认知和认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对于所有的社会制度都会一概认同与接受,而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形成不同的制度观念,并力图依照形成的新观念发展、变革或废弃阻碍人与社会发展的制度,并建构新的制度。就此而言,制度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具有观念的前提。如是说,并不意味着制度从根本上是观念的产物,根本而言,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并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社会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32

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离不开人的观念的规约。然而,任何社会之中的观念都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思想观念。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比起资产阶级来说,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和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套宗教和政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他们彼此是这样地不相同,就好像他们是属于不同的种族一样”[6]410。制度不可能是所有人的观念的产物,而只是一部分人观念的产物,只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观念的产物。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1]98-99对于制度建构而言,制度中内涵的必定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是特定社会的主导者和支配者所主张和认同的,并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力图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的思想观念。“因为这种文化不仅代表了特定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而且从制度的生成过程来看,也只有这种文化所主张的价值能够体现并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从而凝固成维护某种社会关系以及规定人们行为模式的准则。”[12]102

观念对于制度的规约不仅仅在于观念是制度建构的前提,而且还体现在制度理念之于制度全方位的影响,观念贯穿于制度建构与运作过程的始终。如哈奇森认为,“(1)伴随着关键的信息反馈,所有的制度包括代理人之间的互动;(2)所有的制度都是具有大量特征化的和共同的观念和日常惯例;(3)制度维护共同的观念和预期,且被共同的观念和预期维护;(4)即使它们既不是永恒的也不是道德的,制度相对具有耐久性、自我强制性和永续性;(5)制度融入了价值和规范的估价过程,特别是,制度增强了它们自身的道德合法性:这一持续的过程无论如何经常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正义的”[13]42。观念之于制度的作用在于:其一,观念为特定制度的产生与运作提供了价值定位与合理性论证,解答了制度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其二,观念预置了制度产生、运行、变更与创新的逻辑框架,解答在制度建构中如何做的问题;其三,观念帮助特定社会建立制度实践的价值评估体系,以便对制度及其运行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是维护于强化现存制度,还是变革或废除现存制度。[8]114-118

(二)制度强化内化于其间的发展理论观念

观念与制度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观念规约制度,制度强化观念。制度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手段将建构制度时所依据的观念推广并渗透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形塑各个领域的运行与其内在的社会关系,并力图将之内化为每个人的观念并形塑每个人的行为模式和个性,将整个社会纳入到制度内涵的观念所主张的轨道上来。诚如马林诺斯基所言,“所有先进文化进化式传播过程都首先以制度变迁的形式发生。无论是以发明的形式还是以传播的行动,新的技术装置总要被结合到业已确立的组织化行为系统之中,并逐步对原有制度产生全部的重塑。另外,根据功能分析,我们可以证明,除非有新需求被创造出来,任何发明、任何革命、任何社会或知识的变迁都不会发生。因而技术、知识或信仰方面的新装置都要适合于文化过程或某种制度”[14]56;“如果我们要对自己的文明或任何其他文明中个体的存在作一描述,就得将个体的活动与组织化生活的配置,即与盛行于该文化中的制度系统联系起来。另外,依据具体现实对任何文化的最佳描述都在于列举和分析组成该文化的所有制度”[14]61。

对于已经确立了稳定秩序的社会而言,制度中内含的是特定社会的主导者和支配者所主张与认同的思想观念,制度的建构与运行强化着这些观念,加固这些观念在社会之中的主导地位。“观念得到制度的强化而四处扩张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后,便不再是一种描述、一种期盼、一种可能了,它意味着某种发展理念的普遍化,某种发展目标的确定,某种实践理性的形成,因而它就是一种选择、一种现实、一种生活、一种人们据以行动的罗盘。个人遵从它工作生活,国家依据它组织发展,凡是与它相吻合的都会得到褒扬,凡是与它相背离的都会受到贬抑。由此便有了某种发展方向,沿此方向行进,逐渐形成一种发展模式,该模式制约社会的进程。制度对观念的强化越成功,形成的发展模式越稳定,对社会发展进程的制约越大。”[3]39

制度强化的是建构制度时规约制度并内化于制度之中的观念,而对于那些与制度内涵观念不相一致的观念,不管这样的观念是落后的还是先进的,则加以排斥或抵制,甚至试图通过强制手段加以压制与消灭,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和忽视非主流观念的影响力。制度与观念之间的一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绝对一致的,他们之间的一致是一种历史性的一致。生产力的发展是导致制度与观念相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都将被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所代替。“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2]238依照生产力发展新要求所建构的制度必然会排斥旧观念,反映生产力发展新趋势与新特点的新观念必然抵制旧制度,引导变革或废弃旧制度,并建构新制度。只有制度与观念之间和谐一致,并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一致,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与人的发展。

制度与观念之间的不相一致和矛盾往往主要发生于两种境况之中:其一是社会性质发生根本变迁之时,其二是社会转型之时。在社会性质发生根本变迁之时,旧制度和旧观念与新制度和新观念之间必然存在着交叉的不相一致和矛盾,即旧制度与新观念、旧观念与新制度之间的矛盾。在社会转型之时,由于制度一旦建构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制度可能已经滞后于发展了的生产力,与发展了的观念不相适应。相对于观念而言,制度更具滞后性。制度与观念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协调,要求制度与观念都能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创新以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制度与观念的互动来看,制度与观念的创新是必须的,要求二者之间在创新中不断相互促进,只有如此,制度的创新才能得到人们不断的认同与支持,观念的创新才能得到不断的推动与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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