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高职院校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

2011-04-09 14:13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医事医学院校医学生

陈 涛

(河南职工医学院基础部,河南郑州 451191)

简论高职院校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

陈 涛

(河南职工医学院基础部,河南郑州 451191)

培养高职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促进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适应医学技术发展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思想在医疗卫生行业贯彻、实施的需要。加强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建议主要有改变观念、增加学时、加大在岗教师的培训、引进专职教师及编纂高职医学院校专用的卫生法规教材。

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

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具体说就是医学生长期学习、理解、应用、评价和遵守法律过程中形成的大多数学生所具有的、较为稳定的各种特性和功能的总和,其核心和关键是医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守法的坚定性和用法的创造性,也就是说,医学生应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拥有先进的法律文化,做到知法、信法、爱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完美统一[1]。

1 培养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1.1 促进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是由知识、能力、观念、情感、意志等各种因素综合而成的一个人的内在品质。概括起来说,构成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卫生法规素质等方面[2]。因此,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有机构成要素。而人才的基本素质主要由自然科学技术素质和人文素质构成,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促进医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除了掌握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还应具备包括卫生法规知识在内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二者缺一不可。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熟悉法律是当代医生正确处理和协调医患关系的四大法宝[3]。医学生掌握与其职业活动相匹配的卫生法规知识,不仅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犯病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所以,在医学人才的培养中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对于造就出色的医学人才,促进当代医学生全面成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2 适应医学技术发展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的需要 医学是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复杂和精细都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是保证医学技术沿着为人类造福的正确轨道前进。如:人工生殖的技术日臻成熟,但必须对其建立严格的规范体系,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器官移植技术在不断发展,但活体移植的范围,尸体利用的程序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医疗技术被滥用,就会引发犯罪;关于死亡的标准,“脑死亡”作为一种现代理论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然而,在它没有纳入法律的许可的前提下,是不可以采用的;“安乐死”在有的国家可以实施,但是我国尚无安乐死成文法规,执行安乐死从医学、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允许的,但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医务人员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性极大提高。这些医学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医学伦理带来一系列挑战。医学生仅仅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学习在在执业活动中的应注意的伦理问题,显然是不能满足医学技术发展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的要求。

1.3 依法治国思想在医疗卫生行业贯彻、实施的需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4]。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颁布了《执业医师法》等9个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5个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这说明,法律是调节和管理卫生事业的基本手段。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社会卫生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本管理方式。依法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卫生水平的改善程度和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的保障水平。因此,建设高素质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是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重要保证。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有利于造就一支既熟悉医学科学和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预备队,有利于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

2 目前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困境

2.1 课程设置不合理 1977年恩格尔教授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强调医务工作者在执业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人的生物生存状态,更要重视人的社会生存状态。这一观念早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我国高职医学教育受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根深蒂固,高职医学院校更多地专注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目前,高职医学院校法律教育仅仅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的教学。而“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只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四分之一。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是54学时。由此可以推算,高职医学生在校接受法律教育的时间只有十几学时。而且,这些教育也只是普法性质的法律课,还没有发现有设置专门卫生法律课程的高职医学院校。

2.2 师资力量薄弱 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需要教师不仅要具有法学知识,而且要具有医学知识,它对教师的条件要求较高。我国高职医学院校从事卫生法律教学师资力量十分薄弱。首先,在高职医学院校承担法律课程的部门是基础部或社科部所属的德育教研室,有的学校叫做政治教研室,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名称来冠名这个教研室,其任务就是承担三门课的教学,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这个教研室的教师的专业绝大多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他们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时,是完全可以胜任的,但是,讲授法律基础是勉为其难的。其次,由于法律课课时有限,学校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很少有引进法律相关专业的专职教师。

2.3 专用教材缺乏 教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在高职医学院校并没有专用教材。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的通用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以大纲的形式涵盖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等。对于医学生来说,掌握与执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

3 加强高职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建议

3.1 增加学时 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发展的角度、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卫生法制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对卫生法制教育进行统筹规划。高职医学院校在教育理念上既要重视专业技术,又要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特别是把医学与法学交叉形成的有关医事主体权利义务、医事行为、医患关系、医患冲突与医疗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改革不合理的课程设置,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改变学时偏少的现状,促进医学生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

3.2 加大在岗教师的培训以及引进专职教师 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医事法律教育的关键。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保证,医事法律教育就难以收到成效。高职医学院校应在医事法律师资队伍建设上加大工作投入力度。第一,对在岗的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老师进行专业培训,激励中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深造,建立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第二,引进既懂法学又熟悉医学的复合型医学法学教师。自2000年起部分高校的法律专业已开始招收跨学科-即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律学研究生[5]。培养跨学科法律人才为医学院校引进卫生法律教育师资提供了可能。第三,设置专门的医学法学研究和教育机构,成立医事法律教育中心,配备专业人员,与司法、卫生行政机构合作,组建培养医事法律教学研究人才的基地,尽快建立素质较高、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3.3 编纂高职医学院校专用的卫生法规教材 优秀教材与教学大纲的编纂是高职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律教育的前提条件。在高职医学院校普遍开设卫生法律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召开全国范围内的高职医学院校卫生法律教育研讨会,聘请医学、法律、医院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参加,就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针对不同专业,研究制定培养目标,编制相应的教学大纲,实施规范化、目标化教学。在此基础上,组织经验丰富的医学与法学专家共同编写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全国通用教材,将与各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整合到医学各专业中去,使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

[1] 张会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评价体系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4):143.

[2] 陈 涛.试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 2009,21(1):83.

[3] 范延红,董 辉,王海昌.从医患关系看当代医学生素质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2):20.

[4] 方玉梅,魏晓文.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梁晚益,陶 惠.浅谈医科学生的法律教育医学教育研究[J]. 2003,38(2):68.

[责任编校:李宜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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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276(2011)01-0114-03

2010-11-05

陈 涛(1974-),男,河南省新县人,硕士,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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