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党对私营经济“默许”政策探析

2011-04-11 07:36李海涛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雇工

李海涛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改革开放初期党对私营经济“默许”政策探析

李海涛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30年前,党对刚刚萌生的私营经济采取了“默许”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而逐步形成的。它的形成对刚刚萌生的私营经济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深入分析“默许”政策的演变历程和动因,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私营经济;“默许”政策;演变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党对以“雇工大户”形式出现的私营经济采取了“默许”政策。在这一政策的保护下,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大地上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据原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组织的对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272个村37422户的调查,1984年,参加新经济联合体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2%,专业户占总户数的3.5%,个体工商户占总户数的4.4%。其中,新经济联合体雇工经营的占其总数的51%,平均每个联合体雇工7.9人,合1204个工日;专业户雇工的占其总数的15.7%,平均每户雇工4.1个。在私人雇工户中,雇工8人以上的有25户,占其总数的12.3%,平均每户雇工18.5人。[1](p20)私营经济的出现,对于就业问题的解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的丰富、严峻经济形势的扭转乃至于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开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入分析“默许”政策的演变历程和动因,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默许”政策的演变历程

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是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在承认个体经济是必要补充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一)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默许”政策的理论先导。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了一个“大政策”:“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2](p152)他认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2](p152)这就是著名的“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思想。

“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思想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它带来了分配制度的大变革,客观上催生了私营经济并使其获得新发展。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个体经济快速发展,一部分人率先致富。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生产的扩张达到个体经济无法容纳的地步,一个很迫切的问题就提了出来,能不能雇工?按照传统的理论,雇工就必然存在着剥削,那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了。但是如果不雇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个体经济就难以继续发展,这必然会影响致富的进程,与这一政策明显相悖。鉴于此,中国共产党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实际出发,不失时机地引导、规范和鼓励人们将积累的财富用于扩大再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并在理论上给予论证,在政策上给予承认和支持。可以说,正是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大政策的指导下,才有了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默许”政策的理论先导。

(二)个体经济是必要补充:“默许”政策的前奏。

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和个体经济政策是分不开的。正是在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才有了党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

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绝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3](p168)这就为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开了绿灯。次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3](p197)这是个体经济被否定多年之后,首次在党的高层正式讲话中得到肯定和正名。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4](p787)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5](p20-21)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明确了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p222)这就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证。由以上论述可知,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个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承认个体经济的补充地位,并通过法律加以保证。个体经济被承认,为党对私营经济采取“默许”政策作了重要铺垫。

(三)“看一看”:“默许”政策的确立。

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指导下,在个体经济被承认的基础上,“默许”政策逐步确立了。

1981年,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有了一些突破。1981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个体经营户,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1至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至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6](p161)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4](p924)这两个文件虽然回避了“雇工”这个敏感的词,但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雇工”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小的成就。

随着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很快就出现了雇工超过8个人的“雇工大户”。如何看待这些新出现的“雇工大户”?对此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一些理论家甚至把这一问题上纲上线到“复辟资本主义”的高度。面对意识形态的激烈争论,1982年,由邓小平提议,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对雇工大户采取“等一等、看一看”的方针。[7](p95)“看一看”方针的制定标志着“默许”政策的正式确立。1983年初,对于农村中已经出现的雇工大户,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现在放得还不够。”[8](p23)1984年,邓小平再次讲到“雇工问题”:“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8](p91)

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默许”政策正式确立,并体现在具体文件中。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农村新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应当区别对待。例如,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者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5](p26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9](p36)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关于农村雇工问题,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已有原则规定,应继续依照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5](p426-427)这两个“一号文件”,都贯彻了党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提出了有名的“三不”政策。

总的来看,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私营经济一经产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对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实际出发,顺应时势,采取了“默许”政策。也正是这种较为稳妥的“默许”政策,避免了大家无谓的争论,事实上保护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开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二、“默许”政策的动因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从实际出发采取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是有着重要的历史动因的。

(一)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第一,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为“默许”政策提供了思想条件。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进行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次大讨论冲破了长期以来“左”倾错误思想的束缚,开始把人们从多年盛行的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逐步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党重新认识私营经济、对其采取“默许”政策准备了重要的思想条件。如果没有解放思想,做什么事情都是“唯书”、“唯上”,照搬照抄本本条条,那么,对待私营经济还只能是谈“私”色变,割掉其尾巴,坚决消灭之,也就根本谈不上默许其存在和发展。

第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默许”政策提供了政治条件。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重新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为“默许”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条件。如果中国共产党没有实现对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那么对私营经济采取“默许”政策也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全面落实对原工商业者政策为“默许”政策提供了社会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对原工商业者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调整了社会关系,调动了原工商业者的积极性,开始扭转全社会对私营经济的偏见,为党重新认识私营经济,对其采取“默许”政策提供了社会条件。如果不对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大家都谈“资”色变,又何谈对私营经济的默许呢?

(二)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第一,国内经济形势严峻。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十年动乱的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经济效益全面下降;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混乱;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尤为突出的是就业问题。十年动乱期间,整个国民经济几近崩溃,许多单位人满为患,完全丧失了就业接纳能力。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当约1700万的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回城,加之城市原有的大量待业青年,就业矛盾便突出地呈现出来,并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如何搞活经济,如何解决“一触即发”的就业难题,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一道急需破解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中国共产党顺应了时代要求,尊重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对刚刚萌生的私营经济采取了“默许”政策,开创了经济建设新局面。

第二,国际形势出现新变化。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尖锐对立的关系出现了转机。尽管两制之间矛盾仍然存在,但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邓小平以伟大的战略家眼光敏锐地观察到这一变化,清晰地认识到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来临了。“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8](p105)既然世界进入了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发展又是核心问题,那么人们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正当我国经济建设曲折发展的时候,世界经济发展却进入了“黄金时代”。类型不同、起点不同的许多国家都获得了发展。特别是日本的经济振兴和“亚洲四小龙”的崛起,①1970年至1976年,“亚洲四小龙”的国民总产值年均增长9%。1983年至1987年,韩国的国民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10.1%,居世界之首。同期,台湾和香港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和7.3%,新加坡略低。对我们震动最大。因为它们地处我国周边,其中还包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它们的经济成就又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取得的。而与它们相比,社会主义的中国却发展相对滞后,这必定会引起人们对两种制度的比较。“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如果在一段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2](p128)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开始对此问题进行认真反思。以往我们敌视私营经济,老割“资本主义尾巴”,把资本主义看成“洪水猛兽”。而与我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周边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正是通过认真发展我们所敌视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现了经济腾飞。这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使人们开始重新认识私营经济。

(三)尊重了社会的现实。

如上所述,我们应该直接承认私营经济并大张旗鼓地鼓励其发展,而不应该采取“默许”政策。但社会的现实决定了这在当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虽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但毕竟相隔时间比较短,“左”的思想观念仍然以其强大的历史惯性影响着人们的头脑。人们对姓“社”姓“资”的问题仍较为敏感。而且党内对这种经济现象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识尚未统一。“默许”政策之所以能够得到认同,关键的原因在于,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分析各方面的利害关系,而不被传统的教条的“左”的思想所束缚。而不是说,党对于私营经济这种带有雇佣劳动性质的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所以我们说,“默许”政策是当时唯一正确的选择。而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恰恰能顺民心、应时势,从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成功地作出了正确的选择,带领中国人民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初期党对私营经济的“默许”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应时势、顺民心而做出的正确选择,是在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而逐步形成的。它的形成对刚刚萌生的私营经济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

[1]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资料室.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1985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刘迎秋.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1978.12—2002.5).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D24

A

1003-8477(2011)06-0035-03

李海涛(1978—),男,山东成武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聘),博士。

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B144);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9BS042)。

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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