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本质

2011-04-11 15:01:34李显冬杨怀智
海峡法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

李显冬 ,杨怀智

(1,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北京 100088)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本质

李显冬1,杨怀智2

(1,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北京 100088)

就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作为权利宣言的民法典首先是从预防功能来体现商品交换的行为规则的,而作为负面调整的民事责任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恢复原状之法律机制。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从其立法目的,从特殊侵权在社会生活的扩展以及随之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变化,足以证明其在本质上就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来说,其实就是消费领域的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负面调整;归责原则;领域性综合法律调整之规范系统

一、侵权责任法是对民事权利之负面的调整模式

——没有《消法》的救济就没有消费者得以充分保护之权利

(一)民事权利除了正面宣示还可以有负面的调整

——权利像中国固有民法那样可以用禁与罚来定义

在民法学中,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1]以现代的权利概念而言,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的力;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或者物质,即为权利。[2]

民法对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除了作为权利宣言来表现商品交换的最一般行为规则,此种对民事权利的正面系统法律宣示的民法典形式,其无疑是承受了一整套现代西方民法的规范,包括以权利而不是像中国古代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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