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玲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中山528400)
专利侵权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起诉前根据当事人申请颁发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我国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增设了这一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制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专利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然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但相关规定并没有变化,再加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与之相应的规定,法院审理专利诉前禁令案件中遇到了如何准确、有效适应的难题。
根据《专利法》第66条规定法院要对专利诉前禁令申请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出诉前禁令,在实践中法院较难,因要在48小时内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和损失大小较难。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有些如假冒商标、盗版等案件好判断,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但专利侵权案件较难辨认,主要表现在法官无法判断专利权是否稳定、法官无法判断是否有现有技术存在因而可以以现有技术抗辩、无法很准确理解专利权保护范围,因而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存有疑虑。为慎重起见,法院没有十足的把握不会发出禁令,因此禁令最终被法院采纳、执行的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