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诊所法律教育是产生于美国的独特法律教育模式,自2000年引入我国以来,影响日渐扩大,引领了新世纪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上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毕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①该问题已有较多的论述,参见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270-274页;郭爱红:《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面对的问题及对策》,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42-144页。因此,基于我国国情重新发现其价值并做出适应性变革是推动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分析其在公益法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并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和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在这个意义上,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国,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