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淑艳 刘韻铮 吴海涛
《儿童家具》是家具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通用技术要求的空白。该标准涵盖了各种材料制成的儿童家具,包括木、金属和塑料等材料制成的家具及软包材料等制成的家具产品。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共9章及2个规范性附录。其中,安全要求及警示标识作为强制性条款。
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这主要是参考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14岁以下的适用年龄范围以及英国FIRA/FRQG C001《家具儿童家具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的3~12岁年龄范围。基于我国儿童的成长状况和便于标准之间的衔接,我们将标准使用的年龄上限定在14岁。同时,考虑到0~3岁年龄段通常称为婴幼儿,其日常生活一般不能自理,相应的家具要求也有所不同,故未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家具列入其中。
标准中一般要求是非强制性条款,涉及的是外形尺寸偏差、外观、理化性能、木材含水率等指标,其要求与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T 332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的项目基本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安全问题,对于金属件外观要求中“金属件外观中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一项,作为强制性项目,归入安全要求中的结构安全条款中;理化性能也根据儿童家具的特点选取了部分基本项目,这些标准与现行标准没有太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