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欢 文 铭
当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中,既有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化规定,也有类型化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各有不同,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类型也不尽相同,所以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对各类型事故当事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关键所在。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校方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和校方无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高校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以及确定高校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在高校存在违法行为、学生出现人身损害事实、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有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齐备的情况下,高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高校承担安全责任的具体情形,现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如下分类。(1)高校安全管理混乱,设施设备存有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2)高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