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清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建设责任政府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尤其是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所确定的政府发展取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正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履行着自己应尽的责任。怎样更好地去衡量政府的责任,在建设责任政府的过程出现怎样的困境以及如何更好地去解决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1.可控性。控制政府的权力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基础,可控性是政府责任分析的起点。政府责任的目标就是要保证政府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最终向人民负责,从而确保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行政机关及行政官员要忠实执行代表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失误,就要承担责任。另外,政府责任的重要目标就是监督和控制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责任可控性,需要用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人民代表大会保证政府责任的政治手段有:质询权、调查权、听证会等。
2.服从度。确保政府服从法律的主要手段有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外部控制即客观责任,指法令规章责任。内部控制即主观责任,指忠诚、良心及认同,它是行政者本身对责任的感受,要求行政官员符合伦理准则要求。伦理是行政人员对其行为的“自我责任”或内部控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