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炳富,王泽普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河南郑州450000;2.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如此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二者成此消彼长态势,最终通过赔偿形式的民事责任替代了部分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产生了疑问:在中国法律体系设置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泾渭分明,各行其是。这两种责任的实现是毫不相关的两个过程。对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处理原则,通说及司法实践中采用的通行做法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审理时应当先处理刑事责任部分,而后处理民事责任部分。而在实践中却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并相互影响,甚至先考虑民事责任的实现,而后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法官对此以“案件判决需要考虑社会效果”的说法来解释审判进程。这在法理上自然难以说通,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否则法的安全性与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对于刑民责任的交叉依据自己的经验和良知,得出了与理论通说不同的结论。这种司法智慧的灵活运用值得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体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说过:我们不打算在权利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