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东,袁凤友
(1.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工商管理系,河南郑州450006;2.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市场营销系,河南郑州450006)
反垄断法以其原则性强和弹性大的条款织就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但它并非对所有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都予以禁止。利益权衡和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也就是说在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既有积极效果又有消极效果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当利大于弊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行为予以豁免,由此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例外制度。例外制度又叫除外制度、豁免制度,也就是排斥适用反垄断的特殊情况。从一般意义上说,例外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的制度中排除出去,主要指对反竞争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豁免。例外制度通常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排斥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其法律效果是:一旦限制竞争行为符合豁免条件而适用豁免规定时,不发生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
从反垄断法立法来看,对于豁免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同的反竞争行为适用不同豁免规定,或者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豁免情况。例如欧盟竞争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反垄断法等对反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就属于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