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

2011-08-15 00:43:48马永祥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农村

马永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商人产生之初,是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个体。尽管随着时代变迁,商人的组织化趋势日趋占据主流,商人也更多地以组织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公司和企业。但是人们对商人的理解仍具有强烈的自然人情结。因为,在人们朴素的意识里,自然人才是更为真实的存在。现在仍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晋商、徽商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浙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意识的体现。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沿街叫卖的小商贩与具有组织化特征的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商个人的行列。但它们与独资企业相比,显然组织化程度很低甚至就是单个自然人。在商人的身份不再是一种特权,而是成为一种适用更加严厉的规则的“枷锁”时,是否还有必要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主体视为商个人?本文将对此问题试做一分析,并对我国的商个人体系进行重新思考。

一、比较法视角:以德国小商人制度的变迁为例

虽然商个人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小商人并非完全对应,但是商个人中的各种主体完全可能以小商人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以考察小商人制度的历史变迁对于商个人制度的发展趋势会有更清晰的了解。根据1900年《德国商法典》,小商人与完全商人相对应,是指那些虽然从事基本商营业,但其经营活动无需以商人方式进行的经营者。这实际上是为那些小规模的经营者提供成为商人的“准入”渠道,只不过他们经营规模较小,是“小”商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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