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少数股东权诉讼保障制度

2011-08-15 00:43:48孙金海苗密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孙金海,苗密

(1.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河南平顶山467000;2.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政经教研室,河南平顶山467000)

一、少数股东权诉讼制度概述

少数股东权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特别受到大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少数股东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如下:第一,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双重性。少数股东权诉讼具有两面性,从以公司代表机构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谋求对董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而言,具有代位诉讼的一面;从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全体股东,纠正董事的违法行为而言,则具有代表诉讼的一面。其结构以前者为着眼点,共通于债权人代位诉讼,而其性质以后者为着眼点,共通于集团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因此,可以说少数股东权诉讼具有代位诉讼的构造和代表诉讼的性质。第二,在少数股东权诉讼中,真正的利益方是公司自身,原告股东胜诉获得的补偿直接归于公司,原告股东仅仅因公司利益得到补偿而根据其持股比例享有间接利益。第三,少数股东权诉讼不像一般诉讼那样是一种“零和游戏”,即原告诉讼中所获利益由被告承担,实际上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费用大都由公司来补偿,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告律师如果给公司带来利益也应由公司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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