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若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科研处,河南郑州450042)
1.公民社会的内涵。公民社会又称为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归纳各国学者提出的不同定义,公民社会的内涵大体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政治学意义的,一类是社会学意义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和机构,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组织的公民结社和活动领域[1],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民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2]。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它的“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可见,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最终实现公民的物质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其构成要素:一是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二是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