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霞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6)
在实施村民自治以前,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确立了基层党组织是村庄唯一权威,其权力囊括财权、人事权、经营权、政治权力等,几乎进入了村民生活的所有领域。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这种规定在制度层面形成了村庄二元权力的基本结构。“两委”关系由此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对首府农村调研中发现,首府绝大多数村庄是村党支部主导、村委会辅助。这种工作状态是村民与村干部认可村党支部书记是“一把手”,村委会主任是“二把手”,在平时的村庄建设上,如撤村建居、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上,存在一定的摩擦,但是这种摩擦是可以及时化解的,一般结果是村支书的意见最终得到拥护与认可。在首府的某些村庄出现了村委会独领风骚,村基层党组织处在瘫痪状态现象,在工作中表现为村民拥护村委会,对村党支部视而不见。“两委”的冲突之深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村党支部没有使村民致富或村庄变得更好,特别是在撤村建居或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了贪污,损害了村民的直接利益;其次是由于村党支部还停留在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领导方式上,缺乏农村现代化所需要的公共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