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海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道德和伦理概念
周德海
由每一个人所获得的对外在物的所有权所确立和保证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在“抽象的法”中所要求和体现的平等和正义,是黑格尔的“道德”和“伦理”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道德”,既是人的主观性的自由,也是“善”。“善”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性自由的定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黑格尔;法哲学;道德;伦理
黑格尔指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1]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作为人世间的规律,而不是由人制定出来的那些既存的法律或法律体系。人世间由人制定出来并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法律,黑格尔把它们称为“实定法”。在黑格尔看来,“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2]“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3]可以说,自由就是黑格尔所理解的法或法律的基础和根据,人世间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即实定法或人为法的根据应当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