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李瑞兰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会计处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李瑞兰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所谓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计处理上应将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主要原因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都是将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金融资产,只是持有目的不同,会计处理上不应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与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相比较,将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做法对企业的总投资损益没有影响。因此,笔者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宜计入其初始成本。
[例1]2008年5月13日,A公司支付价款106000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0000股,准备以交易为目的而短期持有,每股买价10.6元,其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A公司于当年5月23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6月30日B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3元,8月15日,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