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马永义
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浅析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马永义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入执行层面后,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部门针对股权转让行为陆续发布了相关的后续规定来进一步加以规范,并将规范的重心聚焦在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上。本文拟将上述相关后续规定加以归纳整理,分别对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但仍未丧失控制权、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且丧失控制权以及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加以剖析,以期有助于实务界同仁加深对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的理解。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以下简称《第3期解答》)对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第3期解答》的内容如下:根据财会便[2009]14号函,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为了加深读者对《第3期解答》的理解,笔者特做出如下解读。
(1)母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母公司的账务处理和个别报表中,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即应将处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