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之稳定性探源

2011-08-15 00:48:08李双军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李双军

(南开大学 滨海学院,天津 300270)

人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两大最重要的治理方式。与人治相比,法治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内容的稳定性和行为的可预测性。作为“法律之母”的宪法,其稳定性更是法治由理论迈向实践的重要保障。德国基本法从制定至今,虽已有数十次的修改,然而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笔者将从德国基本法文本的内容和特征、宪政发生、宪政法院等角度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进行探析,试图寻找出德国基本法能够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因素,以促进中国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科学性和推动中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一、德国“宪法”文本的内容及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人民面对着内外交困的境地以他们特有的顽强精神重新站立了起来。德国基本法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原本“动荡”的环境却产生了“稳定”的基本法。这其中德国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及特征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德国基本法的体例设计

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共有146条,可以概括为4个部分。①本文引用的德国基本法条文及相关内容均来源于由嵘、张雅丽、毛国权等人所著的《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部分包括19项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第二部分确定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即联邦与各州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描述了最高国家机关的职能与任务,第四部分叙述了国家的职能,例如实施联邦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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