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殿昌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 201620)
群体性失权问题探析
虞殿昌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 201620)
群体性失权作为失权现象中重要的一种,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维权路径的缺失、人身自由权缺乏保障、就业权的不平等以及农村居民先天权利缺失等。群体性失权的成因主要有三方面:一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表现滞后的法律,二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渗透,三是在法的运行过程中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上的缺陷。群体性失权的救济路径包括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政府职能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等。
群体性失权;成因;救济路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重要的力量,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已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我们不禁会产生疑问,在法治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法律真的能担此重任吗?法律在惩恶扬善、规范作奸犯科者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真的就会自动给普通民众带来幸福生活吗?法学家耶林就曾深刻的指出过:“私权的实现纯粹是通过权利人的活动而发生。相对于在公权中,权利人是国家机关,公权的实现作为义务归属于国家机关,那么,在私权中使其权利有效或放弃权利是个人的事情。然而,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时,那么,抽象的法仅仅是一张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