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严格而合理的程序就无法保证执法机构行使职权,也不能保证水事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实现。根据水政监察的职能和权限,一般有水行政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两种程序。
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水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检查可以促使水事活动当事人贯彻执行水法规,保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检查中也可以及时发现违法案件。其程序一般有准备、实施、终结处理三阶段:
(一)准备。所谓准备阶段就是说水政检查通常围绕水政主管机构的中心工作进行,而且常有明确的执法性,因此,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专门的业务知识,从而获得衡量水事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的尺度;
(二)实施。在对检查事项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实施阶段是将检查事项告知水事行为人,以求其合作,然后运用各种合法方式收集信息和材料;
(三)终结。终结处理阶段主要对实施阶段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水事活动是否符合水法的结论,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水事行为人,如发现水事活动违法,则予以立案审查或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案件调查处理是水政监察组织对水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定,收集证据,确定性质和处理的执法活动,可以分为受理、调查、处理三程序:
(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