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防洪标准指标体系研究

2011-09-05 01:05李爱玲李小燕李维涛侯传河王府义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1年6期
关键词:防护区防潮海堤

李爱玲 李小燕 李维涛 侯传河 王府义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北京 100120)

1 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固定资产和GDP总量以及人均收入与内地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全社会对防灾减灾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沿海经济发展的需要,抗御潮灾已是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目前沿海地区海堤的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GB50201-94《防洪标准》、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2008)以及各地的一些规划、地方技术规定而确定。

2 有关标准和规范分析

《防洪标准》中对城市、乡村和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以下的规定:对比表1和表2可见,《海堤工程设计规范》对城市、乡村和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 《防洪标准》的规定,增加了 “海堤来特殊防护区”一类防护对象。

我国沿海的一些省份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技术规定,如 《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 《福建省围垦工程设计技术规定》、《广东省防洪 (潮)标准和治涝标准》、《江苏省江海堤防达标建设修订设计标准》、《上海城市防洪补充规划》、 《广西沿海海河堤工程设计防御标准》、《辽宁省水利滩涂及主要河口开发治理规划报告》等。这些地方性的规定对防护区规模的划分并不一致,相同规模的防护对象采用的防洪潮标准也不一致,相应的海堤工程等级也不一致。

目前的标准和规范中确定防护对象防洪 (潮)标准的指标主要有重要性、人口、耕地面积、规模等指标,均没有直接纳入经济指标。对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多是非农业人口。

表1 城市、乡村和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2008)中对海堤 工程的防潮(洪)标准进行了规定,见表2。

表2 防护对象与海堤工程防潮(洪)标准

3 沿海地区防潮(洪)标准指标体系研究

3.1 防护对象的重要性

防护对象在政治、军事、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重要性是确定其防潮(洪)标准的一个重要定性指标。《防洪标准》中对城市防洪标准的规定中即体现了这一思想。相对于其它防护对象而言,城市人口众多、分布集中、经济发达、社会财富巨大,因此城市的防洪标准要较其它防护对象高。重要性指标是确定防护对象防洪(潮)标准的重要定性指标。

3.2 人口

人口数量可以作为确定防护区防潮(洪)标准的一个主要定量指标。该指标意义明确、易于掌握。

《防洪标准》中对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的划分是依据城市的非农业人口数量,非农业人口数量是按城市的户籍人口进行统计的。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会越来越频繁,如果仍停留在以往的以户籍人口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则会造成人口统计数据不全面,按此数据套用的城市规模不准确,不能真实地反应城市的等级。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及其对防洪安全的新要求,按常住人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等防护区的防洪标准更具科学性、人本性和合理性。常住人口系指在城市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此统计数据在各地区的统计年鉴中均可以掌握。

3.3 耕地面积

防护区耕地面积是确定其防潮(洪)标准的一个主要定量指标,该指标意义明确、易于掌握。在《防洪标准》中,该指标也是确定乡村防护区防洪标准的一个主要指标。

3.4 防护对象的规模

防护对象的规模也是确定其防潮(洪)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防洪标准》对工矿企业的规定即是按企业的规模大小确定。

3.5 地区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国内生产总值是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心指标。各地区与其相对应的是地区生产总值(Gross Regional Product的缩写)。

GDP值可以作为经济指标在防洪(潮)标准确定中加以体现。目前的标准和规范中对防护区防洪标准的规定中均没有涉及这一指标,实际上经济指标应该作为确定防洪(潮)标准的一个重要的定量指标。对于城市防护区,其GDP指标可在有关统计年鉴上查到,确定城市防洪标准时引入该指标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GDP的统计口径宜采用现状水平年的统计值。目前我国的统计年鉴中尚未统计乡村防护区的GDP值,因此乡村防护区防洪(潮)标准确定中尚不具备引入该指标的条件。

反映GDP指标时,可以采用GDP总量指标,也可以采用GDP人均指标。

3.6 固定资产数量

固定资产数量也是确定防护对象防潮(洪)标准的一项定量指标。目前在我国的统计年鉴上可以查到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对于某一防护区,其固定资产除工业企业外,还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各方面的固定资产,目前后几者的数据难以获取。在确定防潮(洪)标准时,如果防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的数量较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则说明防护区内的固定资产数量较大,可定性地取标准上限或适当提高标准。

3.7 淹没范围及损失大小

洪(潮)灾害的淹没范围及生命财产等损失的大小也是确定防护区防潮(洪)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一指标实际上是个定量指标,但由于统计资料的缺乏,常常难以获得定量的数据,且生命的损失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财产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后者往往难以统计。对于沿海地区,由于地势低平,一旦被淹,则受淹范围可能较大,有时几十平方公里一片泽国。如果有历史潮灾淹没范围方面的资料,则可以分析不同频率的潮灾在当前情况下的损失大小,并据此分析防潮(洪)标准与淹没范围及损失大小的关系,借助增量损失的拐点,分析论证合理的防潮(洪)标准。

3.8 灾后重建的难易程度和需要时间

灾后重建的难易程度和需要时间是衡量防护对象受灾后恢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的能力,该能力强,则防潮(洪)标准可适当降低,反之该能力弱,则防潮(洪)标准可适当提高。该指标可作为确定防潮(洪)标准是一项定性指标。

与内陆地区的乡村相区别,沿海地区乡村的农田受风暴潮灾害之后,其恢复再生产的能力较弱。农田一旦遭受风暴潮灾害,海水涌入陆地,潮水退后,高含盐的海水将盐分滞留在陆地表面,造成土地盐碱化,土壤肥力下降,有时甚至会使土地长时间无法恢复其种植功能。而内陆地区的河流泛滥后,会带来大量的腐殖质和营养盐类,可以改善农田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以10年一遇的洪水为例,内陆地区的农田10年内有1年遭受破坏,假定沿海地区农田被海水淹没后,次年不能正常种植,第三年恢复其原有土壤肥力,则相当于10年内有2年被破坏,相当于仅为5年一遇标准。可见,对于相同的防护标准,沿海地区农田的实际防护标准明显低于内陆地区的农田。鉴于沿海地区乡村防护区农田受风暴潮灾害后恢复原状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较长,应适当提高沿海地区乡村保护区的防潮(洪)标准。

4 结语

防潮(洪)标准与工程投入、防潮安全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标准过低,不能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标准过高,造成投资增加。确定防潮(洪)标准,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保护对象的防潮(洪)标准,协调保护对象的安全性与防洪工程建设的经济性,使水利工程建设做到安全与经济、开发与保护的相互协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1 《风暴潮灾害防治及海堤工程技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防洪标准》(GB 50201-94).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

3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

4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广东省海堤工程设计导则(试行)》(DB 44/T182-2004).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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