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初阳 张霏佳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未到成熟时
文/张初阳 张霏佳

我国电子商务产生于1997年,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后,目前迎来了大规模发展的阶段。2010年11月11日,淘宝网单日交易额达到19.5亿元,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一线城市的单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为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而在其产生与发展的十几年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
目前,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免税;二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开征新税种;三是开征新的税种,而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呈现发展的良好态势,与之对应的税收收入十分可观,如果在税收征管上对其放任,会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电子商务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在税收上给与一定的扶持。总的来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征税是必然的,但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区分B2B、B2C和C2C。对B2B和B2C两种有企业参与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在线下都有实体机构,由于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其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对C2C的个人卖家,监管难度大、成本高,而对应的税收收入不高,同时考虑到其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方面的作用,应该暂缓征收。
——区分实物产品、数字产品和电子商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