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新探

2011-11-15 03:42茜,赵净,贾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所有权利润马克思

蒋 茜,赵 净,贾 甫

(中国人民大学 a.经济学院;b.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北京100872)

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新探

蒋 茜a,赵 净b,贾 甫a

(中国人民大学 a.经济学院;b.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北京100872)

绝对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它解决了古典经济学家未能解决的理论难题。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资本投入构成上的差别,即有土地投入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绝对地租就不会消失。

绝对地租;资本有机构成;土地所有权;资本投入构成

早在17世纪中叶,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就提出了改善地租与土地价格理论。18世纪后半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的完整体系,并推进了地租理论,他的土地价格理论在当时是无与伦比的。19世纪初期,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体系,地租理论也由此达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高峰,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总结资产阶级地租理论时,就是以李嘉图的理论为代表而展开的。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主要指的是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而马克思则将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所以,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李嘉图地租理论的根本缺陷之一就在于他的地租理论不包括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它解决了古典经济学家未能解决的理论难题。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迁,马克思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未解的难题:如果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赶上或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绝对地租是否存在,其来自何处?工业用地也存在绝对地租,它的来源如何?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并用马克思理论指导经济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绝对地租的来源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明的地租理论,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从而农产品价值高于其社会生产价格,其中的差额在利润平均化前被土地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扣除作为绝对地租。“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即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一般地说,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1]857。由此可见,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这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必要条件。这个命题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在这个假定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定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会成立”[1]857。但是,马克思接着论述了“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他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这样一种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的……称为绝对地租的那种地租的存在”[1]857。资本利润平均化要求资本自由流动,而资本一旦遇到土地所有权这种外力,则将限制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1]859。

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马克思讨论的是农业用地的地租问题,对工业用地并没有明确的讨论。因为他主要是从资本角度对工业作了系统研究,是抽象掉土地资本投入,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投入来进行划分的。因此,对工业用地的绝对地租问题我们将在最后一部分资本投入构成来完成。

那么,就农业用地的绝对地租而言,它是来源于利润平均化以前被土地所有权或所有者产权扣除,而商品生产价格是利润平均化后才有的概念,所以农业用地的绝对地租并不是因为农业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恰好这正是农业土地所有者取得绝对地租的一个原因。农业土地所有者取得绝对地租的唯一来源是农业产品的剩余价值。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决定了农业土地所有者必然要求获得权利补偿,必然在利润平均化之前作一定扣除,即作为绝对地租。在扣除绝对地租之后,农业资本的利润平均化达成生产价格。因此,农业土地所有权才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农业用地绝对地租的来源只能是农业产品价值,是农业产品剩余价值的转化。总之,农业土地的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产品的价值,是在农业资本利润平均化之前所作的扣除。

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关于土地所有权必然产生地租的问题,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70年代就提出来了。马克思对此有很高评价,他说:“斯密非常明确地强调,土地所有权即作为所有者的土地所有者‘要求地租’。斯密因此把地租看作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产品才按高于费用价格(即生产价格——引者)出卖,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2]

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就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土地(包括矿山、林场、渔场等)所拥有的垄断权,实质上就是指土地私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它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679土地所有者就是凭借着对土地的垄断地位,向使用土地的人索取地租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必然结果,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不管其形式如何,就必然要产生地租,“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1]851。

马克思曾经非常具体而生动地概括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与绝对地租的内在联系和形成过程:“十分简单,一定的人们对土地、矿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它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2]这个被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强行“攫取、拦截和扣留”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就是绝对地租。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消灭,绝对地租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也将由此消失,这似乎是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其实不然,土地私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多种形式中的一种,与之对应的还有土地国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等形式。在中国,城市土地以及未划归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则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则要求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不论所有权主体是国家还是集体),也必然从土地使用者那里得到一部分扣除,并作为绝对地租的形式而存在。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是根本,是指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土地所有权仍然存在,不管其表现形态如何,不管其土地所属关系有何变化,绝对地租总是要产生[3]。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状况,则是指这种必然产生的绝对地租在不同生产条件下从哪里生出的。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时,需要回答的不是绝对地租会不会产生的问题,而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绝对地租的实体来源于何处。

绝对地租在工业用地中依然存在,因为工业企业也要使用土地,工厂的厂房、仓库等也都要建筑在土地之上。工厂一般都是建立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而这些地方的土地都是所有权归属明确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必然要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地租。为什么存在黄金地段土地价值较高的现象呢?是因为在该土地上生产商品,无论是什么商品,即便是住房(房地产行业),这些商品的价值将远远高于其生产价格,超额利润将转化为地租,而高额地租决定了高额地价[4]。马克思在强调土地私有权对绝对地租的决定意义之后特别指出,土地私有权并不导致任何地块都产生绝对地租。如果资本投在最贫瘠的劣等土地上,其产品的价值等于生产价格,投资者只能取得相当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也无超额利润,它就不存在绝对地租。因为该地块上的产品内在的剩余价值只等于平均利润。如果这种劣等土地上的产品价值小于生产价格,由于其内在的剩余价值小于平均利润,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普通利润也就难以保证,更无条件支付绝对地租。但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即使这种最坏的土地也不存在无偿使用的问题;租赁者不支付绝对地租,但租金是免不了的。租金不是真正的地租,即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其来源:一是平均利润的部分扣除,甚至全部扣除,在农产品价值等于生产价格时就是这样;二是工人必要工资的部分扣除,在农产品价值小于生产价格时这种现象则难以避免[5]。

三、资本的投入构成分析初探

马克思是从资本有机构成的角度来研究绝对地租的。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者高于社会资本有机构成时,绝对地租就会消失,但事实上发达国家的部分地区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已经接近甚至超过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对这样一个矛盾的存在,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了分析,有的从绝对地租的来源进行分析,有的从绝对地租的形成条件进行分析,有的对有机构成进行修正。本文试图从另外一个新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首先,本文引入表格1,其中,土地投入实际上就是土地的租金,当然租金和地租是两回事,而且土地的绝对地租只是租金的一部分,租金还包括级差地租以及工人工资的扣除等等。但是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假设土地投入和后面的绝对地租相等,旨在说明资本有机构成解释这个问题的缺陷,引入资本投入构成来解决问题。资本Ⅰ可以看做是农业资本以及其他土地投入较高的资本,资本Ⅱ可看做是没有土地投入的资本。将资本的投入构成定义为资本投入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土地的比。

表1

这个图表说明:当资本有机构成一致,C/V为1:1的情况下,资本Ⅰ的投入构成为2:2:1,资本Ⅱ的投入构成为2:2:0,投入构成的前半部分表示的恰好是资本的有机构成。通过这个生产模式,我们发现当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致,而资本的投入构成不一致时,土地投入较高的资本的利润较低,从而利润率较低。这就与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资本家投资的原动力相违背,资本家绝对不会这样做。由此,作一个逆向思考,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条件下,反过来研究资本的有机构成和投入构成(见表2)。

表2

地租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前所作的扣除,在等量资本100要求获取等量利润50,也就是利润平均化为50%的前提下,由土地投入的资本必然要求获得同样的回报。由土地投入的资本Ⅰ的投入构成变为1:7:2,资本Ⅱ的投入构成不变。我们再来观察它们的有机构成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当然这个数据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已。有土地投入的资本Ⅰ的有机构成变低,远远低于资本Ⅱ的有机构成。

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假设社会资本的平均土地投入为10来分析,资本Ⅰ表示有土地投入的资本,资本Ⅱ表示社会平均资本,可以得到表3。

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在利润率为30%的前提下,有土地投入的资本投入构成为3:5:2,社会资本的投入构成为5:4:1,前者的有机构成远远低于后者。这说明当资本投入构成包含土地投入时,资本的有机构成会降低。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同时也阐明了为什么工业用地同样有绝对地租。本质是因为它们都有土地投入,使得其资本的有机构成降低,从而表现为绝对地租而存在[6]。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资本投入构成上的差别,即有土地投入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所以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绝对地租就不会消失。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杨继瑞.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及形成机理[J].中国社会科学,1997,(5).

[4]茶洪旺,和云.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对地租及其现实意义[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1,(4).

[5]陈其人.关于绝对地租理论的几个问题——兼与杨学成同志商榷[J].当代经济研究,2001,(4).

[6]李建建.城市绝对地租探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0,(11).

F11

A

1007-4937(2011)04-0064-03

2011-03-15

蒋茜(1982-),女,四川成都人,博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赵净(1985-),女,河南南阳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贾甫(1984-),男,甘肃会宁人,博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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