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

2011-11-16 04:46陈剑敏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模因法庭句式

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

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语言传递文化,自身就是一种模因。语言学界尚无从模因论角度对中英法律语言进行过任何深入探讨。基于法律语料,从词汇学、句法学角度对中英法律语言模因进行研究,细致分析法律文本及法庭用语的模因模式、特点及规律,有力促进法律语言的发展与习得。

法律语言;模因;词汇模因;句式模因

一、引 言

2003年,模因论初次得到我国语言学者的关注①。法律语言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其模因研究更加有待探索,进入万方数据库、知网,至今尚搜索不到有关法律语言模因的任何文献。然而,法律界却无时无刻不在延续与发展着其语言的模因。

2006年,德国汉学家澄清“垃圾门”;2007年,美国参议院传唤布什顾问彻查“检察官门”;2008年,香港娱乐圈遭遇“艳照门”;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间谍门”;2010年,肯德基优惠券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肯德基秒杀门”,以及2010年8月,著名互联网打假人士的“方舟子遇袭事件”;2010年9月,中日间发生的“钓鱼岛撞船事件”;2010年11月,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的王芳起诉腾讯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的“3Q事件”等等,以上大到国际小到我们身边的法律纠纷,均采用的“‥门”“‥事件”语言模因形式被快速并广泛传播。英文法律语言则采取词根“‥gate”形式,使法律词汇大量模因:Monicagate(抄袭门)、Tailgate(跳槽门)、Interngate(退赛门)、Lewinskygate(商标门)、Zippergate(代言门)、Watergate(水门)、Billygate(受贿门)等等。中英法律语言的模因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并以极快的速度跨文化发展,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已迫在眉睫。

法律语言的传承性、谨严性、程式性决定了其具备模因的显著特点。此外,法律语言紧跟时代脉搏,是发展最迅速,甚至引领社会前进的语言,模因是其必备特征。笔者基于山东大学马文教授提供的中文语料、美国“Pace Law School”的英文语料及多年的教学积累,从词汇和句法层面对中英法律语言模因进行研究,力求对法律语言的发展、法律制定与实施、法律学习和研究、法律英语教学有所借鉴。

二、模因论与语言模因

模因论(Memeties)是一种基于新达尔文进化论的观点来诠释文化进化规律的新理论,是随着文化进化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研究领域。它从历时与共时的视角,对事物间的联系及文化的传承性进化规律进行解析。“meme”一词源于希腊词“mimeme”,指“被模仿的东西”。1976年,牛津大学著名动物学家和行为生态学家Richard Dawkins对“mimeme”一词进行“模因”,在The Selfish Gene一书中首次使用“meme”②。韦氏词典则将“meme”释义为“在文化领域内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播开来的思想、行为、或语用习惯。”

目前,模因论已渗透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语言学等领域。2005年“模因与模因论专题讨论会”在广外举行,何自然教授在与会发言中指出:语言本身就是模因,它也寓于模因之中。任何字、词、短语、句、段落乃至篇章,只要通过模仿得到复制和传播,都可以成为模因。21世纪以来,模因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模因”这一新词已被公众认可,并已被收人《牛津英语词典》,定义为:“文化的基本单位,通过非遗传的方式、特别是模仿而得到传播。”语言是模因的载体之一,语言模因论为语言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并为语言的使用和理解带来了新的启示。模因自身靠语言得以复制和传播,并有利于语言的发展。布莱克摩尔将模因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对结果的拷贝和对指令信息的拷贝。模因与语言学的词汇学、句法学等相结合,产生了语言模因论。法律语言模因则是从法律和语言学的双重视角对模因论进行探讨。

三、词汇层面中英法律语言模因

(一)旧词沿用模因与旧词新意模因

语言模因最突出特点即其强势模因的纵向与横向复制、传播。复制因子的精确性、散布的广泛性及运用的长久性决定了法律语言中强势模因的存在。旧词沿用模因即为中英法律词汇中一类强势模因。

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概念可追溯至《后汉书·郅恽传》:“恽即起,将客遮仇人,取其头以示子张。子张见而气绝。恽因而诣县,以状自首。”;南朝梁武帝《南郊大赦诏》:“各令自首,不问往罪。”;《新五代史·梁臣传·寇彦卿》:“彦卿见太祖自首,太祖惜之,诏彦卿以钱偿现家以赎罪。”;《古今小说·汪信之一死救全家》:“革子世雄知情与否,亦难悬断,然观无为州首词与同恶相济者不侔,似宜准自首例,姑从末减。”1954年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大赦”是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大赦令。《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南史·宋纪上》:“礼毕,备法驾,幸建康宫,临太极前殿,大赦,改元。”郭沫若《苏联纪行·六月十九日》:“七时得到通知,以为当晚可以起飞了,如获大赦。”再如,“诉状”一词也是早自宋朝的法律术语,一直纵向模因至今。《宋书·竟陵王诞传》:“又获吴郡民刘成、豫章民陈谈之、建康民陈文绍等并如诉状,则奸情猜志,岁月增积。”由于法律语言的传承性,旧词沿用模因普遍存在于中英法律词汇中。如:英文法律中仍在沿用的“ransom(赎金)”一词经常出现于绑架事件,指绑架者向对方勒索贱财以作交换人质的条件,生活中早已被“kill the hostage(撕票)”所替代,但法律语言的谨严性决定了专业术语“ransom”的模因;“exile”(流放)是古时一种刑罚,中国法律中已不存在该刑罚,但英文法律词汇中仍在使用此法律词汇;同理,“summons(传票)”一词源于旧时会计工作的词汇,“summons”被模因并广泛运用至今。旧词沿用模因不仅存在于中英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内,同样存在于中英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不同文化间的原体复制。如:WTO、E-mail、DIY、QQ、BBS、IBM、DNA、UFO等等缩略词汇,以及hip-hop、cool、flash等简短英文词汇,甚至各类英文法规的命名、定罪名称均保留原有英文法律语言的形式,形成文化间的旧词沿用模因,构建起文化差异间的桥梁,突破了语言差异造成的交流障碍。

旧词沿用模因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律语言现象。部分法律词汇模因过程中,复制原词词形却改变原有词义,产生字义转换(Shifting meaning)与衍生(Derivation),即成为旧词新意的基因型模因,具有突出的传播变异性。如:中文法律的“告诉才处理”是刑法的规定,指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告诉乃论,不告不理制度。在词汇模因过程中,“告诉才处理”完全失去了原有词意却保留其词形,相似词汇有“告诉”、“告诉人”等;“作为”即法律上是积极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在模因过程中已由动词转化为名词,词意也大相径庭。相似词汇有“不作为”等;“告知”指法律上的陈述、申报或声明。“告知”在纵向模因中不仅发生了动词到名词的词性转变,更舍弃原有“告诉”的含义,成为一种法律行为,相似词汇有“告知书”、“告知义务”等等;此外还有“移送”、“送达”、“高级合伙人”、“过失”等等,大量法律词汇以旧词新意模因方式使法律语言得到进一步发展,英文法律中旧词新意模因同样不计其数。为明晰起见,以下表为例:

表1 英文法律中的旧词新意模因例词

由上可见,旧词新意模因过程中,词汇由民族共同语转化成法律术语,改变了原来的词义,甚至原有的语音形式,却成功实现了保留词形的基因型模因。旧词沿用和旧词新意模因在中英法律语言的发展与传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了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和与时俱进性共存,并推动着中英法律语言间的交流促进。

(二)同构异义模因与近意异词模因

语言本身是不断发展的,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异。模因过程中,词形或词意的变异则导致了同构异义模因与近意异词模因的存在,两者均属表现型模因。其实,词汇学中的衍生法(Derivation)、复合法(Compounding)、混成法(Blending)便派生了中英法律语言共有的同构异义模因,下表可窥一斑:

表2 中英法律语言同构异义模因例词

上表仅以“民事‥”、“civil‥”结构为例说明,因为法律语言中此类词汇举不胜举。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网络等新生事物的产生,与时俱进的法律语言通过大量模因复合体——同构异词模因,创造出了诸多新型法律,丰富了法律词汇,体现了模因的多产特性。如网络法律语言的模因词汇“网络版权”、“网络犯罪”、“网络争议”“网络霸权”、“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证据”等等。

词汇在模因过程中不断适应新语境,保留原有词汇的最初含义,同时产生基因学上的变异,从而在中英法律词汇中形成大量成对出现的近意异词模因:“制定与规定”、“颁布与公布”、“法令与法规”、“拒绝与拒受”;“request”与“require”、“legal”与“lawful”、“term”与“clause”、“revoke”与“rescind”等等,每两者间既保持近似性,又具备法律含义差异,如下:

1、“制定与规定”含义接近,指定出法律、规程、计划、规则等。发生时间上前者表“完成”,后者表“将来”。

2、“颁布与公布”均指公开发表,使众所周知。“颁布”多用于法令、条例。

3、“法令与法规”同表总称,且为法律术语。前者侧重命令、指示等,后者用于条例、规则等。

4、“拒绝与拒受”均指“不答应”。使用中宾语搭配范围前者较广。

5、“request”与“require”同有“要求”之意,前者强调“请求”,后者侧重“命令”。

6、“legal”与“lawful”均指“合法的”,前者强调“法定”。

7、“term”与“clause”都指“条款”,具体使用语境略有差异。

8、“revoke”与“rescind”同指“废除、撤销”,后者强调法律行为(legally)。

无论在中文还是英文法律词汇中,近意异词模因同时具有变异性和保留性。此外,在中英法律文化交流过程中,由于两种语言的差异,产生了语言学中的语码转换(Code-switching),即一个词语中使用两种语言的现象,模因论则将其归为仿体模因,属近意异形词汇范畴。如:AA制、IP电话、e时代、及法律名称翻译过程中产生的诸多新词汇等等。尽管其形式或内容会不断变化,但始终保留着原始模因的定型或精髓,继承着原始模因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四、句法层面中英法律语言模因

(一)法律文本中的句式模因

语言是一种模因,语言传播的过程就是模因不断复制传播的过程。语言当中任何字、词、短语、句、段落乃至篇章,只要通过模仿得到复制和传播,都可以成为语言模因(Linguistic memes)③。法律文本强调规范统一,其句式模因更为突出。中英法律共同存在诉讼、合同、意见书等固定文本格式的基因型模因,各类法律文本中均不可避免地存在句式模因。如:中文法律文本中众所周知的“有权”字句、“不得”字句、“可以”字句、“处”字句以及法律文书特有的“但书”句式等等。英文法律文本中的“shall”句式、“may”句式、“where”引导句及大量古英语“hereunder”、“hereafter”、“thereabout”、“therewith”、“whereby”、“wherefore”等引导的句式,句式模因并长久流传,只是存在细微的模因变异。

陈兴良指出,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两种立法句式: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条件﹢行为主体﹢行为④。第一种适用于义务性、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立法句,第二种是禁止性规范立法句的标准格式,在实体法中普遍运用。法律语言本身权威严谨的特点决定了其模因句式运用频率极高。如:表转折的“但书”句式已成为中国的法律语言特色,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条,有十九处用了“但书”句式。其中,在“总则”部分的第一百零一条中,竟出现了16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中,“不得”字句运用9次,频率高达8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可以”字句使用10次,平均每条使用1.42次。中文法律文本中的各类句式模因使法律语言精练准确、规范统一。

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曾经说过:“就句子的结构而论,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⑤作为“法制性”语言,英文极其讲究句式结构,英文法律文本更是如此。甚至英文法律文本禁止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仅限于运用陈述句式,句式模因特点更突出。“where”句式在法律文本中使用频繁,被广泛模因引导条件句式,而非普通英语中是地点状语从句,见下例:

1、Where an employee is granted any period of annual leave,the employer shall pay him annual leave pay in respect of that period not later than the day on which he is next paid his wages after that period.如果雇员被给与任何一段期间的年假,雇主最迟须于该期间后的第一个发薪日付给该雇员该段期间的年假薪酬。

2、Where a claimant has a claim which exceeds the monetary amount mentioned in the Schedule and which,but for the excess,would b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Board,the claimant may abandon the excess,and thereupon the Board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to inquire into,hear and determine the claim.如只因申索人的申索超逾附表所述的款额,以致该申索超逾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则申索人可放弃追讨超额的款项,而在此情况下,仲裁处有查讯﹑聆讯及裁决该宗申索的司法管辖权。

3、Where a defendant is fined and the same is not forthwith paid,the magistrate may order the defendant to be searched.凡被告人被判处罚款,但没有随即缴付罚款,裁判官可命令搜查被告人。

英语法律文本句式模因比比皆是,《美国宪法》仅第一至第五条款运用“shall”句式就达11次,《英国婚姻法》中“may”句式出现频率超过30%,由关系词引导的各种句式结构更是英语本身的特点。人们借助对原来模因的认识,经过类推与联想,可以创造出新的模因。约定俗成的句式结构则是对旧模因的复制。法律文本作为特殊的文体形式,其发展离不开句式的模因。

(二)法庭话语中的句式模因

法庭话语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机构会话(institutional discourse)。法庭物理场景超乎寻常得庄严肃穆,法庭话语环境不同凡响得严格规范。法庭话语的话语轮次、话语方式、话语时机、话语内容及话语发起者的指定都受以上因素制约。法庭对审判长、律师、上诉人、被告人、书记员等人的职责、言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庭上便存大量程序性话语句式模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所以,审判长在宣布“现在开庭”后,需要连续询问十余个问题,如:“被告人叫什么名字?”、“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某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等等。所有问题均是程式化句式模因,根据具体案情略有差异,但总保持基因型模因复制传播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庭上,审判长必然运用以下模因句式:

例:___一案,今天依法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组成合议庭,由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法庭的特殊场景决定了法庭话语的模因。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西方法庭又拥有其自身特征的法庭话语句式模因。证人宣誓时,法官会根据证人的宣誓方式采用以下提问方式之一:

1、“Do you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you shall give wi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Will you please say‘I do’?”

2、“Do you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you shall give wi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Will you please say‘I do’?”

以上法官的提问句式被多年传承、复制,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庭话语模因之一。法庭的不同角色有着各自的话语句式,延续着语言模因,如:证人常说:“May it please the court.(庭上,请允许我……)”;律师多用:“Objection,Your Honor.(阁下)”;法官也会说:“The defendant argument is not established(被告方论点不成立)”、“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gainst your time,place,motivation,purpose,method to court stated clearly(把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向法庭陈述清楚)”;连喊三遍“Oyez!Oyez!Oyez!”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前法官入席的一个仪式。

总之,法庭话语生存于最庄严、最正式、最程序化的语言环境之下,句式模因成为法庭话语的必然,同时使其具备了新的生命力。

五、结 语

法律语言模因是一种客观现实。它不断复制、传播,又以新的模因形式丰富并发展着法律语言。它既是一种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文化、社会和心理现象。语言模因论对于法律语言中的许多现象具有独特的解释力,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对于语言习得、教学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社会文化语用问题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①何自然,何雪林:《模因论与社会语用》,《现代外语》,季刊,2003,(2003:202—208)。

②Dawkins R.The Selfish Gen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③何自然,谢朝群,陈新仁:《语用三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④陈兴良:《刑法用语的解释学分析》,《法学》,2001年第5期第34页。

⑤王力:《王力文集》,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D92

A

1003-8353(2011)06-0185-05

陈剑敏,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山东政法学院英语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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